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高于实际损失可以要求降低赔偿吗

导读:
发生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守约方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与“定金”里选数额较大的一个作为补偿。间接损失不被认可。若违约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守约方损失的只是“机会成本”,法律不认可你的损失会大于定金。所以不会获得比定金数额更多的赔偿。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那么定金高于实际损失可以要求降低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发生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守约方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与“定金”里选数额较大的一个作为补偿。间接损失不被认可。若违约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守约方损失的只是“机会成本”,法律不认可你的损失会大于定金。所以不会获得比定金数额更多的赔偿。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关于定金高于实际损失可以要求降低赔偿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发生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守约方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与“定金”里选数额较大的一个作为补偿。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均大于这两者的,想要追索不足部分,则你要充分举证,用事实来证明,且要由法院来认定。间接损失不被认可。
若违约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守约方损失的只是“机会成本”,法律不认可你的损失(仅仅指直接损失)会大于定金。所以不会获得比定金数额更多的赔偿。
二、特征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三、定金作用性质
1.担保合同履行,属于债的担保。
2.证明合同成立。具有相对独立性。
3.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4.定金属于违约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