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变更公告是否有效
导读:
如早前所公告,本公司先后於2010年6月30日及2010年9月29日与其四家借款银行及本公司之最终控制人中国建筑国际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签署有关《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合同变更书。借款银行与本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未来将对本公司经营产生影响,就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按本公司目前执行的借款利率计算,预计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减少利息支出约人民币2,455,875元,2011年至2017年每年可减少利息支出约人民币2,691,875元。那么银行变更公告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早前所公告,本公司先后於2010年6月30日及2010年9月29日与其四家借款银行及本公司之最终控制人中国建筑国际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签署有关《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合同变更书。借款银行与本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未来将对本公司经营产生影响,就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按本公司目前执行的借款利率计算,预计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减少利息支出约人民币2,455,875元,2011年至2017年每年可减少利息支出约人民币2,691,875元。关于银行变更公告是否有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导读] "本公告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刊发。
洛阳玻璃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0年4月12日、2010年6月30日及2010年9月29日的公告。如早前所公告,本公司先后於2010年6月30日及2010年9月29日与其四家借款银行及本公司之最终控制人中国建筑国际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材」)在北京签署有关《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合同变更书。於2010年10月14日,本公司再与本公司另外一家借款银行及中建材在洛阳签署有关《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
一.《补充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借款期限作如下变更:自本公司提款之日(即2009年11月27日)起到2017年1月31日止。
从2010年2月2日起到2017年1月31日,免除所有利息。
首2年,即从2010年2月2日起到2012年1月31日,本公司不需偿还本金。之后5年,即从2012年2月1日起到2017年1月31日,本公司每年偿还借款银行本金7.2%(即按月偿还本金0.6%)。
1.解除洛阳市国资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借款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和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之直属控股股东)与借款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2.中建材与借款银行於2009年11月27日签订的《保证合同》仍然有效,由中建材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为人民币50,000,000元正,担保期限为每期还款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六)《补充协议书》和原《人民币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不一致的条款,以《补充协议书》为准。《补充协议书》未覆盖的事项,则按照《人民币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
借款银行与本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未来将对本公司经营产生影响,就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按本公司目前执行的借款利率计算,预计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减少利息支出约人民币2,455,875元,2011年至2017年每年可减少利息支出约人民币2,691,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