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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于海明律师2021.12.19693人阅读
导读:

为帮助大家更好理解我们上述对无父母照料未成年人的分类理由和本文着眼点的选择,在具体展开分析之前,我们首先介绍一下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用四款规定了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第四款规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中国的监护制度可以分为五类:父母监护、特定亲属法定监护、亲友意定监护、特定组织监护、国家监护。那么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为帮助大家更好理解我们上述对无父母照料未成年人的分类理由和本文着眼点的选择,在具体展开分析之前,我们首先介绍一下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用四款规定了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第四款规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中国的监护制度可以分为五类:父母监护、特定亲属法定监护、亲友意定监护、特定组织监护、国家监护。关于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为帮助大家更好理解我们上述对无父母照料未成年人的分类理由和本文着眼点的选择,在具体展开分析之前,我们首先介绍一下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用四款规定了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第三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四款规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中国的监护制度可以分为五类:父母监护、特定亲属法定监护、亲友意定监护、特定组织监护、国家监护。

(一)父母监护

结合《民法通则》第16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来看,父母是未成年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除非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剥夺监护资格。看起来,谁是父母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个相当然的概念,实际上,很多情况下,对父母的理解和确定也是个复杂的问题,这给未成年人能否获得适当监护也带来了挑战。对于父母的理解,简单来分,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对于养父母和继父母的监护资格确定,相对容易一些,但也依赖于对生父母的确定。《婚姻法》(2001修正)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条做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六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在“婚姻+血缘”的传统模式下,生父母的确定似乎是最容易的,但是,因为婚外生育和辅助生殖技术的出现,生父母的确定也因此变得复杂了。首先,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中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即便如此,实践中,因为非婚生子女与父亲的关系无法适用推定原则,在父亲不配合的情况下,请求抚养费或继承遗产都需要先进行亲子鉴定确定父子或父女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受监护的权利。辅助生殖技术和代孕的出现,使依靠血缘确定父母身份的规则受到挑战,中国在此方面设定了以血缘确定父母子女关系的例外。如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关于辅助生殖技术让生父母的确定变得何等复杂,请查看相关方面的一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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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定亲属法定监护

特定亲属法定监护,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丧失监护能力后,由特定的亲属担任监护人。对于这些特定的亲属而言,只要他们有监护能力且被指定,其监护人的身份确定不以本人意愿为转移。这些特定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

对于特定亲属的法定监护,监护能力是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关于监护能力的认定,1988年1月2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1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关于监护能力的判定因素,这几个因素的设定是非常科学的。但是,对于标准方面,该司法解释没有提及,目前实践中的困惑是很多的。如,对于父母担任监护人和特定担任法定监护的亲属的监护能力的判定采用统一标准还是区别性标准?再如,身体健康状况、经济因素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在对监护人监护能力的判定影响方面是同重的,还是有主次之分?再如,每个因素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认为一个人丧失了监护能力?监护能力的确定十分重要,因为这在判断未成年人家庭保护中监护人和政府是否尽到各自职责有重要影响的。如果监护人因为监护能力有缺陷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不能适当履行监护职责,那政府就有义务调动资源协助家庭提高其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或者帮助改变监护人。除了监护能力外,是否对监护人有利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要素,而且对于有识别能力的监护人,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这些也被《意见》(试行)第14条予以确认:“……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关于这些特定亲属之间的监护顺序是平行的,还是有先后顺序的,该《意见》(试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平行的,他们的顺序优先于兄姐。对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如果有识别能力,也应该征求他们的意见。但因为承担法定监护的特定亲属有几个,他们之间对谁担任监护人也会有争议,因此,《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了争议解决程序:“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三)亲友意定监护

从《民法通则》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除特定亲属法定监护外,还有亲友的意定监护。亲友意定监护与法定亲属监护有很多不同:(1)亲属范围上,可成为意定监护人的亲友范围更广,不局限于特定亲属,而且包括朋友。(2)在监护人的确定上,这些亲友成为监护人首先基于本人意愿,而不是法定的。(3)除了本人意愿外,这些亲友成为监护人还需要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对于特定亲属监护与亲友意定监护的优先顺序,民法通则第16条将特定亲属法定监护与亲友意定监护放在同一款中,似乎没有优先顺序。但从《民通意见》(试行)第14条规定来看,特定亲属法定监护在顺序上优先于亲属意定监护。

目前关于亲友意定监护需要探讨的一个实践问题是,这些亲友需要经过什么程序才能取得监护。从《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看,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是一个必要的条件,但这种条件到底是程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仍需要进一步探讨。具体来说,他们是否需要经过收养程序才能取得监护资格,还是说第16条第2款规定的就是亲友取得监护资格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

如果是前者,理解起来似乎要容易一些。这与《收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相呼应,“丧失父母的孤儿”可以被送养,再结合第16条,可以理解这些亲友有优先收养权。如果是后者,我们就会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如这种监护在权利义务范围上与父母监护、特定亲属法定监护是否有区别?如果有区别,区别在哪里?从《民法通则》第18条关于监护职责的规定来看,立法语言上只用“监护人”一词,没有监护人的分类,似乎也就没有职责范围的区分。要说完全没有区分也不对。《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规定了机构担任监护人的例外。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是否只有机构例外呢?如果亲友直接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取得监护资格,在未成年人抚养上不能获得国家任何支持,又没有监护职责的例外,这显然很不能鼓励亲友自愿监护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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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定组织监护和国家监护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四款规定,在没有父母监护、特定亲属法定监护和亲友意定监护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我们将父母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监护定义为特定组织监护,将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监护定义为国家监护,此处我们先谈父母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现实可能性。对于国家监护,我们将会在后面单独分析。

