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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及适用解释

赵金保律师2021.12.31293人阅读
导读:

指导意见花四条的篇幅解释了情势变更原则和商业风险的区别、审查尺度、适用原则和排除适用的范围。从指导意见的精神看,最高法院的态度是谨慎的,甚至是有保留地否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一是如果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动幅度超过XX,双方应当协商变更相应的价格条款,一旦市场情势的条件成就,一方当事人可以依合同约定的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二是履行时间很长,对市场变动没有约定,因为市场变动的价格动摇了合同约定的底线,受损失的一方可以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应当就此提供充分的证据。那么情事变更原则及适用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指导意见花四条的篇幅解释了情势变更原则和商业风险的区别、审查尺度、适用原则和排除适用的范围。从指导意见的精神看,最高法院的态度是谨慎的,甚至是有保留地否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一是如果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动幅度超过XX,双方应当协商变更相应的价格条款,一旦市场情势的条件成就,一方当事人可以依合同约定的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二是履行时间很长,对市场变动没有约定,因为市场变动的价格动摇了合同约定的底线,受损失的一方可以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应当就此提供充分的证据。关于情事变更原则及适用解释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情势变更作为商事活动的一个原则。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都有规定和具体适用。在我国,最初只是学理探讨,在合同法草案中曾有规定,但是在通过的合同法中没有被采纳。执法者就依据法理或国外的经验摸索。合同法解释二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比较含糊。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情势变更的定义、如何认定情势变更、如何看待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这对法律实务指导是非常有意义的。 从我国的立法进程看,我们对国外法和精神的引进和引用越来越谨慎,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也是有条件的,特别是当前金融危机和时下国人诚信不好的情形下,对情势变更的认定基本上是持否定态度或者说是要求提出者承担苛刻的举证责任的。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情势变更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对属于非商业风险的情势变更事实进行举证后,由法院依据公平原则考量,对是否适用该原则也是由审理法院决定。但对于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没有作具体的规定。

指导意见花四条的篇幅解释了情势变更原则和商业风险的区别、审查尺度、适用原则和排除适用的范围(以列举形式提出)。从指导意见的精神看,最高法院的态度是谨慎的,甚至是有保留地否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具体到识别上有几个判断的方法:一是类型是否为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二是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三是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四是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标准是供求关系变化与价格涨跌超出了当事人的预计,达到了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否则,就应当“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依据公平原则作出判决;如果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判决,也要严格履行相关的审核程序。

那么,什么是情势变更呢?根据学理解释,情势应该是合同约定的当时环境,变更应当是合同约定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出现了对一方合同当事人完全不公平的情形。如何理解变更?首先是变更的事件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全面履行或者结束之前;其二当事人对变更事件无法控制;其三是变化超出了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其四是合同当事人对变化没有过错;其五是事件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

具体到商业行为中,哪些是有可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呢?我认为应当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合同履行的时间、合同标的物对市场变化的应对能力等几个方面考察。一是如果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动幅度超过XX,双方应当协商变更相应的价格条款,一旦市场情势的条件成就,一方当事人可以依合同约定的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二是履行时间很长,对市场变动没有约定,因为市场变动的价格动摇了合同约定的底线,受损失的一方可以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应当就此提供充分的证据。三是政策突然调整导致价格变化超过履行合同的预期底线的情形。

如何具体应用情势变更呢?根据现在国际贸易的经验做法,最好在合同中约定相应情况的处理措施或者解决办法,尽量为基本公平处理合同问题、履行合同并达到合同目的减少纷争,也为日后比较公平地调整各方的利益作好准备。特别是履行时间较长、标的额比较大、市场波动比较明显、受政策影响突出的合同,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已经确定了尽量保护守约方的基本原则,所以,笔者建议合同签订的各方在谈判时确定操作原则或者方法,尽量为减少纷争创造条件。可能合同不履行的代价对各方都是很大,甚至是影响全局的。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合同,只要提出适用该原则的一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有些证据还必须是社会机构从公允的角度作出的,又因为标的额对各方都是必争的,结果的控制难度有可能超出当事人的预计,解决的成本比一般的案件肯定高出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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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与情事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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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合同法》与情事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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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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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事变更原则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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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事变更原则重述

