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牵的合同有效期没有日期算生效吗



内容: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一)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1、 要约与要约邀请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三)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1、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在EDI合同中,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承诺。那么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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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该表示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二)电子合同的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三)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1、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在EDI合同中,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承诺。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那么电子合同怎么订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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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未生效与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都是指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它们的原因和法律后果是有所不同的。合同未生效和无效都是指合同无法具备法律效力,但它们的原因和法律后果是有所不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注意遵守法律规定和约定,以避免出现这些问题。如果合同出现了未生效或无效的情况,双方需要及时协商并寻求法律建议,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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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作为合同特殊形式的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条件:1、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因此,一方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电子合同也应当确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到发生合同纠纷后由那地、那级法院管辖及其适用法律问题。那么阐述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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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12条“自动电文系统在合同订立中的使用”规定:“通过自动电文系统与自然人之间的交互动作或者通过若干自动电文系统之间的交互动作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仅因为无自然人复查这些系统进行的每一动作或者由此产生的合同而被否认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但是,肯定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是指不因合同是通过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并非指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合同的内容都是有效的。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合同效力仍然受到合同错误、欺诈等对合同效力有一般影响的情形的影响。那么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能生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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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关于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则只要是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签订的合同,那么该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就会对当事人各方的利益进行保障,对他们的行为产生约束力。作为合同特殊形式的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条件:1、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因此,一方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电子合同也应当确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双方签电子合同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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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电子合同的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三)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1、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在edi合同中,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承诺。因此,edi交易中的承诺生效问题不应采取送信主义,而应当采取到达主义。”因此,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应以上述规定为准。那么签订电子合同的步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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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合同法》中,这一标准应该是: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虽然我国的《合同法》没有对合同的生效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电子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些条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电子合同还需具备特殊要件,如有些特殊的电子合同还需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那么电子合同订立的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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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签名法》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那么购销合同电子版有法律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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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4、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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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生效采用的是到达主义,并对数据电文的到达作了特别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法律对数据电文合同应给予书面合同的地位,无论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电子的,光学的还是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满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应等同与法律上的“书面合同”文件,承认其效力。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那么电子合同成立过程中要约怎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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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合同签订日期和生效日期一般都是一个时间,就是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就是落款时间,合同签订日期和生效日期一般都是一个时间,就是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就是落款时间,故若是一般合同则以双方签字作为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2、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具体如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吗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具体如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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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同时,自然人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成立的时间是1、法律分析:民间借贷合同自 借贷 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时成立,但借贷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合同已经生效,法律分析:确定借款合同生效时间的方法: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其他生效条件,例如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自借款合同依法成立时生效,同时,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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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电子合同认定效力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双方当事人均予认可的电子证据,其打印件应当作为证据认定;2、对有争议的电子证据,应先核对其电子签名,如相符,应认定系拥有该电子签名的人所收发。并不是所有电子合同都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要想签订的电子合同有效,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合同签署的各方已经经过实名认证。承认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合法地位,并不意味着法官一定会予以采信。因此,P2P平台上的电子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有效,其在诉讼程序中将作为关键证据影响法官的判断。那么电子合同生效需要注意哪些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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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认为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即为到达生效的时间。以数据电文发出电子合同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即为送达生效。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电子合同也不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那么影响电子合同生效的情况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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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