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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附条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吴梦云律师2021.12.28366人阅读
导读:

原审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审判决后,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双方之间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所附的生效条件是某某公司归还保证金,现某某公司尚未归还保证金,故该协议未生效,因而保证金则应按双方间原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为驳回中建某局的原审诉讼请求。其次,某某公司拒绝归还保证金以使该协议不生效,显然是恶意阻止条件成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中建某局起诉要求某某公司归还50万元保证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那么合同约定附条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审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审判决后,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双方之间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所附的生效条件是某某公司归还保证金,现某某公司尚未归还保证金,故该协议未生效,因而保证金则应按双方间原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为驳回中建某局的原审诉讼请求。其次,某某公司拒绝归还保证金以使该协议不生效,显然是恶意阻止条件成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中建某局起诉要求某某公司归还50万元保证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合同约定附条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5年10月19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简称“中建某局”)与上海某某环境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签订了《苏州市吴中区某某镇污水处理扩建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某某公司作为分包方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某某镇污水处理扩建工程交承包方中建某局总承包,合同价款暂定为500万元。合同同时还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2006年1月12日,中建某局向某某公司支付了保证金50万元,某某公司亦向中建某局出具了《收据》。上述合同签订后,该工程因故未能施工,故双方于2006年3月21日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一份,约定:双方自愿解除总承包合同,但前期承包方向发包方汇入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发包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十天内一次性退还给承包方。协议还约定,本协议只有在发包方归还承包方的履约保证金的前提下才正式生效。2006年4月12日,某某公司向中建某局开具了用途为返还保证金、金额为50万元的支票一张。后因某某公司帐户无款,故中建某局向某某公司退回了上述支票。2006年4月14日,某某公司向中建某局出具了承诺书一份,其中载明:“今某某公司承诺中建某局,在本月20日给予贵公司解款人民币50万元正。如不能解款,承担相应的责任。”2006年4月24日,某某公司又向中建某局开具了用途为归还保证金、金额为10万元的支票一张,中建某局将上述支票提交银行提示付款时,被银行以日期大写不规范而退票。

因追讨该履约保证金未果,中建某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万元,偿付此款自2006年1月13日始至判决确定某某公司还款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的利息。某某公司未具答辩意见。

原审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建某局与某某公司就终止《苏州市吴中区某某镇污水处理扩建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所达成的《解除合同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属有效,某某公司理应按约及时退回中建某局保证金。现中建某局要求某某公司返还保证金和偿付利息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放弃对中建某局的诉称和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负。

原审判决后,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双方之间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所附的生效条件是某某公司归还保证金,现某某公司尚未归还保证金,故该协议未生效,因而保证金则应按双方间原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原审将未生效的协议作为判决依据,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为驳回中建某局的原审诉讼请求。

我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某某公司归还保证金为《解除合同协议》的生效条件,因而某某公司以其未归还保证金为由认为该协议尚未生效,进而认为其有权不按照《解除合同协议》的约定归还保证金。我院认为,首先,某某公司向中建某局归还保证金系其在《解除合同协议》中的主要义务,即该协议本身的内容,同时又将其约定为该协议生效的条件,显然自相矛盾,与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的特点和性质相悖。其次,某某公司拒绝归还保证金以使该协议不生效,显然是恶意阻止条件成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再次,某某公司于2006年4月14日亦向中建某局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于2006年4月20日向中建某局解款50万元,因而某某公司应当履行承诺书中的义务。因此,中建某局起诉要求某某公司归还50万元保证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利息,我院认为,利息是本金的法定孳息,本金返还的,利息应当一并返还。某某公司于2006年1月12日开始占有中建某局所支付的50万元保证金,因而在返还该50万元本金的同时,应当返还占有期间的利息,故原审判令某某公司偿付中建某局自2006年1月13日起的利息,亦无不当。因此,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审判结论】

一审判决:某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建某局保证金50万元,并偿付上述钱款自2006年1月13日始至判决确定某某公司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一、附条件合同的几个基本问题概述

(一)附条件合同的基本概念及其种类。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各有不同,有希望在订立之时便发生法律效力的;有不希望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待一定的事实发生或一定期限届至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也有不希望其效力长久持续下去,而是待一定事实发生或一定期限届至时终止法律效力的。鉴于此,各国法律均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所谓附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将来发生的使合同发生效力或者失去效力的某种特定事实;所谓附期限,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使合同发生效力或者失去效力的特定期限。从广义上讲,附期限也是一种附“条件”,即附时间条件。

根据条件的发生所产生的效力不同,条件可分为停止条件(或称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根据所附条件中的特定事实发生还是不发生,条件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根据条件的成就是否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决定,条件可分为随意条件、偶成条件和混合条件。所谓随意条件,是指完全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而决定是否成就的条件。随意条件又可以分为纯粹随意条件与非纯粹随意条件,纯粹随意条件是指该条件的成就与否完全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决定,别无其他因素;非纯粹随意条件是指该条件的成就与否除了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尚有某种客观事实。偶成条件是指该条件的成就与否完全取决于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关。混合条件是指该条件的成就与否取决于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意思表示。通说认为,在附纯粹条件的情形下,若依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决定条件的成就与否,则该条件有效;若依债务人的意思表示决定条件的成就与否,则解除条件有效,停止条件无效。

