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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张旭律师2021.12.25156人阅读
导读:

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期限长,其间发生情势重大变化的可能性较普遍合同大,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有助于化解房地产市场不正常风险,矫正合同双方利益的非自愿失衡,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情势变更原则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需要结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特点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详加探析。尤其是在目前经济动荡、新情况层出不穷的情况下,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对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期限长,其间发生情势重大变化的可能性较普遍合同大,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有助于化解房地产市场不正常风险,矫正合同双方利益的非自愿失衡,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情势变更原则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需要结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特点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详加探析。尤其是在目前经济动荡、新情况层出不穷的情况下,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对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期限长,其间发生情势重大变化的可能性较普遍合同大,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有助于化解房地产市场不正常风险,矫正合同双方利益的非自愿失衡,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情势变更原则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需要结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特点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详加探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作为特殊的买卖合同,不仅履行时间长,资金数额大,而且具有一定的融资性和国家干预性,因此容易受到金融市场波动的影响和国家政策的左右。尤其是在目前经济动荡、新情况层出不穷的情况下,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对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情事变更原则作为契约严守原则的例外,其适用应当有严格的条件。在商品房预售中,如果不能严格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开发商极有滥用该原则从而损害预购人的利益。笔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准确理解“情势变更事实”

所谓情势,有学者认为是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也有认为“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该种观点可以认为是广义的情势变更,将不可抗力包括进去。而另一方面,同一批学者又认为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政府行为和社会异常现象。这就造成情势变更中的情势遇不可抗力之间的模糊不清。情势变更的事实与不可抗力应当区分开来,所谓情势,必须是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及于局部之情事,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事情。情势变更之情势与不可抗力有相似之处。从另一种角度讲,不可抗力可能导致情势变更,但是情势变更却不一定是不可抗力引起的。

具体到商品房预售中的情势变更,可以简单类型化为以下几种:第一,国家法律修改。如前文所述,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很强的国家干预性。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规制商品房预售领域的法律法规做出调整,则应当认定为当事人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初的法律环境发生变更。第二,国家商品房预售的法律政策调整。政策性调整是我国商品房交易市场中重要的调控手段,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出台相关的调控政策,从而致使合同履行有失公平的,应当认定为情势变更。第三,经济环境巨变。此处应当区分情势变更中的经济环境剧变与商业风险。一般来讲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区分有两点:首先是预见性,商业风险是可以预见的,而情势变更是不可预见的;其次是程度,如果商业风险超出了预见范围,那么就有可能进入情势变更的范畴。例如适度的通货膨胀是商业风险,但是物价飞涨就应当认定为情势变更;再次是结果,即商业风险情况下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不会致使显失公平的结果,而如果是情势变更,则会致使显失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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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时间

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导致情势变更的事由发生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具体来说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到商品房移转登记手续的办理这一区间中,如果相关情势发生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前或者签订之时,即使有一方当事人对此情势并不知情,也不得适用这一原则,而要适用有关重大误解或者认识错误的相关规则。如果情势变更发生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则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订立及履行都不产生影响,没有情势变更的适用。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履行期间发生情势变更,但双方当事人并未按照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进行调整,待履行完毕之后之后,当事人双方能否主张。笔者认为,如果存在情势变更但双方当事人仍然互相履行,应当认定该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视为双方当事人已经放弃了情势变更的主张。

三、情势变更事由的不可预见性问题

情势变更的目前在于调整合同双方利益非自愿的失衡,因此如果当事人对情势变更事由有所预见,无论其是否采取一定手段加以应对,都应当认定为当事人对该种后果的自愿承担,对心甘情愿者不存在不公平,不能适用这一原则。预见的标准观点不一,有认为应当采用主观标准,认为应当以遭受不利益一方的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为准。也有认为应当依据客观标准,即根据一个一般的、合理的人标准为判断。依据主观标准增大订约成本和司法成本,依据客观标准则有可能在个案中有失公平。事实上对个案中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应当结合各方面的因素考虑,及应当考虑当事人个体的特殊情况,也应按照客观原则进行考评,并且结合订约当时交易实况进行判断。

