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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违约金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姚平律师2021.12.29606人阅读
导读: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无奈之下,陈女士于2018年8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东何某、来租公司及来租公司法人宋某共同赔偿损失。《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履约保证金3000元及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18日的租金共计3116元,何某应当予以返还,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那么房东违约金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无奈之下,陈女士于2018年8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东何某、来租公司及来租公司法人宋某共同赔偿损失。《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履约保证金3000元及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18日的租金共计3116元,何某应当予以返还,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关于房东违约金的赔偿标准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果房东在收了定金后反悔不愿意将房子出租给租客,那么,房东需要赔偿租客双倍的定金。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实际租房过程中,房东和租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问题,一般无论是房东违约还是租客违约都约定支付押金数额的违约金,少数是按照合同未履行的时间来计算具体的违约金。

虽然目前我国对房东违约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但根据法律规定,房东违约的,租房人可以要求房东根据租房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房东违约造成租房人损失的,租房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具体赔偿金额要根据租房人的具体损失来确定。

2017年9月21日,陈女士与来租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地址为某市的一小套房屋,合同约定租期为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每月租金为2300元,履约保证金为3000元。陈女士按照合同约定,于合同签订日一次性向来租公司法人宋某支付12个月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共计30600元,其中29600元通过银行转账,1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来租公司。

2018年1月20日,该房屋主人何某告知陈女士,声称自己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来租公司与何某是委托代理关系,现在来租公司无力支付2月份以后的剩余租金给何某,要求陈女士支付。陈女士不得已向房东何某的账户支付2018年3月1日至4月1日的租金2300元。2018年3月31日,何某通知陈女士,因其与来租公司终止委托租赁合同,因此要求她于2018年4月8日前腾出搬离房屋。

陈女士接到通知后于2018年4月7日搬离房屋,之后陈女士多次要求来租公司和何某退还剩余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借款,但何某以未收到租金为由,拒绝归还剩余租金、履约保证金,来租公司先以没钱为由一直推脱。无奈之下,陈女士于2018年8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东何某、来租公司及来租公司法人宋某共同赔偿损失。

开庭后,被告来租公司未到庭答辩,来租公司法人宋某也未到庭陈述。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陈女士签订合同时不知道何某与来租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何某要求收回讼争房产时披露了委托代理关系,因此陈女士可选择向何某主张权利。来租公司与陈女士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但来租公司与何某之间约定的委托管理期限仅截至2018年5月18日,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来租公司超越代理权限将案涉房屋出租给陈女士的部分租赁期限(2018年5月19日至2018年9月24日),因未得到何某的追认,对何某不发生效力。综上,法院认定来租公司以自己名义与陈女士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5月18日租赁期间的法律后果应由何某承担。《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履约保证金3000元及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18日的租金共计3116元,何某应当予以返还,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应付利息核计应以6116元为占用资金基数,从起诉之日2018年8月3日起计算。

陈女士向来租公司支付的2018年5月19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的房租款项及借给法人宋某的2300元借款,与此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处理,陈女士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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