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婚前彩礼返还的条件
导读:
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双方未有缔结婚姻关系的,从向对方主张返还,对方拒绝返还时起计算,如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以赠送彩礼或者结婚之日起算。从起算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权利的,请求返还彩礼的权利不再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彩礼返还的比例和数额没有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那么结婚后婚前彩礼返还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双方未有缔结婚姻关系的,从向对方主张返还,对方拒绝返还时起计算,如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以赠送彩礼或者结婚之日起算。从起算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权利的,请求返还彩礼的权利不再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彩礼返还的比例和数额没有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关于结婚后婚前彩礼返还的条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应当返还的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有两类:双方没有登记结婚的,注意以是否登记为准,而不是以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为准;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绝对困难,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符合以上条件的,离婚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需要注意的是,生活困难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给付彩礼时发生生活困难的情况,而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情况已经不存在的,不能要求返还。
请求返还彩礼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双方未有缔结婚姻关系的,从向对方主张返还,对方拒绝返还时起计算,如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以赠送彩礼或者结婚之日起算。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形。从起算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权利的,请求返还彩礼的权利不再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彩礼返还的比例和数额没有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彩礼是依附于婚约而发生的,婚约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加以规范,都是依据当地风俗习惯所进行。婚约的成立、存续期间的来往以及解除等事项都是按照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当然撇不开风俗习惯在其中的作用。当婚约解除,涉及到彩礼返还问题时,也就应当遵循当地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该项原则是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适用的一项原则,它体现在是否准予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等方面。婚约彩礼纠纷与离婚纠纷在依附于人身关系方面基本相同,只不过,婚姻纠纷建立在已经存在的夫妻家庭关系,而婚约彩礼纠纷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阶段。因此,在处理婚约彩礼纠纷时延续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同时,还有利于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有利于提高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水平,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当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需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该原则与诚信原则一样,与道德规范联系非常紧密。婚约彩礼纠纷在很大层面上,所能体现的就是道德问题。关于婚约的履行完全依靠道德作为准则来约束,双方发生纠纷,所反映出来的也就是道德问题。因此,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这样才能体现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裁判符合其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