四、“显失公平”的确定

情势变更原则的出现是公平原则与合同法中契约必守原则的协调。契约必守原则在情势变更出现的情况下让位于更高位阶的公平原则,从而打破原有契约对原有合同进行调整。这就决定显失公平成为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本质条件。该显失公平是指维持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继续如约履行将会造成当事人利益的严重失衡。对于显失公平应当有程度要求,否则势必造成对情势变更的滥用。我国现有法律中没有对程度的明确规定。但是应当认为利益失衡的程度十分严重,造成一方严重受损,对于另一方是否因此获得明显利益则不应要求。因为情势变更在于做到利益的衡平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一方因为情势变更继续如约履行合同将遭受重大损失就可以满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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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履行期限较长,影响预售合同最终履行结果的因素很多,最终造成不公平的原因也有很多。只有在发生情势变更并且由该变更引起显失公平的结果的情况下,才能援用情势变更原则。

综上所述,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复杂,涉及范围广,在商品房预售中适用情势变更应当严格把握,否则有可能演变成预售人损害预购人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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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售商品房产权纠纷怎么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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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事变更原则及适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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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事变更原则及适用解释

    内容:指导意见花四条的篇幅解释了情势变更原则和商业风险的区别、审查尺度、适用原则和排除适用的范围。从指导意见的精神看,最高法院的态度是谨慎的,甚至是有保留地否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一是如果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动幅度超过XX,双方应当协商变更相应的价格条款,一旦市场情势的条件成就,一方当事人可以依合同约定的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二是履行时间很长,对市场变动没有约定,因为市场变动的价格动摇了合同约定的底线,受损失的一方可以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应当就此提供充分的证据。那么情事变更原则及适用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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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开发商“一房数卖”,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利,而注销原有的合同备案登记,使开发商有了将该房屋再行出售的可能,会对买受人的权利产生巨大的影响。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虽对注销备案登记的相关程序未作具体规定,但考虑到该行为对合同相对人,特别是买受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因此,行政机关在备案登记确需注销的情况下,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严格谨慎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某市房管局仅凭某房地产公司的单方申请,既未通知购房人张某到场,也未征询张某的意见,即作出了注销备案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应予以撤销。关于张某诉请判令房管局恢复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问题,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故在某市房管局的注销决定被撤销后,该局先前对张某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的效力依然存在,法院无需判决房管局恢复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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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与其他概念如何区别

    内容: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由于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等概念具有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易于混淆,因此在理论上有必要明确其与这些概念之间的差异。而情势变更原则属于合同履行的原则,其功能在于指导合同正常履行。但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当事人要援用情势变更原则救济自身利益,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请求法院做出裁判,如果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请求,则该当事人仍应履行合同义务。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不仅局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和其它事件。那么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与其他概念如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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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当事人事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依法解除合同的。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且不属于一般商业风险的重大变更情况,如果继续履行会出现显示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如何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如何

    内容: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情事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上的意义,在于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事变更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具体而言,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是指维持原合同关系,仅是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从而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之上依约履行。但因情事变更而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合同约定标的物,应允许债务人变更,以同种类的其它标的物代替原标的物。那么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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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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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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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般适用民法典、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请第三方加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擅自变更合同,能否主张适用情势变更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擅自变更合同,能否主张适用情势变更

    内容: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其承包的农田划给三峡移民耕种的行为,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如果当事人对情势变更事实上没有预见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当事人应当可以预见,则当事人仍然不能主张情势变更。如果有一方预见而另一方没有预见,则应区分善意和恶意的情况,对善意方应允许主张情势变更。(二)本案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至于本案被告能否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须看本案是否符合以上四项条件。我们先要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这是能否适用该原则的关键。那么擅自变更合同,能否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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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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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实例案例评析)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浅析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实例案例评析)

    内容:在处理本案时必须引入现代民法的最基本原则之一的诚信原则,而情势变更原则则是该原则在合同法领域最具智慧的体现。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而未完全履行前,由于作为该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并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变化,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以致合同难以履行或按原合同履行则显失公平,此时对双方当事人就实体部分的争议应作出解除或变更的裁判。条件有以下几点:第一,须有对合同起决定影响的情势变更;第二,情势变更须使合同不能或难以履行;第三,情势变更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第四,维持原合同效力则显失公平。那么浅析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实例案例评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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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自变更合同,还能主张情势变更原则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擅自变更合同,还能主张情势变更原则

    内容: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其承包的农田划给三峡移民耕种的行为,是否属于情势变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条件。如果当事人对情势变更事实上没有预见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当事人应当可以预见,则当事人仍然不能主张情势变更。至于本案被告能否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须看本案是否符合以上四项条件。那么擅自变更合同,还能主张情势变更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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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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