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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案例

林艳英律师2021.12.29397人阅读
导读:

可得利益损失案例案情介绍:2003年8月22日睢宁县城东劳务公司接受南亚塑胶工业(南通)有限公司委托在睢宁县招募工人100名。城东劳务公司要求赔偿间接损失21980元,除可得利益予以支持外其余部分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睢宁县康复医院赔偿睢宁县城东劳务公司复检费1097.40元、住宿费120元、复检交通费53元、不合格人员往返车费480元、招工75人的可得利益损失5367.75元,合计7118.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受害人因违约而遭受的上述预期纯利润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要件。那么可得利益损失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可得利益损失案例案情介绍:2003年8月22日睢宁县城东劳务公司接受南亚塑胶工业(南通)有限公司委托在睢宁县招募工人100名。城东劳务公司要求赔偿间接损失21980元,除可得利益予以支持外其余部分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睢宁县康复医院赔偿睢宁县城东劳务公司复检费1097.40元、住宿费120元、复检交通费53元、不合格人员往返车费480元、招工75人的可得利益损失5367.75元,合计7118.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受害人因违约而遭受的上述预期纯利润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要件。关于可得利益损失案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可得利益损失案例
案情介绍:2003年8月22日睢宁县城东劳务公司接受南亚塑胶工业(南通)有限公司委托在睢宁县招募工人100名。同年9月3日,劳务公司到康复医院联系体检事由。次日,南亚公司派人随同劳务公司带领招聘的25名工人至康复医院进行体检,康复医院向劳务公司开具了收到体检费1000元的收据。当日,康复医院出具的25人体检合格的报告由南亚公司人员带走。同年9月9日,南亚公司厂医审核发现体检报告中缺少两对半及肝功能体检项目,即告知城东劳务公司。后劳务公司将康复医院出具的肝功能及两对半体检报告传真给南亚公司。南亚公司发现传真的检验报告中的肝功能数据与9月4日带回的不符,故对25名工人重新体检。经南通城东医院检查,发现其中3人患有乙肝,其中2人ALT(转胺酶)升高,遂对此5人不予录用。劳务公司为此支出复检费1097.4元。2003年11月5日南亚公司出具了《关于睢宁县城东劳务所招工一事的说明》,载明“由于此次在体检中出现疑问,故对城东劳务所的资质产生质疑,现本公司不再与其合作。”城东劳务公司遂诉讼至睢宁县人民法院,请求康复医院赔偿复检费、名誉损失费、间接损失等31700.40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务公司与康复医院之间的检验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约定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康复医院出具的肝功能化验单中数据前后不一致,导致南亚公司责令劳务公司招募的工人重新体检,并取消了剩余75名工人的招工约定。康复医院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对城东劳务公司可得利益予以赔偿。城东劳务公司要求康复医院赔偿不合格人员退费,因该笔款项系城东劳务公司代支部分,不应计入损失。城东劳务公司要求赔偿其名誉损失费5000元,因未提供法律依据,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城东劳务公司要求赔偿间接损失21980元,除可得利益予以支持外其余部分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睢宁县康复医院赔偿睢宁县城东劳务公司复检费1097.40元、住宿费120元、复检交通费53元、不合格人员往返车费480元、招工75人的可得利益损失5367.75元,合计7118.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城东劳务公司与康复医院之间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康复医院在履行义务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为3名已查出系乙肝患者的工人也出具了体检合格的报告,是违约行为。由于康复医院的瑕疵履约行为导致用工单位对劳务公司的信誉产生质疑,解除余下合作,使劳务公司失去了输送75名工人并从中获取利润的机会。城东医院作为一家职业医院,其预见能力不同于一般人,应当能够预见到如果不认真负责的进行体检,将身体不健康的工人输送出去会对劳务公司的诚信度产生合理怀疑而不再与之合作。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一、 可得利益损失及其赔偿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润。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而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和必须缴纳的税收。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受害人因违约而遭受的上述预期纯利润的损失。如服务合同中被服务方违约造成服务方预期利润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要件。因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是严格责任制,故违约损害赔偿要件包括: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只要具备上述三要件,违约方即承担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问其主观过错。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属于违约损害赔偿的一部分当然也要具备上述三要件。

二、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

违约损害赔偿制度根本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同时还应顾及鼓励交易、提高效率等社会利益,故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一般而言,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受以下几个方面限制:

(一) 可预见性规则

即违约方仅对其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赔偿责任。 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预见的时间为订约时。预见的内容为损失的数额,对超出预见范围的损失,违约方不付赔偿责任。判断合理预见的标准,因违约方应当具备的预见能力采取不同的预见标准。当违约方具有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时,采取合理的标准;当违约方具有特殊预见能力时,采取违约方特殊标准。

