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违法拆迁
导读:
她的厂房在拆迁范围之内。更为严重的是,在陈艳没有签字的那份协议书上,拆迁人一栏中竟赫然盖着开发区房产局拆迁办的公章。如此看来,在这次拆迁中,胜利经济开发区房产局有重大违法之嫌。他说,在这次拆迁中,房产局及其拆迁办只是进行了行政上的监督管理,没有参与具体事务。冯局长说,当时为了让被拆迁的130多户居民尽快拿到补偿费,他虽已意识到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还是同意在协议上加盖了拆迁办公室的公章,以便使协议生效。依照国务院305号令,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拆迁人应当委托专业的房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估价,以确定补偿费数额。那么谁在违法拆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她的厂房在拆迁范围之内。更为严重的是,在陈艳没有签字的那份协议书上,拆迁人一栏中竟赫然盖着开发区房产局拆迁办的公章。如此看来,在这次拆迁中,胜利经济开发区房产局有重大违法之嫌。他说,在这次拆迁中,房产局及其拆迁办只是进行了行政上的监督管理,没有参与具体事务。冯局长说,当时为了让被拆迁的130多户居民尽快拿到补偿费,他虽已意识到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还是同意在协议上加盖了拆迁办公室的公章,以便使协议生效。依照国务院305号令,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拆迁人应当委托专业的房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估价,以确定补偿费数额。关于谁在违法拆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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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拆迁,引来居民怨言。“盖房拉的饥荒都没还够呢,就让我拆,不拆就给我推了,一分钱不给了,你说他们多熊人。”
实地调查,记者发现疑点。真正的拆迁人是谁呢?
对于辽宁抚顺的陈艳来说,发生在几个月前的那次拆迁无疑是极不愉快的回忆。
“从动迁那天起到今天,给我造成的损失,作为开发区的各位领导没有给我考虑进去。”
陈艳夫妇原本有一家小型的民营企业。2002年10月,她被通知自己所在的胜利经济开发区要进行一次拆迁。她的厂房在拆迁范围之内。但看过了拆迁协议书陈艳对于补偿标准很不满意,便迟迟没有签字。
“一直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我就一直在家等。等到今年1月21日,他们去了4个人就给我下了一份裁决通知书。”
送来裁决书的是开发区房产局拆迁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据说,作为主管部门,他们是根据拆迁人的申请做出的这一行政裁决。但裁决中竟然把厂房的补偿标准降得更低,并责令陈艳夫妇限期搬迁。而这一次陈艳甚至来不及反对,因为推土机已经开到了她家门口。由房产局拆迁办组织的强制拆迁开始了。
记者:“从它下裁决到最后,把您的厂房全部推倒,一共给了您多长时间的准备。”
陈艳:“就三天,1月21日下的通知,1月23日推倒,中间就给我一天机会。”
但记者查阅了辽宁省的有关规定后发现,即便是强制拆迁也应该给被拆迁人至少10天的准备期。更为严重的是,在陈艳没有签字的那份协议书上,拆迁人一栏中竟赫然盖着开发区房产局拆迁办的公章。而《城市房拆迁管理条例》,也就是通常说的国务院305号令明确规定,严禁房屋主管部门成为拆迁人,以防止其利用手中权力强迫居民签订不公平的补偿协议。如此看来,在这次拆迁中,胜利经济开发区房产局有重大违法之嫌。
冯德亮,胜利经济开发区房产局局长,兼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他说,在这次拆迁中,房产局及其拆迁办只是进行了行政上的监督管理,没有参与具体事务。真正的拆迁人是抚顺亦工房产公司,并向我们出示了这家公司申请办理的《拆迁许可证》。
记者:“为什么这个拆迁人在真正签署协议的时候,它没有出现呢?”
冯德亮:“这个问题只是在拆迁过程中,亦工房产经营公司疏忽了环节上的问题。当时亦工房产公司公章没在它手里。它的法人叫范剑峰。他出门了。他说盖你们的戳吧。当时这个环节处理上没有盖他的戳,就加盖他的补偿协议书了。”
冯局长说,当时为了让被拆迁的130多户居民尽快拿到补偿费,他虽已意识到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还是同意在协议上加盖了拆迁办公室的公章,以便使协议生效。
记者:“与法律强制性规范相抵触的文书,您认为它还有效吗?”
