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导读:
段某与易某原为同事关系。易某的身份证住址为丙市丁区,自1999年9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止经常居住地在甲市乙区。1995年9月1日,易某段某借款,段某按易某指定将借款50万元汇入某公司的账户。1999年9月21日、2002年2月11日、2003年6月26日、2004年8月17日,易某的弟弟义家某分别代易某偿还段某借款10万元、借款l万元、利息3万元、借款1万元,段某分别出具了收条给易某。此后,段某以易某未偿还其尚欠借款为由,向丙市丁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易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1128585元。那么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某与易某原为同事关系。易某的身份证住址为丙市丁区,自1999年9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止经常居住地在甲市乙区。1995年9月1日,易某段某借款,段某按易某指定将借款50万元汇入某公司的账户。1999年9月21日、2002年2月11日、2003年6月26日、2004年8月17日,易某的弟弟义家某分别代易某偿还段某借款10万元、借款l万元、利息3万元、借款1万元,段某分别出具了收条给易某。此后,段某以易某未偿还其尚欠借款为由,向丙市丁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易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1128585元。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某与易某原为同事关系。段某身份证住址为甲市乙区,1995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段某的经常居住地为丙市丁区(有相关单位的证明)。易某的身份证住址为丙市丁区,自1999年9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止经常居住地在甲市乙区。1995年9月1日,易某段某借款,段某按易某指定将借款50万元汇入某公司的账户。同日,易某向段某出具了一份《收据》,该收据內容显示:“兹收到段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月利率25‰,此据,收款人易某。”1999年9月21日、2002年2月11日、2003年6月26日、2004年8月17日,易某的弟弟义家某分别代易某偿还段某借款10万元、借款l万元、利息3万元、借款1万元,段某分别出具了收条给易某。1999年9月21日、2002年2月11日、2003年6年1月26日、2004年8月17日,易某的弟弟义家某分别代易某偿还段某借款10万元、借款1万元、利息3万元、借款1万元,段某分别出具了收条给易某2004年5月8日,义家某还以汇款的方式代易某偿还段某借款2万元。此后,段某以易某未偿还其尚欠借款为由,向丙市丁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易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11285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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