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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6条

郭铭芝律师2021.12.30301人阅读
导读:

)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那么《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6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6条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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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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