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对广东省建设厅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摘录

导读:
建住房市函[2008]006号对广东省建设厅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婚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因婚后夫妻约定归双方共同所有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按照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办理,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申请登记要件中应包括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的约定,但不宜强制要求公证。那么建设部对广东省建设厅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摘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建住房市函[2008]006号对广东省建设厅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婚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因婚后夫妻约定归双方共同所有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按照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办理,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申请登记要件中应包括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的约定,但不宜强制要求公证。关于建设部对广东省建设厅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摘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建住房市函[2008]006号
对广东省建设厅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建房函[2007]4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婚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因婚后夫妻约定归双方共同所有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按照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办理,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申请登记要件中应包括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的约定,但不宜强制要求公证。
此复。
二○○八年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