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合同有哪些处理办法
导读: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可撤销的合同有哪些处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关于可撤销的合同有哪些处理办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