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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对租赁合同的影响

段建国律师2021.12.24604人阅读
导读:

于是潘某在2011年6月8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李某赔偿其先期对于饭店的进行简单装修的损失。对于第一个争议的焦点问题对于潘某与李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能否解除,笔者认为对于潘某与李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能予以解除。李某将此房屋出租给李某时并没有存在欺诈,潘某不能以此理由要求解除合同,赔偿其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那么强制执行对租赁合同的影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是潘某在2011年6月8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李某赔偿其先期对于饭店的进行简单装修的损失。对于第一个争议的焦点问题对于潘某与李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能否解除,笔者认为对于潘某与李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能予以解除。李某将此房屋出租给李某时并没有存在欺诈,潘某不能以此理由要求解除合同,赔偿其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关于强制执行对租赁合同的影响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潘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两人约定房屋的租赁期为一年,合同的签订日期是2011年4月18日,合同的履行期间自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0日止,约定的每年的租赁费用为5万元(包括房屋内的附属设施)双方约定出租的房屋只能用于经营餐饮,承租人不得对于房屋进行转租,如需要对于房屋进行装修需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当日,潘某就将一年的租赁费用交给了李某,为了经营的需要其对于房屋进行简单的装修。

2011年5月12日,李某的用于出租的房屋被法院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并予以公告。在此期间,有很多的人来看房屋,2011年5月27日张某通过拍卖获得此房屋。此时新的房主张某要求潘某交纳房屋出租费用,否则就不让潘某继续经营,于是潘某就找到李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继续使用房屋内的附属设施(这些附属设施是用于经营饭店的设备),李某不同意,要求搬走房屋内的附属设施,退还潘某房屋出租费5万元,双方未能协商未果。于是潘某在2011年6月8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李某赔偿其先期对于饭店的进行简单装修的损失。

【分岐】

第一种观点,认为潘某可以订立合同时李某存在欺诈的行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预期违约的行为,潘某可以以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要求解除与李某所签订的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担潘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相对于新房主张某要想获得租金,应当向潘某主张,因拍卖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后,潘某是实际承租人,应当向张某交纳房屋的租金,对于潘某与李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种观点,用于出租的房屋虽被拍卖,拍卖虽然转移了房屋的所有权并不影响潘某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此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新的房主张某可以向李某主张房屋的租金,而不能向潘某主张房屋的租金,张某通过拍卖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相对于李某预先收取的房屋租金就没有合法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属于张某那部分的房屋租金给付于张某。

第三种观点,对于潘某与李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新的房主张某不能向李某或潘某主张房屋的租金,因为在拍卖时张某已经知道此房屋有租赁权,对于张某对于房屋存在的租赁权应予以承受,即拍卖财产上的存在的租赁权,不因拍卖而消灭,新房主应当予以承受此负担,不能再明知房屋租赁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再向潘某或李某主张收取的租金权利。

【评析】

此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第一个是潘某与李某所签订的合同能否予以解除?

第二个争议的焦点,新房主张某向谁去主张自己的获得租金的权利?

对于第一个争议的焦点问题对于潘某与李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能否解除,笔者认为对于潘某与李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能予以解除。在本案中,潘某与李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本案中用于出租的房屋被法院依法公开进行了拍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它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去除后进行拍卖。

依据此条规定,潘某不能因为房屋要进行拍卖,有人来看房子,影响其做生意为由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具体到本案中,李某用于出租的房屋进行拍卖前,法院并没有对此房屋进行依法查封。因此,李某有权对于此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可以对此房屋进行出租、抵押等。李某将此房屋出租给李某时并没有存在欺诈,潘某不能以此理由要求解除合同,赔偿其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对于第二个争议的焦点问题新房主张某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笔者认为,应当向李某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如下:

一、拍卖的房产是不动产,在这个不动产拍卖之前就存在租赁权,如何协调好新房主张某的利益和潘某的利益,在实践中,都是采用承受主义,即李某与潘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于新房主张某来说,是有约束力的,这个租赁合同,作为新房主张某必须予以承受;

二、租赁权的实现则重在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租赁权人想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必须实地占有标的物,为了加强对于租赁权人的权利的保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对于租赁权采用了承受的原则,即对于拍卖财产上的租赁权及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

三、对于新房主张某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笔者认为,应当向原出租人李某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潘某主张自己的权利。此房屋拍卖成功后,李某其已经不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能再获得房屋的租金收入,如果李某仍然获得租金,对于李某来说,就没有合法的根据,属于不当得利。此时李某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应再享有对于房屋所获得的收益,此时李某对于房屋的租金不再享有受益权,因此新房主张某不能再向潘某要求收取租金而应当向李某主张收取租金的权利;