冯德亮:“在法律面前,有些程序从法律角度讲,我还不算太通。”
尽管如此,冯局长还是试图证明拆迁协议是由亦工房产公司与居民自愿订立。盖错章只是个微小疏漏。他立刻找来了一位亦工公司的工作人员。据说,当初正是由这位张先生具体负责订立协议的事。
记者:“当时您和老百姓签合同的时候,干嘛要盖开发区(拆迁办)的章。”
张:那我就不知道了。具体负责的现在有没有在公司。”
都出门了?难道这真的仅仅是一个工作差错吗?被拆迁居民的说法显然与房产局的解释大相径庭。他们说,订立协议全部是由房产局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办理的,并且态度极其蛮横。
“就得听人家的,人家说不给你,咱就没招呗,如果要是不签的话,我连这点钱都得不到。”
究竟谁才是真正的拆迁人,并实施了拆迁行为。目前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而这关乎到此次拆迁的合法性,为慎重起见,记者决定从源头查起。依照国务院305号令,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拆迁人应当委托专业的房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估价,以确定补偿费数额。
在居民们的指点下,我们找到了这家评估所。
“当时是胜利经济开发区委托我们做的评估。”
在评估所向我们出示的包括评估报告书在内的一系列文字材料中,委托评估的单位均为胜利经济开发区房产局拆迁管理办公室,根本找不到所谓亦工房产公司的影子。
这位范经理坦率地承认,所谓《拆迁许可证》他闻所未闻,也没有申请办理过
至于上面何以写着亦工公司的名称。他并不清楚在这次拆迁中,亦工公司只是受房产局拆迁办的委托负责清理现场。其它诸如房产评估与居民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等事务该公司从未参与。而谈及那天向我们介绍情况的张先生,范经理表示,此人并非亦工公司的员工。
当我们带着上述采访结果再次见到冯局长时,他似乎已经没有了上一次的自信。
记者:“亦工公司实际上是接受开发区的委托。”
冯:“对,应该是这个概念。”
记者:“实际上亦工公司本身并不是真正的拆迁人。”
冯:“对,委托拆迁人。”
记者:“只有拆迁人才能持有《拆迁许可证》吧,那真正的拆迁人是谁呢?
冯:“你现在从字意上理解是谁?”
记者:“这个应该是我问您。”
冯:“那只能从文字材料上反映出来了更加专业的东西 ,像305号令吧,我可能学习得不够,没有你们学习得专业。虽然我是房产局的,在拆迁办如果工作中出现哪些偏差,305号令我学习得不深刻,我再有待于再努力学习。”
冯局长的谦逊并不能遮掩真相。大量事实证明,这次胜利经济开发区的拆迁正是由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房产局违规充当了拆迁人,并利用其掌握的行政权力强迫居民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对于像陈艳这样拒签协议的被拆迁户,它又以主管机关的身份自行裁决强制拆迁。而假借亦工房产公司名义办理的《拆迁许可证》不过是为了规避法律。
“你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政府的权限就太大。很容易以权力来维护你行政机关的部门利益。”
袁曙宏,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室主任,著名行政法专家。他认为,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充当拆迁人将导致整个拆迁行为的无效。政府本来是应当维护拆迁市场的管理秩序的,现在作为拆迁合同主体一方来签合同势必使政企不分。这就有悖于政府对整个市场管理中的公正原则。[page]
记者:“如果被拆迁的居民认为自己的权益在这次拆迁行为中受到了损害。他们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袁曙宏:“从本案来讲,这个合同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应当予以撤销。那么,视为这个拆迁是不合法的拆迁,根据《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在本片播出之前,记者从抚顺得到消息。已有被拆迁居民将胜利经济开发区房产局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违规拆迁造成的财产损失。而陈艳等人也在收集证据准备诉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