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电子合同有效吗
导读:
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关于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则只要是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签订的合同,那么该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就会对当事人各方的利益进行保障,对他们的行为产生约束力。作为合同特殊形式的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条件:1、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因此,一方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电子合同也应当确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双方签电子合同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关于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则只要是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签订的合同,那么该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就会对当事人各方的利益进行保障,对他们的行为产生约束力。作为合同特殊形式的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条件:1、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因此,一方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电子合同也应当确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关于双方签电子合同有效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随着电子合同的发展,不少国家已经意识到运用法律确定电子合同效力的必要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采用了《电子商业示范法》。该法指出: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的任务,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我国《民法典》已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该法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随着电子签名确认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上给予其认可,确认其效力。目前,国际上已普遍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和鉴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七条已经对签名这一定义进行了拓宽,电子签名也包括在内。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已规定了有关伪造、变造、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犯罪。如果在司法解释中将公文和印章的概念加以扩大,扩展到电子签名,利用电子合同开展贸易就可以真正进入实施阶段了。
如今电子合同在经济往来中使用的越来越频繁,由此也凸显了他的重要性。而关于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则只要是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签订的合同,那么该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就会对当事人各方的利益进行保障,对他们的行为产生约束力。
作为合同特殊形式的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条件:
1、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亦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对于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效力,有人从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认为应将使用电信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视为有行为能力人。但是,这样无疑会鼓励网络上不负责任行为的产生及泛滥,非但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初衷不会实现,反而会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这样也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一方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电子合同也应当确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2、电子意思表示真实。即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内心意思之主观要件,二是此意识外部表示之客观要件。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当事人可能运用机械的或自动化的方式来为要约或承诺作出意思表示。在网络发达的今日,计算机程序或主机在其程序设计的范围内自行“意思表示”,而当事人则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过程,此为“电子代理人”,电子代理人应独立代表个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所代表的个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我国合同的缔结方式必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过网络作出承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作出的。承诺人既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也可以点击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仅仅只是在网上进行谈判,而在网下通过面对面的签约或以电话电报等方式作出承诺,则仍然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