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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认购书的区别

龙珊律师2021.12.25509人阅读
导读:

规章是规制商品房交易合同本约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的条款适用于本约合同而非预约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也是指本约应当具备的合同条款,而非预约必备条款。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认购书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规章是规制商品房交易合同本约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的条款适用于本约合同而非预约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也是指本约应当具备的合同条款,而非预约必备条款。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认购书的区别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异同?

预约与本约有下列差别:一是订约时间不同,预约属前契约阶段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缔约的过失责任范畴。而本约是在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定型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是合同义务。二是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而本约一般则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三是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由于本约所定的义务是合同义务,直接具备履行内容。由预约到本约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预约所确定的原则贯彻到本约的合同条款中。概括而言,预约的目的在于有事实或法律上障碍,暂无法订定主契约时,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预约的目的在于签订本约,而预约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不受要物约束。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上述规定明确了制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宗旨、目的及适用范围。规章是规制商品房交易合同本约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的条款适用于本约合同而非预约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也是指本约应当具备的合同条款,而非预约必备条款。换句话讲,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内容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就是本约,而非预约。如果商品房销售合同具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即不存在“事实或法律上障碍”而没有签订预约的必要,而且具备了上述内容即具备了商品房现实交易的可能性,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成为实践性合同而非诺成性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因在预约阶段存在“事实或法律上障碍”而不可能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即在预约合同中表现为缺失条款或不确定条款,需要双方在本着诚信原则,循着预约合同确立的原则,履行预约合同。履行预约合同的过程即是克服“事实或法律障碍”的过程。预约合同履行完毕“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即不存在,填充缺失条款和明确不确定条款的条件已成熟,诺成性合同即转化为实践性合同,预约即转化成本约。

具体分析《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一些内容在预约合同中由于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而不可能作出约定。第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列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符合哪些要求就具备了“交付使用条件”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了商品房交付条件。该规章对法律规定的交付条件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规定要点为:未能按期交付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交付商品房时,应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对交付的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规定交付商品房条件为:经验收合格、经综合验收合格、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取得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的商品房方可交付使用。从上述法律规定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看,在预约阶段,商品房买卖双方由于“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障碍”,不可能就商品房交付标准作出规章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所要求的那么明确、详细的约定。通常在预约合同中交付使用的条件和日期表现为不确定条款,双方约定买卖之商品房于2003年4月~ 6月间交付,具体到何时交付,须等到开发项目开工时才能确定。像双方约定开发项目具体适用何种质量标准,须在预约合同履行完毕,克服“法律和事实上的障碍”,建设项目开工后才能确定,即需要在本约中予以明确。第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将“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作为确认所交付的商品房面积及认定所交付商品房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是否存在差异的标准,确认所交付商品房面积的依据为产权登记面积或测绘成果表,而产权登记面积或测绘成果表是交付商品房面积的标准,确定上述面积在预约阶段是无法完成的,不可能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同样,约定商品房价款的付款时间,约定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约定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等内容,均属在预约阶段难以完成的事项。通过对上述条文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的认购书在性质上不是预约而是本约,或名为预约实为本约。结论为“倘将来系依所订立之契约履行而无须另订本约者,纵名为预约,仍非预约”。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认定名为预约实为本约,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上文已作论述,不再赘述:二是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取购房款。“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取购房款”的内涵为:认购书已实际履行,出卖人已收取了购房款。这里所称“购房款”既应包括全款,也应包括部分购房款。买受人支付房款的方式有3种:一是一次性付清全款,指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或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房价款的付款方式。二是分期付款,指根据商品房买卖的约定,先由出卖人将期房预售或将现房出售给买受人,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次支付商品房价款的付款方式。实务中,首付一般不低于房价总款的10%。余款一般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一段时间内付清,最长期限可达30年。三是以个人住房贷款的方式付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房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由保证人承担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出卖人收取房款的方式即使与上述情况不同,也应该按约定的方式履行。[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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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情形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由于开发商的过错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合同定金订金的区别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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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合同定金订金的区别

    内容:所谓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为确保合同债权实现,依照定金合同的约定,于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是合同双方约定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作为质物,以作担保之用,故定金在性质上属于金钱质。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的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协议。认购书是对双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依照上述概念可知,一般来说,商品房认购书实在签订合同之前的一种协议书,不是购房合同。此时,之前购房人的利益难以通过认购书得到保障。那么合同定金订金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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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2)商品房基本情况;(3)商品房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方式、总价、支付方式、支付时间;(5)交付条件和日期。
  •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认购书的区别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认购书的区别

