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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

任冰峰律师2021.12.25299人阅读
导读:

为此,该“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只要《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违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并符合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的,法院不支持“主张无效”的请求。而该“解释”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要“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有效。”该规定对广告内容事项能否成为合同条款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律师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为此,该“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只要《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违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并符合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的,法院不支持“主张无效”的请求。而该“解释”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要“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有效。”该规定对广告内容事项能否成为合同条款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律师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该“解释”尊重当事人的自愿约定,全面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如第六条关于办理合同备案的效力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房屋交付时间的规定,第十四条关于房屋面积“缩水”“涨水”的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合同解除权期限的规定,第十八条关于办理房屋权属证期限的规定,以及第二十和二十一条关于购房者和开发商与包销人法律关系的规定,均体现了“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从法定”的“意思自治原则。”

建议:购房者和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将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将双方协商、约定的事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想说“合同无效”不容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将对房地产市场以及交易关系的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此,该“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只要《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违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并符合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的,法院不支持“主张无效”的请求。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属于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和要求,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无效。

而该“解释”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要“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有效。”这样的规定,可以稳定交易,并可以有效减少因认定合同无效造成的各方损失,在一定意义上保护了开发商的利益。

点评:其实,无论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还是对合同不能轻易确认无效的规定,这些解释都是“以人为本”的原则进一步深化。

●特定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可视为合同条款在房屋销售中,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开发商包装“楼盘”,对购房者选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预售阶段,由于大部分房屋属于在建工程,根本无法从工地上看到房屋的全面情况。因此,设计精美、充满浪漫和想象的广告图片就给人以美好的憧憬,很多购房者也就“一厢情愿”地认为广告中内容与实际交付的房屋完全一致,但是,直到交付房屋时,才发现“误差”如此之大。而这时开发商往往以借口广告宣传而已,不愿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引起的纠纷数不胜数。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该规定对广告内容事项能否成为合同条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解释”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说明和允诺,无论是否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可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见,该解释对于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可否直接成为合同内容提供了明确依据,实际上是对开发商交易提出了诚信的要求和法律上的约束。

点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切不可“漫无边际”,开发商要“诚信”,购房者要“当心”。

●慎签《认购书》在商品房交易中,为了保证买卖双方能够签订买卖合同,一般先由购房者交付一定的“定金”,并签订《认购书》,作为签署正式合同前双方权利义务承担的书面凭证。对于购房者来说,在签订《认购书》并交付一定“定金”后,可以有一段时间进行考察并考虑决定是否购买该房屋,如果决定不签订正式合同,或者是放弃购买《认购书》中明确约定的房屋,购房者仅依据约定承担损失相对较小的违约责任。从一定程度上稳定了交易,避免了日后更大纠纷的出现。

《认购书》毕竟不是合同,它包括的内容比较简单。例如,有的《认购书》约定的仅仅是:1、购房者认购的房号、面积、单价、总价;2、交付定金的数额,同时还约定,乙方(购房者)须在签署本《认购书》后×日内与甲方(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乙方在约定期限内不签订该合同,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交定金,并有权另行处置该房屋。

从法律效力上说,一旦在《认购书》里约定了定金,对于买卖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实践中,往往由于双方对房屋交付时间、房屋装饰材料和装修标准等合同条款内容不能完全达成一致,这样往往被开发商认为是购房者“不能和约定的时间里签订合同”而首先违约,开发商也就以此为借口不再返还购房者定金;而购房者认为开发商的合同条款和签订《认购书》时的口头许诺不一致,签不成合同是开发商“出尔反尔”造成的,开发商应该双倍返还定金。这样,双方的纠纷就不可避免。

“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根据对该“解释”的理解,如出现上述情况,双方不能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或因购房者不能完全接受开发商的条件,造成双方不能签订合同,依据该规定,“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那么,购房者的定金就很可能被“扣缴”了。

所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签订《认购书》之同时,一定要开发商提供正式的合同文本,对合同中的内容进行提前了解,对双方理解不同的条款和购房者最关心的内容予以沟通协商,并将协商一致的理解在《认购书》中确认。2、为避免因“定金”的约定使双方产生纠纷,建议在签订《认购书》时,尽可能将“订金”代替“定金”。这样,一旦因对合同的理解出现分歧或是纠纷时,“订金”可以全部返还。

当然,作为开发商来讲,签订《认购书》,是保证房屋正常并顺利销售的主要条件,任何开发商也决不希望购房者恶意利用“订金”这种相对没有法律惩罚性的方式签订《认购书》,所以,建议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均保持诚实信用的态度,也是非常重要的。

点评:法律对双方都是公平的,买卖双方均有权运用法律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降低自己的风险。

●解决面积“缩水、涨水”问题法定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作为部委规章,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即房地产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规定的原则处理。

