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工程款没有合同怎么办
导读:
考虑到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其事实上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任何实际的履约行为,其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违约行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其所支出的成本,而对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包含的管理费和利润等则属于非法利益,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予以收缴。转承包人由于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在承包人拖欠其工程款时,其无法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上述规定并不等同于发包人负有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那么转包工程款没有合同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考虑到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其事实上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任何实际的履约行为,其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违约行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其所支出的成本,而对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包含的管理费和利润等则属于非法利益,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予以收缴。转承包人由于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在承包人拖欠其工程款时,其无法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上述规定并不等同于发包人负有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关于转包工程款没有合同怎么办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以往一些司法实践中,有认为无效的转包合同不应影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因此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款结算。但是,这种处理等于变相认可了承包人随意转包工程、破坏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似有不妥。
考虑到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其事实上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任何实际的履约行为,其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违约行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其所支出的成本,而对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包含的管理费和利润等则属于非法利益,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予以收缴。实践中,裁判机构也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等级据实结算工程款,但其裁判宗旨仍应符合“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承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转承包人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均是转包合同的签订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追讨工程款。由于转包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双方应各自返还财产。
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若客观上严格适用返还财产的规定,必将使工程丧失其效用价值,也进一步扩大了双方的经济损失。因此,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转承包人可以参照无效的转包合同的约定主张工程价款,这种处理既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基本利益。
转承包人由于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在承包人拖欠其工程款时,其无法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承包人一旦出现资信状况恶化、破产、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等情形时,即有可能无法追回工程款。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和实现公平正义角度出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有了更多的救济途径。
但上述规定并不等同于发包人负有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一方面,发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发包人在发包过程并无过错,要求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违法行为“买单”不公平,也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
1999年4月15日,新春县入民医院与活水县建筑公司签订了兴建一幢急诊楼和宿舍楼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合同订立后,建筑公司将宿舍楼的施工任务包给了达城乡工程队,院方施工现场的代表发现后并未加阻止。工程完工后,院方与浠水县建筑公司一起对急诊楼和宿舍楼进行验收,验收时发现宿舍楼质量低劣,多处墙皮脱落,根本不符合合同约定。院方要求建筑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建筑公司则称该宿舍楼是由达城乡工程队施工的,当初转包时院方并未制止,应视为同意,让医院去找工程队。而这个乡工程队是几个农民临时拼揍起来的,一无资金,二元技术人员,更没有施工资格证书,没有承包工程的资格,且已解散。医院没有办法,只好到法院起诉了建筑公司。
法律分析:
建筑公司应对宿舍楼的质量问题负责。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于合同的主体有严格的要求。发包方在订立合同前须取得有关建筑工程的批准文件,承包方则必须是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是任何人和单位都可以承包工程。而现实生活中,没有施工资格而承包工程的所谓施工队是很多的。这种施工队往往偷工减料,只求速度,不讲质量,出了问题一散了之。本案中的乙达城乡工程队就是这样的施工队。
建设工程可以由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由几个单位承包。承包单位承包后,还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同主体承包合同一样,分包合同的分包人也必须具有承包工程的资格。在一般情况下,‘承包人转包合同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不得私自转包,更不得转包给没有资格等级证书的施工队或从转包中获利。在转包合同中,承包人应就整个工程对发包入负责,并不是说转包出去后,承包人就不再对发包人负责,而改由分包人对发包人负责了。分包人只就分包的工程对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是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若分包的工程发生质量用题,发包人应找承包人解决,再由承包人找分包人解决。
本案中,承包人浠水县建筑公司未征求发包人的同意而将宿舍楼工程转包给了没有资格证书的达城乡工程队,淆水县建筑公司应先对医院承担达城乡工程队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赔偿医院损失。然后,建筑公司再追究工程队的责任,医院是不能找工程队的。何况工程队已经解散。另外应注意,院方代表在工地上发现承包方私自转包而未加以制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起码应向承包人了解分包人的资格、资信等情况,以确定分包后对工程质量有无影响、承包人分包是否合理。发包方的这些疏忽可以说也是酿成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也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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