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家庭对属于子女的房产能否单方面处理
导读:
事实上,即使父母双方同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房地产,也不能排除有损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可能。从该规定可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承担首要责任,另一方承担补充责任。如另一方监护人对此转移登记有异议的,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处分人非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处分未成年子女之房地产。如果与子女生活的一方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房产造成财产损失的,另一方可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代理未成年子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恶意处分的一方赔偿损失。那么离婚家庭对属于子女的房产能否单方面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事实上,即使父母双方同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房地产,也不能排除有损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可能。从该规定可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承担首要责任,另一方承担补充责任。如另一方监护人对此转移登记有异议的,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处分人非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处分未成年子女之房地产。如果与子女生活的一方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房产造成财产损失的,另一方可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代理未成年子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恶意处分的一方赔偿损失。关于离婚家庭对属于子女的房产能否单方面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应允许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单方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理由主要有三:
首先,如果我们不分情形,一概要求处分未成年人房地产时,离婚家庭未成年人的父母共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显然是强人所难。实践中,房地产登记机构往往只重视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共同申请转移登记,而忽视父母是否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处分其房地产。事实上,即使父母双方同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房地产,也不能排除有损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可能。
其次,未成年人因就医、就学方便或改善居住环境等原因确实需要出售其房地产,如果不结合实际情况,一概要求离婚家庭未成年人的父母共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否则,不予受理或登记,实质上是间接剥夺了未成年人的财产受益权。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从该规定可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承担首要责任,另一方承担补充责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承担的责任与另一方有差异,那么,享受权利也应有所差异。
具体到房地产登记中,如何认定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处分其房地产呢?现阶段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主要是《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可以一方申请的理由如前所述,此不赘述。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立法时认为登记机构的登记模式是形式审查。
一般认为,这种形式审查模式仅仅依据一份“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就可以进行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有失谨慎。一方监护人申请除提交书面保证外,还应当提交其他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确为子女利益,如未成年人为买方之一的新购房合同,新房地产价值大于原房地产或新房地产条件优越于原房地产条件的证明,另一方监护人不能前来的情况说明以及另一方监护人有异议时责任承担的方式。如另一方监护人对此转移登记有异议的,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处分人非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处分未成年子女之房地产。[page]
综上所述,一般认为根据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允许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单方处分未成年人房地产,单方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当然,未成年子女房地产的实际控制方单方恶意处分的,另一方有权进行监督。如果与子女生活的一方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房产造成财产损失的,另一方可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代理未成年子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恶意处分的一方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