该规定以“解释”的形式出现,对制止开发商滥增减房屋面积,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交易不诚信,开发商被严惩在房屋交易中,由于房屋的实际转移和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不相一致,购房者往往在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很长时间以后,房屋的产权一般还在开发商名下,有的开发商就因资金紧张,将以售出的房屋作抵押贷款,这无形中就给购房者增加了风险。

为此,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对于开发商“一女多嫁”“嫁后抵押”的行为,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可见,该规定加大了对恶意抵押和恶意销售行为的惩处力度。

点评:购房者应注意的是,只有在开发商恶意抵押和恶意销售行为而造成购房者无法实现购房目的时候,该惩罚才能生效。

另外,“解释”的第十五条,对于合同解除权的期限:第十六条,对于如何处理违约金“漫天要价”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规定,都对规范房地产市场、解决交易纠纷具有很好的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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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于2021年09月10日进入公司,自用工日起与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对本人存在如下违法的行为: 1•自2021年09月10日入职至今,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为本人缴纳2021年10月社保和2022年04月社保,并要求其中2022年03月社保让本人全额自付,由公司代缴。2.自2021年09月至今,多次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延迟发放工资。3•2022年01月工资原定2022年2月15日发放工资拖欠至2022年02月24日,因疫情下生活经济压力被迫签下公司在2022年02月23日发出的《停薪留职通知单》,于2022年02月24日发放一月工资。4.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要求员工签《停薪留职通知单》且仅发放2月1000元也并未支付。5.2022年春节假自01月28日至02月12日为带薪年假,02月13日和02月14日正常上班,违反劳动法规定,给员工发停薪留职通知单,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本人02月底薪,和03月04月疫情保障生活费。6.多次提出让本人由全职美术老师降为兼职美术老师,且不支付相应补偿。为此,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工资支付暂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2年04月 日正式提出被迫解除与贵公司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三天内结清以下费用:1.未缴纳社保费用元2985( 1492.5 元 ✖️2)或补缴2021年10月和2022年04月社保。 2.2022年02月底薪4500元。 3.2022年03月和04月生活费2280元✖️2 4.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自2021年09月至2022年04月,满8个月补偿一个月工资5600元。 5.拖欠未结2022年02月工资、03月和04月生活费补偿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金额合计 19910元,如单位不予支付,不予执行,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此通知一式三份,一份邮寄公司,一份送达公司一份本人留底。 特此通知通知人:2022年0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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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预售证交了定金能退吗

    内容:有预售许可证定金是否可以退是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的。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2、如果不想买房是因为开发商存在欺诈等行为,或者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合同条款协商不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也是应当退还购房定金;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那么有预售证交了定金能退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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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出的解释。经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9日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发现违约金过高应以何问为准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发现违约金过高应以何问为准

    内容:”但是,怎样才叫“过分高于”?对于这个问题,以往的法律法规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故本人以为,凡合同案件中遇到的此类纠纷,均可参照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去处理。那么发现违约金过高应以何问为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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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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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本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内容:煤矿行业虽然跟过去相比利益有所下降,它依然是国家需要的能源,对于煤矿行业来说矿业权很重要,许多企业之间也因为矿业权而发生纠纷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大律网为你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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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合同起诉状范本)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合同起诉状范本)

    内容: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在吸收《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共五节:买卖合同的成、、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风险负担、标的物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其他问题二、亮点修订第三十条明确在买卖合同中可以适用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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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25156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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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类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行为无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七类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行为无效

    内容:为正确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草案中还列举了用人单位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七种情形,并明确在此情形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或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草案还对未签合同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那么七类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行为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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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难题困扰房产证逾期办理纠纷案件审理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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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三难题困扰房产证逾期办理纠纷案件审理

    内容:三难题困扰房产证逾期办理纠纷案件审理日前,石景山法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进行调研发现,今年受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责任认定的案件占了84.3%,是该区商品房买卖纠纷中最主要的争议。经过认真分析,该院认为此类案件审理中存在以下3个难点: 一是开发商办理房产证义务范围认定难。二是违约金数额计算难。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审判实践中存在分歧。那么三难题困扰房产证逾期办理纠纷案件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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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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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律师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

    内容:为此,该“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只要《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违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并符合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的,法院不支持“主张无效”的请求。而该“解释”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要“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有效。”该规定对广告内容事项能否成为合同条款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律师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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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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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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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一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内容:“一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时,承发包双方往往会对合同或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款存在很大分歧,往往以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观点来否认合同或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款,使工程结算达不成一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合同约定按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一方要求进行造价鉴定的,不予支持,依据这一条款,应按合同约定价结算,即按合同约定的“一口价”进行结算。那么“一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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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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