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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遭遇”拆迁到底该怎么办?

邢颖律师2021.12.28806人阅读
导读:

根据2005年8月11日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第3步 提起行政诉讼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还赋予了承租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若不服建委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公房“遭遇”拆迁到底该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2005年8月11日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第3步 提起行政诉讼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还赋予了承租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若不服建委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公房“遭遇”拆迁到底该怎么办?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1步

区分性质由承租人购买

目前北京存在两种性质的公房,一种是市、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宅,即房管房,这种房子的产权均属房管所;一种是机关、在京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组织)自管公有住宅,即单位房,产权属单位所有。

根据《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第二条,房管所管理的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均须按该办法向职工出售,房屋承租人购买住房后作为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人);单位自管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可以按本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该二十九条规定,拆迁出租的公有住房,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权或者异地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方式,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由于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的主体只能是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对于房管房来说,房管所必须将房屋产权向承租人出售,才能进行拆迁;对于单位来说,如果单位自愿放弃产权,则可采取房改加危改模式,向承租人协议出售产权;如果单位不愿意放弃产权,则可有两种处理办法:协议收购使用权进行货币补偿,或者重新异地安置,继续签订租赁合同,后一种情况非常少见,一般都是先进行产权置换,再参加拆迁,或产权置换和拆迁同时进行。

第2步

协议不成申请裁决

按照前述文件,拆迁方应与公房承租人就拆迁补偿方案进行协商,协商的依据如下:面积方面,《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2000〕19号)规定,在危旧房改造中,对被拆除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原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安置:(一)原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一居室;(二)超过20平方米(含)不足30平方米的,安置1套二居室;(三)超过30平方米(含)不足4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三居室;(四)超过40平方米(含)的,对于超过部分,可以比照前三款标准予以分套安置或者增加居室间数。

价格方面,如果安置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原建筑面积,应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并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如工龄、职称等方面的优惠;如果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应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如果超过人均15平方米,应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双方就以上标准协商不成,可向建委申请裁决。根据2005年8月11日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第3步

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还赋予了承租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若不服建委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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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补偿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2、拆除国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住宅房屋按户偿还,按户计算,每户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价,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从“拆迁安置”到“安置拆迁”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从“拆迁安置”到“安置拆迁”

    内容:全年完成了33个拆迁项目,搬迁居民3711户,拆迁房屋60万平方米,实现了拆迁工作的平稳推进,打造了淮安市“平安拆迁”的又一亮点。实施单位的每一项目现场都设立信访接待室,以“政策咨询”“现场质疑”等方式就地化解拆迁矛盾,使该县的拆迁管理与实施始终能够稳扎稳打、规范有序地运行。让拆迁群众在耳闻目睹中逐渐理解“拆旧房助大县崛起,迁新居走小康之路”的浅显道理,自觉地“以通情达理支持城市建设为荣,以胡搅蛮缠阻碍社会发展为耻”,主动拉近了与拆迁人的距离。那么从“拆迁安置”到“安置拆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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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城市房屋拆迁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看法的商榷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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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对“城市房屋拆迁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看法的商榷

    内容:在这些目的中,几乎没有一个目的会与包括城市房屋拆迁在内的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无联系。相反,有相当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财产价值被“合理合法”地蒸发掉了,以“社会公益”为理由似乎很难说服人们。一个城市经过漫长历史演进所形成的文化,因城市房屋被肆意拆除而消失,很难说是“社会公益”的体现。那么对“城市房屋拆迁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看法的商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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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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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商用住房的补偿包括房屋拆迁的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偿费、因拆迁所遭受损失的补偿费。拆迁商用住房具体的补偿内容,每个地方都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暴力“强拆”频发拷问新拆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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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暴力“强拆”频发拷问新拆迁条例

    内容:新华社昨天播发《“强拆”事件频发:引公众对新法规更多期待》一文透露,近日,记者在河南、安徽、黑龙江等地采访,各地群众普遍希望以新的拆迁法律法规规范征地与拆迁行为。民间立法建议前景模糊“当务之急是制定新的征地、拆迁法律法规。但是,被称为“新拆迁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今年1月公开征求意见至今,“千呼万唤不出来”。”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x获知发生又一起暴力拆迁事件后非常愤慨。外号“王拆迁”的王xx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宜黄拆迁一案。《人民日报》日前刊文,指出一些“强拆论”值得警思。那么暴力“强拆”频发拷问新拆迁条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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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也有“托”,一次获利2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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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拆迁也有“托”,一次获利2000万

