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导读:
基金合同不生效,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有关当事人仍应承担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法律后果。由于基金合同不生效,表示基金募集行为的失败,而基金募集行为是基金管理人的主动行为,因此,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法律后果不应当由基金份额的购买人即投资人承担,而应当由基金份额的发售人即基金管理人来承担。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各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具备法定情形或者当事人约定情形下,基金合同也会终止。依照本法第71条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那么基金合同生效日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基金合同不生效,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有关当事人仍应承担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法律后果。由于基金合同不生效,表示基金募集行为的失败,而基金募集行为是基金管理人的主动行为,因此,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法律后果不应当由基金份额的购买人即投资人承担,而应当由基金份额的发售人即基金管理人来承担。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各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具备法定情形或者当事人约定情形下,基金合同也会终止。依照本法第71条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关于基金合同生效日期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虽然投资人缴纳了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基金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未达到本法第44条规定的条件,不能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而不能生效时,基金合同对基金合同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基金合同不生效,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有关当事人仍应承担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法律后果。由于基金合同不生效,表示基金募集行为的失败,而基金募集行为是基金管理人的主动行为,因此,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法律后果不应当由基金份额的购买人即投资人承担,而应当由基金份额的发售人即基金管理人来承担。这些后果包括:
1、承担募集费用。因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购买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承担,而全部由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这里所说的债务和费用,包括基金募集申请核准的费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费用、发售机构的销售费用、宣传推介费用等,以及为支付上述费用而借贷的债务。
2、返还认购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将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款项,予以足额返还,同时还应当向投资人支付已缴纳款项的利息损失,即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各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具备法定情形或者当事人约定情形下,基金合同也会终止。依照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基金的募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合同期限就是可以由基金合同各当事人根据基金运营的需要自行约定的内容之一,当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期限届满,而合同当事人未延长期限时,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基金合同终止是涉及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能得到充分表达,所以基金合同终止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依照本法第71条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本法第75条进一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据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依照本法第23条、第34条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如果在6个月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召开或者没有选任出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即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那么客观上基金将无法正常运营下去,在这种情形下,基金合同终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这是指除前面三项基金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外,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基金合同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终止合同的权利,即基金合同各当事人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些情形或者某些条件成就时,基金合同终止。例如,基金合同约定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多少个工作日达不到一定人数,或者基金资产净值连续多少个工作日低于一定金额时基金合同终止,就属此种情形。因此,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合同也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