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违约金是按日计的吗?
导读: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规定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而不是法定的违约金,没有争议。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工程合同违约金是按日计的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规定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而不是法定的违约金,没有争议。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工程合同违约金是按日计的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不是按日来算;
(1)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要正确适用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该条违约的性质。
该规定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而不是法定的违约金,没有争议。但该条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上是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亦或二者兼有,则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依照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所以当这个工程合同已经出现了违约的情况,那么违约方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可以是通过违约金的方式来承担,而双方如果在签订工程合同时没有约定好违约金,那么实际上违约金的赔付就是按照总体损失的30%来赔付的,而不是按照日来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