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
“该条规定了撤销权消灭的两个事由,即除斥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放弃撤销权。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那么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该条规定了撤销权消灭的两个事由,即除斥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放弃撤销权。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关于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权事由后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该条规定了撤销权消灭的两个事由,即除斥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放弃撤销权。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