    内容:记者昨天从南京市检察院“举报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09年6月-2010年5月,南京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受贿案件114件126人。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呈高发态势,2009年南京市检察机关共查办此类案件30件35人,占当年案件总数的25.2%。南京市检察院预防处组织力量对2009年全市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门调研,昨天公布了调研报告,总结出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四大特征。那么拆迁也有“托”,一次获利2000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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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空挂户口”能否取得拆迁补偿款?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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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空挂户口”能否取得拆迁补偿款?

    内容:下面陈增高律师通过案件为您详细介绍“空挂户口”能否取得拆迁补偿款。案情简介:赵某系上海知青子女,1996年因回沪读书户口迁入上海市安远路的一处房屋内。根据《解答》第九条“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陈律师的观点基本上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酌定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24万元。按照托底保障则可以取得相应份额的补偿款。那么“空挂户口”能否取得拆迁补偿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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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遭遇”拆迁到底该怎么办?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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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公房“遭遇”拆迁到底该怎么办?

    内容:根据2005年8月11日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第3步 提起行政诉讼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还赋予了承租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若不服建委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公房“遭遇”拆迁到底该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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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的使用人。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实际使用人。使用人有权要求拆迁人给予安置,拆迁人对使用人进行拆迁安置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拆迁安置一般通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协议的方式进行,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达成协议,规定于中。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就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就成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安置可以一次性解决安置住房,也可以由拆迁人通过周转房(或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先行临时过渡,缓解解决安置用房。如果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这样拆迁安置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安置,另一种是过渡性安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不签拆迁协议将“被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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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不签拆迁协议将“被下岗”?

    内容:王女士称,从去年11月拆楼开始,“机器噪音太大,睡不着觉,实在受不了。”由于长期休息不好,导致其高血压病情加重。“退休职工不同意的话,300元—2000元的退休生活补贴会被拿掉;在职职工不同意的话,他们就说工作不好安排,要下岗……实际上这是一种威胁。”业主黄先生说。同时,胡xx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有100多名业主签名的《致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委、深圳中航集团的信》:“我们大多数的业主态度明确,就是坚决支持‘新、老四栋’的拆迁改造,期盼早日住上新房。89%对11%,孰轻孰重,相信你们会做出判断”。那么不签拆迁协议将“被下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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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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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遭遇“口头辞退” 切忌一走了之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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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职工遭遇“口头辞退” 切忌一走了之

    内容:一个多月前,李某与公司经理发生口角,经理大骂李某并声称要炒掉他,李某一气之下就回了家。两个礼拜后,李某收到了公司寄来的辞退函,表明根据公司管理章程规定,员工发生无理由旷工10天以上等严重违反单位制度的行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决定到法院起诉,同时拨打了“148” 法律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李某的行为应当是达到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事后,李某在诉讼中因证据不足没获得法院支持。律师提醒,职工遇到此类情形一定要冷静对待,要求单位出具书面的处理意见,或通过工会、调委会等组织协调处理,切忌一走了之,给维权之路自挖陷阱。那么职工遭遇“口头辞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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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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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的应当补偿房屋价值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等。但是公房拆迁,补偿款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还有房产人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给与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一般是由公房所属单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给予补偿款。具体补偿款是多少,还要看公房所属单位的决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对“空挂户口”酌情给予拆迁补偿款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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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对“空挂户口”酌情给予拆迁补偿款

    内容:唐某某父子虽然户口在该房屋内,但并不实际居住,且他们在本市他出有房,也不符合因居住困难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之情况,故唐某某父子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果然,法院判决没有认定唐某某父子是“同住人”,但是考虑房屋征收单位将唐某某父子列为应计算人口,酌情判决分给唐某某父子拆迁补偿款每人15万元。法院会对有户口的进行酌定补偿。那么对“空挂户口”酌情给予拆迁补偿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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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的应当补偿房屋价值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等。但是公房拆迁,补偿款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还有房产人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给与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一般是由公房所属单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给予补偿款。具体补偿款是多少,还要看公房所属单位的决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怀孕女教师遭遇“被调岗”“被离职”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怀孕女教师遭遇“被调岗”“被离职”

