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杨一凡律师2021.12.19418人阅读
导读:

被告刘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刘某犯罪时不满18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其监护人薛某赔偿原告损失9565元。被告刘某辩称,本人已满18岁,应当由他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薛某辩称,刘某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刘某有个人财产,理应自负其责。2002年5月23日,刘某被抓获,追退赃款30735元。因被其挥霍的9565元赃款未予退还,故原告高某要求刘某与其生父薛某共同赔偿。故其盗窃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独自承担,原监护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告刘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刘某犯罪时不满18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其监护人薛某赔偿原告损失9565元。被告刘某辩称,本人已满18岁,应当由他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薛某辩称,刘某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刘某有个人财产,理应自负其责。2002年5月23日,刘某被抓获,追退赃款30735元。因被其挥霍的9565元赃款未予退还,故原告高某要求刘某与其生父薛某共同赔偿。故其盗窃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独自承担,原监护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盗窃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独自承担,原监护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推荐阅读:

子女监护权

法定监护人的范围

案情

原告高某,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某医院职工。

被告刘某,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在某少管所服刑。

被告薛某,男,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家电维修户,系被告刘某生父。

原告高某诉称,2002年5月8日晚9时许,被告刘某将原告存放于儿子卧室内的用于买车的现金40300元盗走。案发后,追缴退给原告30735元,被告刘某挥霍的9565元赃款至今未予退还。因刘某犯罪时不满18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其监护人薛某赔偿原告损失9565元。被告刘某辩称,本人已满18岁,应当由他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薛某辩称,刘某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刘某有个人财产,理应自负其责。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审判

被告薛某系被告刘某生父。1987年4月10日,被告薛某与刘某之母经法院调解离婚。不久,被告母亲与他人另行结婚。刘某随其母生活。2001年刘某母亲去世。2001年7月刘某缀学后,先后在饭店、钢材经销部及私人建筑队打工,以打工收入维持自己生活。2002年5月8日晚21时许,被告刘某到其同学家即原告之子的宿舍,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屋门捅开,将原告存放于鞋盒内准备用于买车的现金40300元盗走。2002年5月23日,刘某被抓获,追退赃款30735元。因被其挥霍的9565元赃款未予退还,故原告高某要求刘某与其生父薛某共同赔偿。[page]

评析

原告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原告的损失由被告刘某承担。其理由是:被告刘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盗窃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独自承担,原监护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应由刘某之父薛某承担。其理由是:刘某犯罪时即对原告财产实施侵权行为时,虽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刘某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不能视为其有经济能力,故其原监护人薛某应对刘某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杨一凡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74824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