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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简介

崔玉君律师2021.12.24503人阅读
导读:

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却有瑕疵担保免责、标的物的危险及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负担等规定,这是与传统租赁合同的根本差异。(二)融资租赁合同属非继续性合同,租赁合同则为继续性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接受租金与承租人使用标的物为对价关系,即以物之使用换取金钱收益。当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标的物时,可拒绝继续给付租金;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件系特别为用户之使用目的而购人,租赁公司意图为从该承租人收回购置设备的成本及预计之利润。由此观之,融资租赁合同实不具备传统租赁合同的继续性合同特征。在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要收回租赁物,承租人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那么融资租赁合同简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却有瑕疵担保免责、标的物的危险及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负担等规定,这是与传统租赁合同的根本差异。(二)融资租赁合同属非继续性合同,租赁合同则为继续性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接受租金与承租人使用标的物为对价关系,即以物之使用换取金钱收益。当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标的物时,可拒绝继续给付租金;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件系特别为用户之使用目的而购人,租赁公司意图为从该承租人收回购置设备的成本及预计之利润。由此观之,融资租赁合同实不具备传统租赁合同的继续性合同特征。在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要收回租赁物,承租人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简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相加。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

在《合同法》规定的18类有名合同中,租赁合同除了与融资租赁合同有共同之处外,和其他的合同大相径庭,区别明显,不辨自明。现对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做一些比较。

(一)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二者在内容上有重大区别

租赁合同为一方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交付他方使川、收益,他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期满后将原物返还的合同。租赁合同为一种财产的有偿使用关系,出租人应使租赁物于交付时及在整个租赁期处于正常使用状况,因此,出租人就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及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并负担租赁物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之危险及税款等,承租人在不继续使用时,得解除租赁合同。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却有瑕疵担保免责、标的物的危险及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负担等规定,这是与传统租赁合同的根本差异。

(二)融资租赁合同属非继续性合同,租赁合同则为继续性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接受租金与承租人使用标的物为对价关系,即以物之使用换取金钱收益。当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标的物时,可拒绝继续给付租金;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件系特别为用户之使用目的而购人,租赁公司意图为从该承租人收回购置设备的成本及预计之利润。租赁公司是以“货物”换取金钱而非以“使用”换取金钱。换言之,租赁公司一旦按照用户的指定购买租赁物,即已履行自己所负义务,因而有权从该特定承租人处收回全部成本与利润,而不问承租人是否继续使用,租赁物件是否有瑕疵及发生毁损灭失危险。由此观之,融资租赁合同实不具备传统租赁合同的继续性合同特征。

(三)租赁物的现实存在性不同

租赁合同其租赁物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存在,且为出租人所控制或已经利用。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拥有的是资金而不是现成租赁物。承租人所需要的租赁物尚待出租人用其资金向出卖人购买。在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要收回租赁物,承租人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续订租赁合同,也可以选择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终止融资租赁合同。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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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怎样确定租赁物的价值

    内容: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依据《民法典担保编》的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按不同情形确定租赁物的价值。例如,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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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三十七条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第七百三十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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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中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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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合同中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内容: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误认为是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在目前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如何进行租赁物权属公示,尚未形成共识。在出租人对租赁物缺乏有效监控措施的情况下,承租人可能擅自处分租赁物,若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则会极大影响融资租赁的交易安全。此外,租赁物残值如何确定也是较为常见的争议,双方往往难以协商一致选定合适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残值评估。那么融资租赁合同中常见的纠纷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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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人是否享有设备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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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出租人是否享有设备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抵押权

    内容: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即旨在明确,除非第三人对物权的取得不符合善意标准,出租人对设备享有的所有权原则上不得对抗第三人物权。《合同法》的规定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那么出租人是否享有设备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抵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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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书之公寓租赁合同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融资租赁合同书之公寓租赁合同

    内容:甲方根据北京地区物价和房屋修缮费用提高的幅度,可以对乙方承租的公寓租金进行调整,但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第四条甲方对出租的公寓进行检查、维修前,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和协助。乙方如发现承租的房屋危及自身安全或健康,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九条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乙方承租的公寓遭到破坏,甲方应视房屋破坏的程度,免收部分或全部租金,直至该公寓修复时为止。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满前三十天,如任何一方不提出异议,合同将自动延长一年。那么融资租赁合同书之公寓租赁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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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简介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融资租赁合同简介

    内容: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却有瑕疵担保免责、标的物的危险及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负担等规定,这是与传统租赁合同的根本差异。(二)融资租赁合同属非继续性合同,租赁合同则为继续性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接受租金与承租人使用标的物为对价关系,即以物之使用换取金钱收益。当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标的物时,可拒绝继续给付租金;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件系特别为用户之使用目的而购人,租赁公司意图为从该承租人收回购置设备的成本及预计之利润。由此观之,融资租赁合同实不具备传统租赁合同的继续性合同特征。在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要收回租赁物,承租人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那么融资租赁合同简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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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借款合同管辖与融资租赁具体是怎样的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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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关于借款合同管辖与融资租赁具体是怎样的

    内容:从客观表现看,实践中,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的常见情形有:1.只有租赁合同而无购货合同,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订立租赁合同时双方就无购买租赁物的目的,自始就是为了借款,因此双方在订立形式上的“租赁合同”时,并没有约定购物,有的约定了租赁物的产地、规格等原则性条款,但更多的则是只约定设备名称,对设备具体如产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情况等均未约定,有的甚至只约定“设备”二字,其余均无,且合同大都约定由出租人将“租赁款”直接付给承租人,租金的计算则往往只考虑利息因素。那么关于借款合同管辖与融资租赁具体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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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内容:此外,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所谓诉讼解决,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人民法院解决,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不服一审判决的,可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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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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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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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怎么处理

    内容: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确定应充分考虑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出租人的出租利益包含了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其获得的合理的利润,也就是租赁物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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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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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融资租赁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金融机构作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在签订和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出租人应注意审查承租人、担保人等的主体资格。租赁物应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出租人应针对担保合同审查担保人主体资格,担保合同的内容及效力,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登记,以使对合同的担保确实有效。出租人应将购租赁物款全额交付,否则构成违约。那么融资租赁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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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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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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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的的情形

    内容: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以出租方与供货方购销关系的成立为前提,即使租赁合同已经订立,如果购销关系不成立,则合同不能生效;而财产租赁合同的成立则以租赁合同的订立为标准,合同一经订立,租赁关系即为成立。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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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怎样确定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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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怎样确定合同履行地

    内容:但是,武器、弹药、军事设施、土地、矿藏、水流等,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流通物,不能成为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不能进入流通领域。因此,不具有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就不具有出租该项特定财产的权利,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对外签订财产租赁合同。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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