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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的给付问题

赵金保律师2021.12.2784人阅读
导读: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林云斌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国标清偿所欠工程款 132841元,逾期则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型贷款利率双倍支付逾期间的利息。那么施工合同的给付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林云斌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国标清偿所欠工程款 132841元,逾期则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型贷款利率双倍支付逾期间的利息。关于施工合同的给付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林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3)三法民贰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为被告施工河口工地与白藤石场两个工地,经结算,河口工地工程款为123573元,白藤工地钩机与推土机工程款分别为76539元和 80302元,被告于1999年12月5日写下河口工地“收据”一张,2001年7月18日写下白藤石场工地“结算”两张,此后,被告曾给付白藤石场工地工程款24000元,原告自1999年12月至起诉日止未向被告主张过1999年12月5日的“收据”上所记载的权利。

原审判决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作为原告起诉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本案原告所持证据虽未明确原告的主体资格,但证人所作的证言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均可相互印证原告即为本案的实际债权人,被告应向原告清偿所欠工程款。被告抗辩原告所持1999年 12月5日的“收据”已过诉讼时效,原告提出被告曾给付24000元,诉讼时效中断,其依据是“收据”背面所记载的减除20000元的记录,同时“收据” 未规定付款期限从而诉讼时效不发生起算时间,经审查证人所作证言,“收据”背面的加注时间是1999年12月5日之后大约一个星期,原告在庭审中对此证人证言未有异议,即不能以此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至于“收据”未载明付款期限,因本案所涉系工程款纠纷,依《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在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即诉讼时效应从交付工作成果之时开始起算,本案从被告开具“收据”至原告起诉时止已过两年,原告又未再有其他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被告主张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成立。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利息,因双方未对违约责任处理方式作出约定,原告又未举证证明因被告延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林云斌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国标清偿所欠工程款 132841元,逾期则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型贷款利率双倍支付逾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国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李国标上诉称:一、一审颠倒举证义务、责任,导致认定事实不错误。一审认定如下事实:此后,被告曾给付白藤石场工地工程款24000元,原告自 1999年12月至起诉日止未向被告主张过1999年12月5日的“收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在诉状中,上诉人曾提出被上诉人在2002年春节付20000 元,2003年春节付4000元,此款是支付河口工地工程款。针对上诉人的主张,一审已清楚明白认定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同时证人罗佐标作为一个证人证言(传来证据)也没有清楚该款是支付哪一个工地款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第二条规定,被上诉人应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上诉人的主张(即提供收条证实付款是支付白藤石场工程款),恰恰相反,一审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被上诉人支付24000元是支付白藤石场工程款项。一审认定既没有任何证据,也颠倒举证义务,导致认定上诉人没有在1999年12月至今没有主张权利的错误事实。二、上诉人有新的证据证明上诉人河口工地追款的录音带。在2003年7月6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追索20多万元欠款的录音带,此录音带内容是被上诉人不但没有否定欠上诉人276414元的事实,同时也是证明上诉人的追收“河口工地”款项的证据。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认定认定河口工地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的认定,依法改判,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

被上诉人林云斌答辩称:1、上诉人李国标从未向被上诉人林云斌追讨白藤石场工地的工程款;2、白坭工地的工程款与本案无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施工河口工地与白藤石场两个工地,经结算,河口工地工程款为123573元,被上诉人于1999年12月5日写下河口工地 “收据”一张给上诉人;白藤工地钩机与推土机工程款分别为76539元和80302元,被上诉人于2001年7月18日写下白藤石场工地“结算”两张给上诉人。被上诉人出具的上述欠款依据,均没有注明付款期限。此后,被上诉人于2002年春节和2003年春节,分别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20000元和 400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为被上诉人进行工程施工后,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工程款,并出具了证实欠款关系的凭据“收据”、“白藤石场钩机结算”和“白藤石场推土机结算”,且被上诉人分别在2002年春节和2003年春节给付了工程款24000元给上诉人,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继续给付其余的工程款,合法有理,应予支持。被上诉人承认其在2002年春节和2003年春节给付过工程款的事实,仅口头提出其给付的是2001年完成施工的白藤石场工地的工程款,并因此而主张 1999年完成施工的白坭工地的工程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但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给付的只是白藤石场工地的工程款而不是白坭工地的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因此被上诉人的主张,应不予支持。按照付款的一般情况,存在两笔款项同时给付时,没有特别注明是给付后一笔款项的,应认为是给付前一笔款项。被上诉人承认给付过工程款,因此上诉人主张给付的两项工程款均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对此问题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page]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3)三法民贰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3)三法民贰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林云斌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李国标清偿所欠工程款276414元,逾期则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型贷款利率双倍支付逾期间的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135元及保全费2062元,合共9197元,由上诉人李国标承担3853元,被上诉人林云斌承担53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35元,由被上诉人林云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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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问题解释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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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问题解释

    内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那么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问题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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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内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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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合同备案的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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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施工合同备案的问题是什么?

    内容:签订施工合同应注意: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因质量原因造成的返修,由乙方负责,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那么施工合同备案的问题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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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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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将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转包方收取的管理费予以收缴。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根据承包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参照当年适用的工程定额标准据实结算。人民法院应认定招标投标时签订的合同有效。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专属管辖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一次包定,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并请求依鉴定结论结算工程款的,不予支持。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标准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约定为准。那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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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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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一)

    内容: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期限,且在该期限没有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的,该约定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比如,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内容大多属于通用条款。承包人即以该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为依据,直接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判令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给付工程款。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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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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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为了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是由于有些法律规定还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某些法律问题在具体适用上认识不统一,如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合同解除条件,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等,不解决这些法律适用问题,不仅影响到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和审判的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那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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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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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解释

    内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那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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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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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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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办法

    内容:根据该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作出约定,是当事人的权利,是自愿原则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2年第22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以何种标准计算折价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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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包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返还问题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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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转包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返还问题

    内容:合同无效后,南京公司应对凯盛公司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折价补偿。凯盛公司要求南京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子支持,但在双方签订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南京公司应赔偿凯盛公司所欠工程款的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一、凯盛公司与南京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二、南京公司于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凯盛公司工程折价补偿款及利息。那么转包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返还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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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合同十大注意问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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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施工合同十大注意问题项目

    内容: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为工程建设,其根本特点就是标的较大,标的大的直接后果就是风险大。故作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具体施工中,应注意关系到切身利益的一些问题,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和自己权利的实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准确地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笔者根据建筑工程合同的特点,结合自己执业的经验,提出在订立和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注意的十大问题,与各位同行交流。那么施工合同十大注意问题项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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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方以质量问题起诉施工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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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承包方以质量问题起诉施工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实际施工人1、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和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应特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承包人,5、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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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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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施工合同的给付问题

    内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林云斌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国标清偿所欠工程款 132841元,逾期则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型贷款利率双倍支付逾期间的利息。那么施工合同的给付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1.12.278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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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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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的词条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的词条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较为常见的有以下情况: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 工程款 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生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张旭律师
    2023.03.06266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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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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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内容: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及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那么 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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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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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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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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