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同当事人能否主张合同无效

导读:
非合同当事人,也就是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关于“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这是对起诉权人的资格要求,也是提起诉讼的非合同当事人能够成为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的条件。只有当无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纪卫国所持存单系被告工作人员所虚开。被告在该通知上盖章,是对原告要约的承诺,是要式法律行为,其行为应认定为被告的职务行为,是对该所纪卫国名下两张存单真实性的确认。那么非合同当事人能否主张合同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合同当事人,也就是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关于“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这是对起诉权人的资格要求,也是提起诉讼的非合同当事人能够成为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的条件。只有当无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纪卫国所持存单系被告工作人员所虚开。被告在该通知上盖章,是对原告要约的承诺,是要式法律行为,其行为应认定为被告的职务行为,是对该所纪卫国名下两张存单真实性的确认。关于非合同当事人能否主张合同无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合同当事人,也就是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关于“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这是对起诉权人的资格要求,也是提起诉讼的非合同当事人能够成为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的条件。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是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要求法律保护。如果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未曾受到侵害,或者他与别人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就不能提起诉讼;如果其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或者只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构不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基于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第三人要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符合原告的条件,如果合同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既使该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当无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张家口市中级法院查明:1、被告出具的两张存单底联帐号相符,但是名字、金额不符。一张为3000元,一张为2000元。纪卫国所持存单系被告工作人员所虚开。2、原告持有的“有价证券质押止付通知书”是其自制的,与被告使用的不一样。3、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4月2日银发〔1997〕119号通知中要求从该月21日起暂停办理个人10万元以上大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待中国人民银行新通知方可办理。
张家口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告的“有价证券质押止付通知书”符合行业管理的规定,系原告向被告发出的要约。被告在该通知上盖章,是对原告要约的承诺,是要式法律行为,其行为应认定为被告的职务行为,是对该所纪卫国名下两张存单真实性的确认。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8号《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故本案中,被告负有保管和保证质押物不经原告同意不能支取和办理挂失的义务。由于被告虚开,被告应该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法院于1999年6月28日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款项54万及利息、违约金62204.7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