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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

李孟阳律师2021.12.1966人阅读
导读:

“有关非婚生子女有以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若该子女事实上并非妻自夫受胎所生、与夫并无真实血缘关系,则夫妻之一方可提起婚生否认之诉。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那么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有关非婚生子女有以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若该子女事实上并非妻自夫受胎所生、与夫并无真实血缘关系,则夫妻之一方可提起婚生否认之诉。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有关非婚生子女有以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l)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

(2)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权。

(3)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

(4)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

另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根据民法第1063条的规定,无论是否有真实血缘的联络,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所生的子女即推定为婚姻关系中之夫之婚生子女,称为婚生推定。若该子女事实上并非妻自夫受胎所生、与夫并无真实血缘关系,则夫妻之一方可提起婚生否认之诉。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

首先应该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有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也可以接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并保存好缴费的收据。缴费的数额一般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确定,根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有所不同。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应该一次性缴纳,如果确有实际困难,可以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对于流动人口,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部门按照现居住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生育行为发生时,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都没有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已经在一个地方缴纳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被再次征收。

缴费后,携带相关的材料和缴费证明,就可以到孩子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户籍科)申请登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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