(二)条件的效力。当事人之间的附条件合同订立后,往往产生三种情形:(1)若所附条件中的事实发生,则该条件成就,便产生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律后果;(2)若所附条件中的事实未发生,则该条件不成就,便产生合同不生效或不失效的法律后果;(3)条件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即指若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则视为条件成就;若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成就,则视为条件不成就。

(三)所附条件的法律限制。对于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否应受到必要的限制,我国法律未作明文规定,但在学理上多有探讨。通说认为,当事人不得约定下列条件:(1)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者将来必然会发生的事实;(2)客观上不可能发生的事实;(3)违反法律规定;(4)违反公序良俗;(5)与合同内容相矛盾。笔者认为,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均是合同法乃至民法的基本原则,因而也应当为附条件合同所遵循。换言之,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附条件不得违反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

二、从本案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本身来看,某某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付履约保证金

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是“发包方归还承包方的履约保证金”,我们认为,该约定存在效力瑕疵。理由是:首先,根据上述分析,当事人约定的该条件属于纯粹随意条件,且以债务人某某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决定条件的成就与否,因而该协议当属无效。其次,从条件的特点与性质来看,合同生效条件与合同的主要义务应当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事实,而本案当事人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乃是该合同的主要义务本身,因而与条件的自身性质不符,致使该协议陷入了这样一种逻辑悖论,即因为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所以该协议不生效;因为该协议未生效,所以债权人有权不履行义务。因此,该约定存在效力瑕疵,然而由于我国合同法尚无此明确规定,所以本案判决未确认该约定无效。

三、从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可以视为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已成就

根据上述分析,在附条件合同中,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上述情况在学理上称为条件成就的拟制,我国法律对此亦有明文规定,其理论基础乃是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债务人某某公司恶意不履行债务,意欲使该协议不生效,显然属于不诚信行为,因此应当视为该条件已成就,该协议已生效。

四、从承诺必须信守的原则来看,某某公司亦应履行返还保证金的义务

本案中还有一个重要事实,即某某公司于2006年4月14日向中建某局出具了承诺书一份,向中建某局承诺在同月20日解款人民币50万元正;如不能解款,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承诺书可以认定为当事人间订立新的还款计划,且与原协议相独立,因而依据该承诺书,债务人某某公司亦应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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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约定附条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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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合同可以分为哪几类以及借贷合同变更的条件

    内容: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借款合同可以划分为民间借款合同和信贷合同两大类。(一)民间借款合同民间借款合同是指公民个人之间,出借人将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货币资金借给借款人,借款到期时借款人归还所借货币资金和利息的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在借贷形式上,有书面的,也有口头的,借贷利息,有无息、低息,也有高息借贷。国家对民间借款的管理:一是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不得利用民间借款合同的形式非法经营或者变相经营金融业务,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那么民间借贷合同可以分为哪几类以及借贷合同变更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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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可以约定附条件,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在将来是否会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当事人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视为根本未附条件。(3)条件应由当事人议定,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4)条件必须合法。(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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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合同条款解释遵循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因为合同双方对同一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而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例。《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据此,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释的方法从学理上来讲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原则解释五类。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用语均是达到该目的的手段。那么合同条款解释的遵循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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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订立合同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内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因此,我们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也应该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那么订立合同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1.01690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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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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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这样来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要保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以劳动关系平等主体资格出现的;平等的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并且双方能够公平地表达各自意愿的机会,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最后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 合同终止有什么条件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合同终止有什么条件

    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那么合同终止有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3083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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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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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 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条件是什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条件是什么

    内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那么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1.12.30208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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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购合同应遵循下列要求来约定解除条件:1、应约定明确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2、约定明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3、约定明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和清算方式等。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合同纠纷管辖权规定,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合同纠纷管辖权规定,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内容:合同纠纷管辖权规定涉及的是各级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范围和条件,它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规定确保了当事人能够在合适的法院受到公正的裁决,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二、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原则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1.约定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选择条款来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4.法定原则:当合同纠纷发生时,若没有明确的约定或特殊规定,则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王熙律师
    2023.12.15595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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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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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终止有什么条件要具备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合同终止有什么条件要具备

    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那么合同终止有什么条件要具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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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0922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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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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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履行合同要遵循哪些原则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履行合同要遵循哪些原则

    内容:[page]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一般认为,协作履行原则含有以下内容: 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协作履行原则并不漠视当事人的各自独立的合同利益,不降低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力度。那种以协作履行为借口,加重债权人负担,逃避自己义务的行为,是与协作履行原则相悖的。那么履行合同要遵循哪些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1.12.31739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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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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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履行遵循怎样的规则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合同履行遵循怎样的规则

    内容:履行方式包括标的物的履行方式以及价款或酬金的履行方式,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协作履行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由此,交易主体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遵守经济合理原则是必然的要求。那么合同履行遵循怎样的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7727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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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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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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