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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解除后注销施工备案需要吗?

杨一凡律师2021.12.281059人阅读
导读:

建筑施工合同是不需要备案的,已经办理过备案的,不需要取消。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施工合同不需要进行备案,施工合同如果进行备案了也不需要进行注销的操作,施工合同的返还工程保证金的情况包括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的情况,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等。那么施工合同解除后注销施工备案需要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建筑施工合同是不需要备案的,已经办理过备案的,不需要取消。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施工合同不需要进行备案,施工合同如果进行备案了也不需要进行注销的操作,施工合同的返还工程保证金的情况包括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的情况,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等。关于施工合同解除后注销施工备案需要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建筑施工合同是不需要备案的,已经办理过备案的,不需要取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第(八)项

1、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

2、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3、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违法分包的;

5、非法转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施工合同不需要进行备案,施工合同如果进行备案了也不需要进行注销的操作,施工合同的返还工程保证金的情况包括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的情况,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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