“现行《民法通则》是1986年4月12日第六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单位办社会’是当时社会的一大显著特点。很多单位都有自己的幼儿园、学校、医院,单位不仅对职工的生、老、病、死负有义务,对职工子女也承担了诸如教育、管理、安排工作等义务,所以当时规定父母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有其现实意义和积极意义。但由于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种规定在今天显然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单位的生产职能已和家庭的生活职能截然分开,单位不再对职工子女的教育、抚养和就业承担责任,单位没有责任也没有能力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显然也是没有能力来承担这一责任。”

实践中,特定组织监护几乎就不存在。特定组织显然不具备行使自然人监护的能力,即使行使机构监护,在今天的社会背景来看,他们也根本就不具备这个能力。因此,《民法通则》第16条第四款实际上就是确立了国家监护。关于国家监护的具体运行方式,国家监护探索的进步与存在的不足,我们将在下面重点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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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父亲已死亡或缺乏监护能力,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依法应由母亲行使,这是法定监护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由亲子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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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确定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监护,他们必须进行监护。监护人确认有争议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可以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要求法院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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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让适龄未成年人上学是违法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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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让适龄未成年人上学是不是违法行为依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让适龄未成年人上学的,是属于违反教育法的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那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让适龄未成年人上学是违法行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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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赡养老人的子女能担当监护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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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赡养老人的子女能担当监护人吗

    内容:不赡养老人的子女能担当监护人吗《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还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有观点认为,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是民法典很大的一个亮点,适应了中国老龄化社会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那么不赡养老人的子女能担当监护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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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健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几点思考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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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关于健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几点思考

    内容:法律没有规定有效的处罚手段。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而且目前在我国只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或者弃婴才能进入体现国家监护制度的儿童福利院,其他在家遭受虐待的未成年人还无法获得国家的监护。尽管存在上述立法缺陷,但我们在呼吁加快完善立法的同时,我们还是呼吁有关职能部门克尽职守,切实担负起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职责。如虐待儿童案件,当地公安部门在接到报案后,应该立即立案并进行侦查,对儿童的伤势进行司法鉴定。那么关于健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几点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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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健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思考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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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思考

    内容: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而且目前在我国只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或者弃婴才能进入体现国家监护制度的儿童福利院,其他在家遭受虐待的未成年人还无法获得国家的监护。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涉及到不同的责任主体,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那么健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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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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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护权的构建制度

    内容:因而当务之急应积极反思并重新构建中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历史上中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一直处于缺失或极不发达阶段。”“成年人受禁治产之宣告时,须置监护人”,并规定以亲属会议对监护人、保佐人的监护行为进行协助、监督等等。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家庭结构的变化,修改原有民法规定,建立健全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以切实保障因年老而丧失或减弱判断能力的老年人之合法权益的必要性日益凸现出来。(二)对中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几点构想树立“保护成年人本人意愿,尊重本人决定的权利”思想。那么监护权的构建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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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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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成年人父母死亡,能担任监护人的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抚养未成年人能力的兄、姐;以及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也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重建之思考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重建之思考

    内容: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民事立法迟缓滞后,监护制度长期未能确立,直到1986年《民法通则》颁行,才在新中国确立监护制度。我国古代很强的宗族思想和传统,深深地影响到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我国的监护制度主要采取了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为辅的制度设计。”同时第六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的法律制度”。而目前对未成年人监护问题,如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青少年犯罪原因、“留守儿童”问题、“沉迷网络”问题、儿童意外伤害事故等等。那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重建之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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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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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东检察院保障未成年人推行监护人旁听制度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河东检察院保障未成年人推行监护人旁听制度

    内容:4月29日,晓勇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讯问前,未成年人办案组办案人通知晓勇的父亲到场参加旁听。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该院及时研究并制定试用了《监护人参加旁听通知书》、《监护人登记表》、《监护人参加旁听须知》、《准许监护人参加旁听通知书》等四份法律文书,保障未成年人监护人旁听制度在审查起诉环节顺利推行。按照四份法律文书的要求,在审查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办案人将通过卷宗内记录的电话通知监护人到场旁听。目前,这四份文书已进入试用阶段,效果良好,充分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合法权益。那么河东检察院保障未成年人推行监护人旁听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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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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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办银行卡原则上需要监护人,但是十六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若是有真实收入的,可以独自办理。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若是父母没有出现不能监护的情形,就必须进行监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监护权怎么办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监护权怎么办

    内容:英国未成年人生育率居欧洲首位。强奸女孩的犯罪嫌疑人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的监护权归属及政府对此类人群的救济方式和途径等等。本文将一一探讨这些问题,试图在法律和制度上阐述未成年人怀孕及所生子女抚养的问题。对于婚内或婚外的怀孕,妇女都有权自行决定终止妊娠。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从事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是违法行为,除此之外,为怀孕足月者引产,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监护权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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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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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护制度应怎样理解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监护制度应怎样理解

    内容:监护制度应怎样理解监护是民法典理论和实务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所谓监护,是指民法典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制度《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那么监护制度应怎样理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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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986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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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理解监护制度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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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如何理解监护制度

    内容:如何理解监护制度监护在性质上是一种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以义务作为前提和中心的。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很明显是基于亲权的欠缺而由亲属权发生的,对于精神病患者的监护权,则产生于配偶权和亲属权。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那么如何理解监护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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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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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善监护制度须从三方面着手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完善监护制度须从三方面着手

    内容: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了有关监护人的法律制度。因此,在现行民法与婚姻法分离的情况下,监护制度应规定在民法中,亲权规定在婚姻法中。因为亲权与监护的内容不能完全包括亲属权的内容,亲权调整的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而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方面的保护制度。三是建立监护监督机制,使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有法律保障。即当监护人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或撤销监护人。那么完善监护制度须从三方面着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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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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