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婚的基本问答
导读:
是军人离婚案件中争议较多的法律问题。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应当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它部分界定为军人的婚前财产和离婚后财产。那么关于军婚的基本问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是军人离婚案件中争议较多的法律问题。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应当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它部分界定为军人的婚前财产和离婚后财产。关于关于军婚的基本问答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我们知道军婚受法律特别保护这是国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军婚的概念是什么?
军婚是指至少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因而,从严格意义上讲,军婚本身,既不包括现役军人的恋爱关系,也不包括复员、转业军人的婚姻。但从现行的军婚特别规定来看,军婚的概念已经有所突破,使其成为广义上的范畴。一是向前已经延伸到现役军人恋爱这个非婚领地。如总政治部发布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实行报告审查制度;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等。二是向后已经延伸到复员、转业军人婚姻这个非军婚领域。严格地讲,复员、转业军人的婚姻已不属于军婚的范畴,不应由军婚特别规定调整,但由于它是军婚的转换与延续,因而也就成了广义上的军婚。
2、作为基层部队也好,士官也好,应当如何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规定?
如果贯彻落实好这个规定,是一个部队反映比较多,也非常现实的问题。我感到,关键是要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部队管理的特殊要求与保障士官恋爱结婚自由权之间的关系。作为军队这样一个特殊的武装集团,就必须要求对军人恋爱结婚问题进行明确具体的规范。因此,通过军事规章的形式对士官恋爱结婚的特别限制性规定,这与婚姻自由基本原则并不矛盾。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为了体现以人为本、充分保障士官恋爱结婚自由权,军队已经适度放宽了士官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条件。如去年9月,四总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士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将“例外条件适用对象”的年龄和批准机关均作了下调处理:回原籍择偶确有困难、男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女士官超过26周岁,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驻地或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3、复员、转业军人在离婚时如何界定其特有财产的归属?
离婚的法律后果,除了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外,还包括子女的抚养与探望、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共同债务的清偿等。其中,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残疾抚恤金,复员、转业时所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转业费等特有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财产?是军人离婚案件中争议较多的法律问题。其中,由于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和残疾抚恤金,与军人身体健康直接相关,具有严格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因此,应当界定为军人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按照《婚姻法》规定: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这些特有财产实际上属于一种消极收入,即因伤病残这种身体受到损害之特殊事件,而被动、消极地取得的财产,其对军人个人的指向具有直接性、特定性和法定性,因而,产生了对特定身体的补偿性。显然,尽管它们也可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但不应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军人复员、转业时所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转业费等特有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财产?
这些特有财产一般包括三部分:军人婚前应得部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和离婚后至生存期间的生活补助部分。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应当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它部分界定为军人的婚前财产和离婚后财产。也就是说,军人复员、转业时发放的这些一次性费用,不具有严格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一方财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