    内容:校方称调岗是为照顾孕妇,离职是因“旷工”律师称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孕妇产妇权利“女教师怀孕了就不能正常上课了吗?”日前,在龙岗区布吉街道时代学校担任美术教师的覃老师由于怀孕,被学校安排调岗到工资几乎少一半的图书馆管理员。在她向有关部门投诉期间,学校又以其旷工为由,对其做“自动离职”处理。今年6月,她发现自己怀孕了。但是,10月15日,学校发出通知,以覃老师10月13日、14日、15日连续3日没有上班为由,对其做“自动离职”处理。”其次,覃老师怀孕后如果留在教学岗位上也不安全。”对于董校长的说法,覃老师表示了异议。那么怀孕女教师遭遇“被调岗”“被离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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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公房的补偿标准是:按照面积1:1补偿,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兼顾对房屋使用权人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协调不同拆迁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以提高拆迁效率和维护居民权益为目标,探索“利益共赢”的拆迁制度体系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协调不同拆迁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以提高拆迁效率和维护居民权益为目标,探索“利益共赢”的拆迁制度体系

    内容:④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的商品房建设,满足被拆迁居民的住房需求。⑤建立被拆迁地块土地出让价与拆迁补偿价的数模关系,用土地增值收益的一部分来补贴拆迁补偿价,使得原住户也能分享区位优势和土地用途转换带来的高收益。那么协调不同拆迁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以提高拆迁效率和维护居民权益为目标,探索“利益共赢”的拆迁制度体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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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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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房拆迁改造八大怪:“愿不愿意”农民说了不算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农房拆迁改造八大怪:“愿不愿意”农民说了不算

    内容:路边的公示牌上介绍,这是凤台县批准的一个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总占地面积300多亩。这个村占用良地300多亩,开发建设了大批商品房,并以每间房6万元的价格卖给农民。该市彬县情况类似。该镇一位农民说,自己进“新村”盖房花费8万多元,贷款1万多元,全家人以后都要勒紧裤带过日子了。咸阳的农民已经吃不消,然而还不算最糟。那么农房拆迁改造八大怪:“愿不愿意”农民说了不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1.02382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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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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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调委”无助于解决拆迁的主要问题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协调委”无助于解决拆迁的主要问题

    内容:日前,北京市成立综治委住房城乡建设协调委员会,北京市副市长陈刚亲任主任。综治委住房城乡建设协调委为市级机构,全市各区县还将成立住房城乡建设综治工作协调委员会。北京市采取了提高拆迁工作管理层级并统筹管理的办法。诚如王锡锌教授所言,“协调委”有助于改变“各自为政”的局面,但“各自为政”并不是拆迁中的主要问题。这是拆迁冲突频发的根源之一。拆迁纠纷大都源于补偿的争议。很显然,上述五个方面的问题既不是“各自为政”的问题,也与拆迁主管部门的级别无关。因此,拆迁问题的当务之急还是完善制度。那么“协调委”无助于解决拆迁的主要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1.02347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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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小产权房”?它与农村拆迁安置房和农民的私房有什么区别?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什么是“小产权房”?它与农村拆迁安置房和农民的私房有什么区别?

    内容:什么是“小产权房”?前几天听说国家有新规定,城里人不准购买“小产权房”。它与农村拆迁安置房和农民的私房有什么区别?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的政策都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以获取集体土地使用权。因此,所谓“小产权房”买受人无法办理相关产权证明,并需承担买卖无效之风险。农民的私房,是指村民在依据其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而取得的宅基地之上自行建造的房屋,现行法律法规不许城镇居民购买,如需购买应经得特定程序审批。那么什么是“小产权房”?它与农村拆迁安置房和农民的私房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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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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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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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动拆迁成职务犯罪“重灾区”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房屋动拆迁成职务犯罪“重灾区”

    内容: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在房屋拆除工作中共查处行贿受贿等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1起,其中案值最高的达30余万元。某镇动迁办原副主任冯某,利用负责房屋拆除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组织拆除动拆迁企业厂房和农户住宅的业务活动中,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8万元。上海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称,权钱交易是职务犯罪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据悉,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在查案的同时,已会同区监委、房地局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分析案发原因,寻找预防对策,形成了《房屋拆除管理环节职务犯罪案件频发的原因及对策》调研报告。那么房屋动拆迁成职务犯罪“重灾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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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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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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