影响违约方预见能力的因素通常包括:违约方的身份、受害方的身份、合同的对价、受害方对特殊信息的披露等。

(二)、减轻损害规则

即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获得赔偿。适应该规则应具备三个条件:①受害人具备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客观条件;②受害人具备该主观条件;③受害人客观上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三)损益相抵规则

即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利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予以扣除。

三、 结合本案浅谈实践中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理解

本案劳务公司与康复医院之间形成有效的医疗合同。 康复医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出具虚假体检报告,构成违约。虽然康复医院与劳务公司之间仅就25名工人形成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劳务公司的先期招募行为是2003年8月22日南亚公司委托劳务公司招募工人中的一部分,即南亚公司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具有完整性。康复医院作为一家职业医院,其知悉劳务公司的经营性质以诚信为本,并且熟知劳务公司招工体检的目的是为了劳务输出,其非社会一般人,应具备高于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完全能够预见瑕疵履行合同给劳务公司造成的损害后果。综上所述,康复医院违约与南亚公司解除和劳务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劳务公司因南亚公司解除75名工人的合作所遭受的利润损失数额在其合理预见的范围内且数额确定。因此康复医院应当承担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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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得利益损失是怎样

    内容: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重新协商不成的,争取调解解决。那么可得利益损失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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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进行了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本案中,张某为了达到在当地食品销售市场上打败行业对手、降低其市场竞争力的目的,利用防疫站对稼裕食品厂感染性腹泻进行调查一事,在明知调查报告已经作出疫情与产品质量无关的结论后,歪曲、篡改报告对疫情原因的认定,捏造已有10万人被感染的虚假事实,属于捏造事实,引起公众对疫情真实原因的错误认识;其通过邮寄的方式大量散发写有虚假事实的调查报告,应当认定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此举直接导致稼裕食品厂产品滞销,产生巨额经济损失。故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依法应予惩处。当代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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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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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期待利益是一种由合同保障的现实的利益”。即合同是否履行完毕是期待利益能否实现的前提条件。”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合同无效期待利益的损失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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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例

    内容:城市房屋拆迁既关系到城市建设能否顺利进行,又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房屋拆迁补会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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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可期待利益损失鉴定流程是怎样

    内容:再如,在违约不仅造成守约方价值的损失而且造成直接伤害时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是一致的。5、明确期待利益的举证责任主体。一般说来,期待利益或交易损失总是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但举证责任在受害方,如果受害方无法以相当确定的证据证明他期待的价值,那么就只剩下返还利益和信赖利益的请求了。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那么可期待利益损失鉴定流程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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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违约的利益损失赔偿问题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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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合同违约的利益损失赔偿问题

    内容: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作为违约损害赔偿一部分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当然也要具备上述三个要件。所谓法定赔偿,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事先就损失赔偿作出约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损失赔偿额。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因此,对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原则上应予以完全赔偿,但同时应将这种赔偿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可预见性规则是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个重要规则。那么合同违约的利益损失赔偿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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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效期待利益的损失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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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合同无效期待利益的损失怎么认定

    内容: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合同无效期待利益的损失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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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有什么不同 信赖利益的损失怎么算

    内容:保护信赖利益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从而使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良好状态。那么,合同无效期待利益的损失怎么办?关于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有什么不同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效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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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因管理案例解析

    内容:无因管理案例解析案情介绍某甲因长期外出打工,自己的房子闲置未用。乙则认为自己属于无因管理,不应赔偿损失。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具体说,就是未受委托,并无义务,而为他人(本人)管理事物者,谓之无因管理。我国民法典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无因管理中的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只有存在需要管理的合理原因,才能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那么无因管理案例解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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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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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预期利益损失是怎样

    内容:预期利益,指缔约时可以预见到的履行利益,又称可得利益或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是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合理预见的利益,但并不必须是必定发生的利益。如果守约方能够充分举证违约行为导致逾期利益损失的证据,法院应当判决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预期利益损失。主要指侵害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这种受害人为消除潜在的污染危害后果而必须耗费的人力和物力,也应视为预期利益损失,令加害方赔偿。预期利益损失作为合同的一项实际损失,不存在调整问题。”3、预期利益损失是违约金调整的一个参考因素。那么预期利益损失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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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债务人支付利息的相关案例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主债务人支付利息的相关案例

    内容: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是甲的保证人,由于甲到期未归还借款,丙向债权人乙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根据追偿权起诉甲,要求甲偿还1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甲只同意偿还丙代为偿还的债务金额10万元,不同意支付利息损失。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保证人的追偿应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费用。无论是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内部法律关系来看还是从保证人行使代位权一般原理来看,利息均属于追偿的范围,关于利息的起算点笔者认为应当自清偿之日起算,利息既然是一种损失应该从损失实际发生之日即清偿之日起算,计算标准参照法定利率。那么主债务人支付利息的相关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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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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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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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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