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未登记的合同效力
导读:
2009年10月1日,房地产公司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了李某,但李某却以签订合同时没登记房产证,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为由拒绝交付房屋。法律评析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交付张某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不动产物权登记与否不是合同签订的必要条件,亦非能够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那么不动产物权未登记的合同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9年10月1日,房地产公司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了李某,但李某却以签订合同时没登记房产证,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为由拒绝交付房屋。法律评析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交付张某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不动产物权登记与否不是合同签订的必要条件,亦非能够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关于不动产物权未登记的合同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具体案例
2008年12月份,经朋友介绍李某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张某,该房屋为李某从某房地产公司购买的期房,交房日期为2009年10月1日。李某和张某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30万元,交房日期2009年10月1日,同时约定李某配合张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2009年10月1日,房地产公司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了李某,但李某却以签订合同时没登记房产证,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为由拒绝交付房屋。面对李某“理直气壮”地拒绝交房,张某一纸诉状将其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收付房款并交付房屋。
法律评析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交付张某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律师指出,《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房地产不得转让”。法院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过去往往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施行后,法院认为《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款的规定非禁止性规范,不应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因此判决合同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延伸阅读:
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项规定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区分开来,对于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即设立、变更、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是否生效,应当严格依照《合同法》规定来进行判断,而不能以不动产是否已经办理物权登记为标准进行判断。不动产物权登记与否不是合同签订的必要条件,亦非能够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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