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3类情形彩礼能要回
导读:
据了解,“‘彩礼’的表述并非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作出如下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此规定标志着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案件作出明确规定。那么注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据了解,“‘彩礼’的表述并非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作出如下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此规定标志着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案件作出明确规定。关于注意: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据了解,“‘彩礼’的表述并非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并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只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目前我国不少市民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为盛行。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作出如下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此规定标志着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案件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