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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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消灭有哪几种情形?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撤销权消灭有哪几种情形?
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那么撤销权消灭有哪几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1.12.2882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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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私了”固然是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方式,它有利于尽快恢复交通、解决纠纷,但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私了”。“私了”的前提是当事人在现场就事故事实及责任达成一致,从实践意义出发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最好不要进行“私了”,而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等候处理——1、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2、造成人员伤亡的;3、车辆不能行驶的;4、一方驾驶员属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5、碰撞固定物的单方交通事故;6、肇事人所驾驶车辆为外省市号牌,且不能当场赔付的。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再遇到符合“私了”的情况,广大司机应及时就基本事实及责任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字,有条件的也可以用相机拍照,对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形等由当事人签字共同确认。从民法上来讲,这是一种合同,是协议书,对双方是个制约,避免事后突然反悔,也可为今后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留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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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证期间的约定可分为哪几种情形?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对保证期间的约定可分为哪几种情形?
内容: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分约定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1、没约定保证期间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长短为六个月。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债权人未能证明该书面通知系其与保证人订立的新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对保证期间届满的其他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对保证期间的约定可分为哪几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09202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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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撤销合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主要包括:1、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重大误解的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2、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等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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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内容:对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则不用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撤销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权,即依据撤销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得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那么可撤销合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1.12.28910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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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具有下列情形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合同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等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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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为发生撤销权消灭的期限是多久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自行为发生撤销权消灭的期限是多久
内容:自行为发生撤销权消灭的期限是多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那么自行为发生撤销权消灭的期限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2.07798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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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规定,财产分割协议的有效性存在缺陷,如一方被欺诈、胁迫时签署的协议。根据有关法律,另一方同意后悔的,双方可以再次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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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担保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内容:以上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复存在。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及时得到清偿而设定的,故具有从属性主债权的特征。优先受偿性是指担保物权最主要的效力。那么担保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哪些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09693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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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抵押权的消灭有以下几种方式:1.以实现的方式消灭,抵押权实现后原有的抵押合同终止,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抵押权自然消灭。2.因抵押权人的放弃而消灭。3.因抵押合同的无效而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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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内容:以上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复存在。(二)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依法律的规定而消灭。例如《担保法》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等等。那么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07628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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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务抵销,哪些情形适用债务抵销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债务抵销,哪些情形适用债务抵销
内容: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双方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清偿,而使互负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定抵销和合意(约定)抵销。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抵销具有用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那么什么是债务抵销,哪些情形适用债务抵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2.09659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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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离婚双方必须到庭,可以申请法院强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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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混同包括哪些情形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广义的混同包括哪些情形
内容:广义的混同包括哪些情形1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2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而言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因此,合同债权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则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此外,法律有例外规定的,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那么广义的混同包括哪些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07513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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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供役地权利人可以使地役权消灭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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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内容: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几种情形是什么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四类: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如免除、解除;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如清偿、混同;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如给付不能;基于法律规定一、清偿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在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那么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几种情形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0796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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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人单位合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一、协商解除;二、过错解除;三、非过错解除;四、经济性裁员。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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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消灭的几种情形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担保物权消灭的几种情形
内容: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那么担保物权消灭的几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1.12.30397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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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担保物权消灭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在什么情况下担保物权消灭
内容:在什么情况下担保物权消灭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包括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以上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复存在。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担保物权也消灭。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依法律的规定而消灭。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担保物权消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08544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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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该条规定了撤销权消灭的两个事由,即除斥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放弃撤销权。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那么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1.12.28772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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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情形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情形
内容: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情形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共有份额或相应的财产权利①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②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那么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08479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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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因素有哪些?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是什么?
许瑞林律师
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因素有哪些?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是什么?
内容: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因素有哪些?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09556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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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怎么规定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怎么规定
内容: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怎么规定担保合同经常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存在,既然这也属于合同的一种,那么其肯定也就存在无效的情况。第二种是担保合同形式不当而无效。第三种是担保合同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第四种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第五种情况是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权人未能及时的行使权利。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民法典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性质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任何中止、中断或延长,只要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因而出现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风险。那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怎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08523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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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有法定情形未判决离婚,但是法院认可了原告举证的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并进行了否定评价!很多人都认为这样的第一次诉讼不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其实不然。第一次诉讼即使不判离,但诉讼中的每一个细节都是第二次的铺垫,可谓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元甲婚姻家事 736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111评论 -
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林艳英 907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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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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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林艳英 38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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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如果你有离婚问题,可以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咨询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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