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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拆违”被判“违拆

于海明律师2021.12.281050人阅读
导读:

2011年10月中旬,一位面色中写满了焦虑踌躇的中年男子走进了盛廷律师事务所,委托段福惠律师与马丽芬律师拯救其被“拆违”毁掉的财产权益!2010年3月,“山光照槛水绕廊,舞雩归咏春风香”,郭一耀北京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养殖基础设施也全线竣工。然而,就在郭一耀准备大展宏图的时候,“噩梦”不期而至——马坡镇人民政府在没有对郭一耀进行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将其北京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建筑物强制拆除。——被告的新证据2012年2月上旬,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郭一耀诉马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一案。那么镇政府“拆违”被判“违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11年10月中旬,一位面色中写满了焦虑踌躇的中年男子走进了盛廷律师事务所,委托段福惠律师与马丽芬律师拯救其被“拆违”毁掉的财产权益!2010年3月,“山光照槛水绕廊,舞雩归咏春风香”,郭一耀北京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养殖基础设施也全线竣工。然而,就在郭一耀准备大展宏图的时候,“噩梦”不期而至——马坡镇人民政府在没有对郭一耀进行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将其北京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建筑物强制拆除。——被告的新证据2012年2月上旬,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郭一耀诉马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一案。关于镇政府“拆违”被判“违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事实概要】

2011年10月中旬,一位面色中写满了焦虑踌躇的中年男子走进了盛廷律师事务所,委托段福惠律师与马丽芬律师拯救其被“拆违”毁掉的财产权益!

原来,2003年1月,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衙门村经济合作社将位于本村西北位置的14亩土地承包给马峰(化名),做种植养殖使用,承包期限为30年。2006年3月,因马峰无力经营,将上述承包地中的9亩土地转包给刘畅(化名),并经过了衙门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2008年9月,经与衙门村村民委员会协商同意后,刘畅又将上述9亩承包地连带500多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2003年由马峰建设)转包给郭一耀(化名,即前述男子),转让费50万元。当日,郭一耀与衙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郭一耀与村委会直接形成承包关系。

合同签订之后,郭一耀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养殖设施,在2008年年底开始修建牛舍、挤奶厅、办公室、员工临时宿舍、库房等设施近5000平方米,并于2009年7月经村委会同意申请注册了北京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0年3月,“山光照槛水绕廊,舞雩归咏春风香”,郭一耀北京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养殖基础设施也全线竣工。然而,就在郭一耀准备大展宏图的时候,“噩梦”不期而至——马坡镇人民政府在没有对郭一耀进行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将其北京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建筑物强制拆除。事后郭一耀找到镇政府质问无故拆房的缘由,镇政府答复称,被拆建筑物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办案掠影】

办案唯一辑:诉的主题曲

——疾如流星的起诉

段福惠律师与马丽芬律师介入案件之后,详细查看了关于土地承包的全部协议。随后,段、马二律师以委托人郭一耀的名义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马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在起诉状中,二律师历数涉案强拆行为的四大违法理由:

①原告与衙门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时,该块土地上已经有500多平方米的建筑,该建筑是第一个承包人马峰于2003年1月承包土地之后建设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明律,被告无权予以拆除;

②原告承包的土地是养殖用地,且严格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使用,并于2009年申请注册了北京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序正当,而养殖用地建设养殖用房是不需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被告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page]

③原告承包的土地规划用途本身就是建设用地,即便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在建设用地上未获批准手续而为建设行为也不必然要采取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措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限期改正。本案原告所建养殖用房并没有影响规划实施,只是没有办理手续,所以只需补办审批手续即可,被告强拆行为显然属于不当行政行为;

④被告将原告的养殖用房认定为违法建设并予以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处罚的行为,但在该行为实施之前却没有以任何形式通知原告,显然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程序不合法。

——被告的新证据

2012年2月上旬,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郭一耀诉马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一案。审理过程中,有备而来的马坡镇人民政府提交了一份新证据——《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并称:2010年3月25日,被告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查询到原告北京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建筑物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而对原告作出《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并于当日到原告承包地上进行送达,因未找到原告,将该通知书贴于原告承包地的建筑物上。因原告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建筑物,遂采取了强制拆除措施。

显然,被告马坡镇人民政府试图通过这一纸原告未曾见过的通知书证明其强拆行为乃是师出有名,且程序正当。不过,这一“突然袭击”的如意算盘最终未能打响,反而被目光如炬的段福惠律师与马丽芬律师捕捉到了两项重要信息:

①《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落款处赫然盖着马坡镇村镇建设科的红色钢印,证明该通知的发文主体是马坡镇村镇建设科,而这只是马坡镇人民政府的一个部门,不是行政主体,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②原告并不在被拆除的北京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居住,被告所谓的送达《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的时候原告也不在北京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这种情况下被告将《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留置送达”在北京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留置送达的要求。

——阳春三月判决季

2012年3月下旬,在一个春光明媚的下午,郭一耀从顺义区人民法院领回了《行政判决书》。在判决书里面,合议庭采纳了郭一耀二代理律师的观点,以被告作出《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的事实依据不充分、马坡镇村镇建设科以马坡镇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行为不当、被告在原告并未在场的情况下采用张贴方式送达通知书的行为存在欠缺三点理由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养殖用房的行为违法。[page]

春的脚步催生了万物的欣欣向荣,法院的正义一判则卷走了郭一耀心中堆砌已久的阴霾,只留下焕然一新的希望与信念……

【律师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后,“拆违”一次日渐广泛地走入拆迁维权法律工作者的视线。之所以如此离不开两项因素:

其一,我国法律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违法建筑”,主要违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我国大范围集体土地与小范围国有土地之内,因历史变动、城市经济飞速发展等客观原因,为数不小的房屋若按照严格法律规定来界定其合法性,很难被排除在“违法建筑”的范畴之外。这样特殊的国情背景,加之法律体系的不完善、行政执法的任意性两大严峻现实问题,以“拆违”之名行强拆之实的怪诞现象实在是想不出现都难。

其二,“拆违”攻势强大,拆迁户对此几乎毫无抵抗能力科研,因为他们无法从法律的形式上证明自己房子的合法性。而拆迁部门就会借机拆掉该处房屋,从而降低补偿、甚至是不给补偿。

本案中,当事人郭一耀的养殖用房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被归为“违法建设”似乎并无不妥。但是,这种情况下堂而皇之的强拆行为又是否妥当?笔者认为非然。郭一耀承包的土地规划用途本身就是建设用地,这不同于在耕地上建房,如果在耕地上建房,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行政处罚措施只能是强制拆除,但是在建设用地上建房没有批准手续的,由于并不影响规划实施,所以可以补办审批手续。而如果强制拆除5000平方米刚刚建设完毕的、具有养殖功能的建筑物,一方面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不符合《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对郭一耀来说也显失公平。

2012年4月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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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骑车人撞上垃圾池死亡镇政府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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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景山法院调研“城中村”拆迁案审理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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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景山法院调研“城中村”拆迁案审理的难点

    内容:石景山法院调研“城中村”拆迁案审理的难点2009年,石景山区拆迁面积近300万平方米,涉拆迁居民近2万户,拆迁工程创历史最高。为保障拆迁工作平稳进行,维护“城中村”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石景山区法院对09年受理的36件涉“城中村”拆迁案件调研分析,发现涉“城中村”拆迁案件审理中存在五个难点问题:一是房屋权属认定难。三是“城中村”拆迁案件调解难。针对涉“城中村”拆迁案件的审理难点问题,该院提出五点对策和建议:一是“先拆违,再拆迁”,由多部门联动协调,明晰拆迁房屋产权。那么石景山法院调研“城中村”拆迁案审理的难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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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小产权房”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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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小产权房”

    内容: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今年国土资源部将重点清理“小产权房”和高尔夫球场。国家和各地相关监管部门屡屡提示建设和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但仍难以遏制“小产权房”这一现象的蔓延。那么什么是“小产权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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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解释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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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小产权房”解释

    内容: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今年国土资源部将重点清理“小产权房”和高尔夫球场。国家和各地相关监管部门屡屡提示建设和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但仍难以遏制“小产权房”这一现象的蔓延。那么“小产权房”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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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收容教育”,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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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收容教育”,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内容: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那么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收容教育”,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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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趁早“封死”小产权房的前路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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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趁早“封死”小产权房的前路

    内容:所谓小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在现实中往往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以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仅仅依靠事后的查处是不行的,还须事先不断释放明确信号,趁早“封死”小产权房的前路。再加上一些专家学者的不当言论,更给人们以小产权房可能会“分类处理”等假象,凭空增添侥幸心理,并刺激更多的人加入到购买小产权房之列。那么趁早“封死”小产权房的前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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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聘“先跑老师”范美忠违反劳动合同法吗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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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解聘“先跑老师”范美忠违反劳动合同法吗

    内容:近日有媒体报道光亚学校接到都江堰教育局转达的教育部通知,取消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解除继续聘用。王旭明声明,教育部未发出任何要求取消范美忠任教资格的通知。但根据他目前了解的情况,范美忠所在的学校确实已对其发出解聘的正式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如下: 一、过失性解除。本案中范美忠并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也无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也非依法裁员,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没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那么解聘“先跑老师”范美忠违反劳动合同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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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能否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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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能否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内容:用人单位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并非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且公司也未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那么“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能否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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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全面推行反家暴“人身保护令”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陕西省全面推行反家暴“人身保护令”

    内容:自2010年以来,我省21个基层法院开始试点“人身保护令”,至今至少发出78份,没有一起违反保护令的情况。昨日,省高院召开落实《反家庭暴力法》新闻发布会,并与省公安厅、省妇联联合下发我省全面推行“人身保护令”的意见。省高院副院长曹建国称,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人身保护令”如何保护受害人?婚后,周某以家长的身份,长期对邓某施行辱骂、殴打及体罚,强迫邓某与妻子分居。酒后殴打妻子致死丈夫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丈夫高某经常殴打妻子王某。那么陕西省全面推行反家暴“人身保护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1.12.14539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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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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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副总裁“跳槽”被判赔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副总裁“跳槽”被判赔

    内容:日前,北京某科技公司诉被告成都某数码公司、被告陈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海淀法院审结,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成都数码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科技公司人民币50万元。请求判令陈某与数码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陈某与数码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万元。科技公司对其的竞业限制不具有合法性,且科技公司关于“调离公司两年内不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行业”的竞业限制范围过大,亦未向其支付任何补偿费用,故双方的竞业禁止约定无效。陈某参与制订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离任后2年内仍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那么副总裁“跳槽”被判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10506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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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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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缩水”业主告赢开发商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房子“缩水”业主告赢开发商

    内容:■ 保安半夜进民宅物业公司被判赔■ 业主小区丢车物业公司是否赔偿■ 物业管理收费纠纷应如何处理■ 如何办理物业交接手续那么房子“缩水”业主告赢开发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28282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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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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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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