    内容:以震后救济的法律实践为契机,基于固有的不可抗力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对合同法情事变更规则的旧话重提得以再度浮现。所谓情事变更无非就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的重大变动,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结果显失公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因此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大陆法系国家通过立法或判例来确认情事变更及其效果,实为诚信原则在债法中的具体体现。[1]学术上,基于适用条件尤其是法律效果上的差异,理论是将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规则加以阐述和探讨的。那么情事变更原则重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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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适用5年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本案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解释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范围没有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也有很多不同观点。有人认为只要和不动产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人认为对此应进行限制。一般来说,“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指向的权利客体是不动产物权,比如颁发土地证、房产证,土地和房产抵押登记等;二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不直接指向不动产物权,但该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权利客体是形成不动产物权的基础或前提,比如作出土地权属确权决定,颁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较有争议的是颁发采矿权许可证是否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矿藏在未开采时因其必须依赖土地而存在,属于不动产,被开采之后称为矿产或矿产品,则属于动产。由于颁发采矿许可证是国家许可矿藏由不动产变为动产,与二十四条的立法本意不符,所以一般认为颁发采矿许可证不适用“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虽然该变更登记可能会引起该企业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所有人的变动,但是该登记本身不会引起不动产物权的变化,不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外,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是对公司民事行为的行政确认,不涉及经营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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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分析

    内容: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一个方面。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于某种情势已有预见,则表明当事人考虑到这种因素并自愿承担该情势发生的风险,自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情势的变更由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事由而发生,则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应承担责任,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赋于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在于排除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的不公平结果,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到履行或解除合同。那么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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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存在的区别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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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存在的区别

    内容: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但在情事变更的情形下,当事人要援用情事变更原则救济自身利益,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请求法院做出裁判,如果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请求,则该当事人仍应履行合同义务。在相互关系上,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也就是说,不可抗力的发生并不必然导致情事变更,如果不可抗力并没有导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而引起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就没有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可能。而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不仅局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和其它事件。而情事变更原则属于合同履行的原则,其功能在于指导合同正常履行。那么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存在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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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试论情事变更的实际适用

    内容:由此可见,无论是大陆法系德国的“法律行为基础制度”,法国的“不预见理论”亦或是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理论所体现的,皆是民法学界通常所称的“情事变更原则”,它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行为的基础或客观环境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且无法防止的变更,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时,则应允许当事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关决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的原则。因我国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情事变更原则未有明确规定,受理上诉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提请最高人民法院。那么试论情事变更的实际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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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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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合同履行的情事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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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论合同履行的情事变更原则

    内容:1这一切,使有关情事变更原则的内容日臻完善。而一些经济工作者则不同意把情事变更原则正式写进《合同法》,认为此举容易导致该原则的滥用,有碍合同严肃性之保持。故有必要对情事变更原则作进一步探讨。通说认为,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其被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情事变更,致使继续维持该合同之原有效力对受情事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允许该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那么论合同履行的情事变更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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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读情事变更原则法理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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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解读情事变更原则法理

    内容:由此可见,情事变更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本文以分析情事变更原则的基础理论为出发点,对情事变更原则相关法律规则进行辨析,并通过对其适用情况分析该原则出现在《合同法》中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所以严格说来,情事变更原则是关于法律效力的一般问题,应属民法总则的范围之内。大陆法系国家通过立法或判例来确认情事变更原则,其实是诚信原则在债法中的具体体现。那么解读情事变更原则法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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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变更子女抚养权需要转户口吗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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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民法典中变更子女抚养权需要转户口吗

    内容: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那么民法典中变更子女抚养权需要转户口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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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事变更原则及适用解释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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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情事变更原则及适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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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预售合同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内容: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期限长,其间发生情势重大变化的可能性较普遍合同大,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有助于化解房地产市场不正常风险,矫正合同双方利益的非自愿失衡,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情势变更原则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需要结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特点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详加探析。尤其是在目前经济动荡、新情况层出不穷的情况下,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对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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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事变更原则的深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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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情事变更原则的深入学习

    内容: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如果发生了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将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重大失衡,应当允许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实质上是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延伸,其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理论上一般认为,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情事变更的事实发生。如果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所造成或是当事人应当预见的,则应当由其承担风险或责任。如果该异常变动其实是市场中的正常风险,则当事人不能主张情事变更。那么情事变更原则的深入学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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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如何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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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如何

    内容: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情事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上的意义,在于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事变更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具体而言,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是指维持原合同关系,仅是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从而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之上依约履行。但因情事变更而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合同约定标的物,应允许债务人变更,以同种类的其它标的物代替原标的物。那么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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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解释中关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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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司法解释中关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内容:司法解释中关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子女抚养权变更作出了以下明确规定:1、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那么司法解释中关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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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变更抚养权可以同时提出变更财产分割吗

    内容:如果可以协商则进行协商,不能协商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则是不告不理,作为原告如果只要求变更抚养权而不提出财产分割,法院对财产问题是不作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变更抚养权可以同时提出变更财产分割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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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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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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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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