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xx与王xx、王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导读:
马xx与王xx、王xx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承建综合办公大楼。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二被告均缺席,无答辩意见。原告马xx称二被告欠原告工程人工费50000元至今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xx、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马xx工程人工费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xx、王xx负担。那么马xx与王xx、王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马xx与王xx、王xx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承建综合办公大楼。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二被告均缺席,无答辩意见。原告马xx称二被告欠原告工程人工费50000元至今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xx、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马xx工程人工费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xx、王xx负担。关于马xx与王xx、王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马xx与王xx、王xx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承建综合办公大楼。工程结束后,被告于2008年1月13日出具欠条一份, “今欠马xx工程人工费五万元整。欠款人:王xx、王xx。2008年1月13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均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xx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该份欠条载明:“今欠马xx工程人工费伍万元整。欠款人:王xx、王xx。2008.1.13”。原告马xx称二被告欠原告工程人工费50000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服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原告诉称二被告欠原告工程人工费,二被告于2008年1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予以认可,故原告诉请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人工费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马xx工程人工费5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xx、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艺伟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代理审判员 张健华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