    内容:规章是规制商品房交易合同本约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的条款适用于本约合同而非预约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也是指本约应当具备的合同条款,而非预约必备条款。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认购书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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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签订细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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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如何签订细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内容:需要通过以下几招方有可能签订细致的合同:〇、背景理解:要知道这份合同适用于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各位知道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区别吗?例如网上流传较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204条》。那么如何签订细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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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认购书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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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商品房认购书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内容:而认购书已具备合同的上述有效成立要件,故从其性质来看属于合同的一种。在附停止条件的合同中,本合同已在订约时成立,但在商品房买卖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认购书有效成立时尚未成立。综上,认购书的性质为预约。据此,对于认购书的效力认定实际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加以分析。那么商品房认购书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1.12.25716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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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区别如下: 1、商品房买卖协议指的是买卖之前一种协议,作为开发商在不具备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之前的一种协议,认购书具备担保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担保效力; 2、商品房买卖合同更加详细,认购书中对于房屋的房号、面积、价格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做了较为明确的约定,那么 认购书可以被看作为一份预先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对于认购书内容做出了更为具体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

    内容:关于认购书的法律性质,在理论和实务中有不同的看法。另一种观点认为,签订认购书时,商品房买卖行为尚未发生,签订认购书属于商品房买卖前契约实施的民事行为,即使签订认购书的双方当事人履行了认购书,仍需双方另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房买卖合同,才能实现商品房买卖的缔约目的。签订认购书的目的是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先决条件,认购书的合同性质为预约合同,是一份独立有效的合同。那么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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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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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么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法典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怎么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法典

    内容:如仲裁结果双方不服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用诉讼的途径解决房产纠纷,当事人就需要找专业的律师代理,签了房屋认购书一定要买房吗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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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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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效力

    内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而在签订了认购书的同时,往往也会要求购房者交付一定金额的购房定金,之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商品房认购书,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就房屋买卖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确认,并收取一定数量的定金作为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是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卖双方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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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包销和商品房买卖的区别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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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商品房包销和商品房买卖的区别

    内容:商品房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房屋并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房屋并支付价款的行为。《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即开发商将已建成的符合销售条件或尚未建成但符合预售条件的房屋向社会公开出售,社会公众购买房屋的行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的目的。商品房包销是开发商与包销人之间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开发商以包销基价,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包销期满,对包销人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的行为。那么商品房包销和商品房买卖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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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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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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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内容:对于认购书的性质问题,依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认购书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同时,在认购书中应明确所交的认购金是“定金”还是“订金”,定金在不买房时会丧失,开发商毁约时须双倍退还,而订金在不买房时可以要求退还,买房时直接冲抵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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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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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售合同和买卖合同有什么区别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预售合同和买卖合同有什么区别

    内容:不具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的开发商所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合同、应确认其无效,有利于保护承购人的合法权益,以促使开发商规范开发、依法预售,维护整个房地产业的长期利益是有益的。这种情况下的预售房合同应当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的一种,这种合同如果当事人发生纠纷以后,但在起诉前预售房开发商能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如果具备“五证”应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那么预售合同和买卖合同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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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购书里订金和定金的区别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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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认购书里订金和定金的区别

    内容:在售楼书验完以后要签订认购书,要交定金,这里提醒购房人注意的是,认购书里的定金和订金是有区别的,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目的是在于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其担保作用,并有一定的定金规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不履行义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认购书内容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价款计算;定金;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那么认购书里订金和定金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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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11038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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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区别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债权转让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区别

    内容:如今,很多借款人的债务很难追回的情况下,债权人会把自己的债权低价出售给别的机构或者个人,那么,债权转让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区别?今天,大律网的律师为您整理了如下的内容,欢迎大家的阅读。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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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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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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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购房协议和购房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签订购房协议和购房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内容:购房协议书是购房合同的一种体现,是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而签订的协议。一份正式的购房协议书范本会包含当事人信息、房屋情况、房款及支付约定、双方违约责任约定等内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对于认购书内容做出了更为具体的约定,而如果认购书中没有约定上述内容,则其只是一份购房意向书,不具备合同性质,也就没有合同的约束力。那么签订购房协议和购房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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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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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律师:商品房和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有什么区别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房产律师:商品房和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有什么区别

    内容:原告于签订协议当日将房款人民币 114,000 元暂存于中介方“ww公司”,由中介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房款交于被告。被告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付清所有房款,并通知原告办理进户手续,原告支付房款 22.8 万元。因房价上涨因素,被告单方面违约,故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转让协议》、履行交房义务并与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4年 7 月 22 日,因得知被告已将系争房屋再次转让给了案外人,并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原告被迫变更诉讼请求,撤销原第一条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905,550 元。那么房产律师:商品房和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1.05186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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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是否可以购买安置房?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安置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是否可以购买安置房?

    内容:2.如果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拆迁的情况,这类安置房与商品房是没有区别的,都是被安置人的个人财产,在上市交易方面没有限制,4、产权登记: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3.安置房的上市交易与普通商品房是有区别的,在取得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权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上市交易,但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就可以进行上市交易。

    王熙律师
    2023.07.04101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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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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