四、此案还有李某与潘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租金中不仅仅有对房屋的使用的租金,还包括出租房屋内的附属设施使用的租金。对于出租房屋内的附属设施的部分所获得的利益,新的房主张某,应在所承受的租赁合同中,获得房屋租金的同时,给予李某一些补偿,因为双方所订立的合同中,房屋内的附属设施对于潘某与李某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来说十分重要,这些设施都是其所经营餐饮所必须的设施,如果李某取回这些设施,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租赁合同的目的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兼顾三方的利益,对于潘某与李某租赁合同应继续履行,新房主张某应对李某用于出租的附属设施的收益部分,从其获得的租金中予以扣除。 [page]

作者: 吕德英 刘传军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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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合同的签定时间不属于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它合同仍然有效成立。依据《合同法》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以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那么签合同忘签日期了有影响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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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但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以他人之物出租的,租赁合同仍为有效,不过出租人负有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的义务。但是,如果真正的所有人请求返还租赁物时,则出租人无法向承租人履行给付义务,承租人可以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主张终止租赁合同,拒付以后的租金,并可以向出租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如何确定租赁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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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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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

    内容:后因对转租合同的效力问题发生纠纷,2008年4月15日,刘某英、马某力以闫某彬为被告、韩某生为第三人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该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韩某生述称,原租赁合同以及转租合同均没进行登记备案,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两份合同应均为无效合同。裁判梁园法院认为,2003年5月26日,被告闫某彬与第三人韩某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我国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是否登记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生效。那么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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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哪几方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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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哪几方签订的

    内容: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三十七条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第七百三十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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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租户不交物业费怎么办以及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内容:比如,物业费问题以及租赁合同问题等,下面催天下小编针对这些问题为大家解答。也就是说,如果租户不愿缴纳物业费,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业主索要。如果租户私自逃跑而欠下物业费,物业公司不负任何责任,欠下的物业费仍由业主缴纳。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那么租户不交物业费怎么办以及租赁合同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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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证强制执行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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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公证强制执行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的格式

    内容:公证强制执行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的格式公证强制执行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抵押人:____________抵押权人:____________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那么公证强制执行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的格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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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执行对租赁合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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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阴阳租赁合同的纠纷应该怎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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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阴阳租赁合同的纠纷应该怎么处

    内容: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那么阴阳租赁合同的纠纷应该怎么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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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单来说,租房事实真实存在,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不管合同形式如何,均可享用专项扣除抵扣,即二房东的手写合同有用。今后租客租房,将要求房东开具租金发票用于个税抵扣,这就意味着要求房东购票纳税。即便租客不要求房东为租金开票,为预防租客事后单方抵扣,导致房东被追溯税务责任,房东定租金时依然会预设需要开票的价位来规避税务风险。1、租赁备案就是对于房子出租的时候,由房东将租房的合同,包括个人的身份证,还有房产证,租房的信息以及住宿的个人信息,资质证明等等都要办理一下备案的手续。2、对于房东来说,这些信息就会被公开化,有些房东并不愿意让别人了解自己的房屋信息,但是一旦备案了就会造成泄漏,可能会给日后造成一定的困扰。所以这也会形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果租客从事的是不正当的行业,会给房东造成一定的恶劣影响。3、并且办理了租赁备案的手续,对于房东来说还有一个影响,就是需要缴纳税费,所以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房东不愿意租赁备案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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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内容:确认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在承租承租商铺之前,首先,应当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调查,确认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确保房屋的性质为商业用房、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质方可承租作为商铺使用,否则,将面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风险。其次,确定房屋权利人,确保与房屋权利人签署租赁合同。再次,了解房屋是否已经存有租赁登记信息,若已经存有租赁登记信息,将导致新租赁合同无法办理登记手续,使得新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无法对抗第三人,也会影响营业执照的办理。那么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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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对纠纷处理的影响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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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对纠纷处理的影响

    内容: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向承租人双倍返还租赁定金;赔偿承租人的装修损失;当上述仍不足以弥补承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损失时,出租人还应另行向承租人支付损失赔偿。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一)房屋使用费的处理。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装修物能拆则拆,不能拆的,对出租人可用部分经评估折旧后由出租人承顶;其余部分经评估折旧后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比例予以分担。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对纠纷处理的影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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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到期后怎么办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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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租赁合同到期后怎么办

    内容: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租客仍然继续居住,那就表示双方默认了两者间的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一方可以随时终止终止合同关系。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应对租客予以相应的补偿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要求租客搬离,那么,可认为是房东要单方违约,要支付房客违约金。由于租赁合同未到期,临时通知房客搬迁,可能会对齐生活工作有一定的影响,房东应该对房客做出一定的补偿。那么租赁合同到期后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30203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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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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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权处分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无权处分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内容:无权处分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不同意的,该租赁合同是无效的,需要赔偿相对人的损失。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那么无权处分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6446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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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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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中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融资租赁合同中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内容: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误认为是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在目前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如何进行租赁物权属公示,尚未形成共识。在出租人对租赁物缺乏有效监控措施的情况下,承租人可能擅自处分租赁物,若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则会极大影响融资租赁的交易安全。此外,租赁物残值如何确定也是较为常见的争议,双方往往难以协商一致选定合适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残值评估。那么融资租赁合同中常见的纠纷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2.09337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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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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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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