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导读: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劳务分包的实施及管理。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第七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劳务分包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第十三条劳务分包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在省内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那么吉林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劳务分包的实施及管理。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第七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劳务分包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第十三条劳务分包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在省内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关于吉林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
为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吉林省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劳务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劳务分包的实施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施工作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五条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技术工人、作业机具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达到《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取得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劳务分包作业。
第七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
第八条新设立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劳务分包系列);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六)企业与作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办公场所证明;
(八)入股协议;
(九)验资报告。
第九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内选择一类作为主项资质,并可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内选择不高于主项资质的类别相近的资质作为增项。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
劳务分包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十一条年度内劳务分包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发生两种以上下列行为或同一种行为连续发生两次以上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类别、等级范围承揽工程;
(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不到规定要求;
(三)拖欠工人工资;
(四)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劳务分包企业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已经为最低资质等级的,取消资质。
第十二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劳务分包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三条劳务分包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在省内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劳务分包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