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导读: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后,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那么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后,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等情形。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后,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考虑到出让人全面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形,所以,本条规定注销登记由出让人及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后,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