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迪阳世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导读:
北京迪阳世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航空港第六分公司理应偿还该笔借款。迪阳世纪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由于迪阳世纪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新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由此导致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有误。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四十四元,由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负担。那么北京迪阳世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迪阳世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航空港第六分公司理应偿还该笔借款。迪阳世纪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由于迪阳世纪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新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由此导致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有误。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四十四元,由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负担。关于北京迪阳世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迪阳世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航空港第六分公司理应偿还该笔借款。迪阳世纪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由于迪阳世纪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新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由此导致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有误。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之上,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京迪阳世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八十四万八千八百一十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四十四元,由中国航空港建设
总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二百八十八元,由北京迪阳世纪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金 莙
代理审判员 咸海荣
代理审判员 梁 睿
二 ○○ 八 年 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