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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效力秘密

张旭律师2021.12.30373人阅读
导读:

所谓直接效果说,是指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的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如溯及既往则有溯及力;如不溯及既往则无溯及力,合同解除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终止,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据此,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是否请求。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也可以不要求恢复原状。那么合同解除的效力秘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所谓直接效果说,是指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的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如溯及既往则有溯及力;如不溯及既往则无溯及力,合同解除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终止,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据此,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是否请求。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也可以不要求恢复原状。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秘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合同解除的效力概述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指合同被解除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对此,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不同学说,包括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折衷说、债务关系转换说、清算了结说。 1.直接效果说。所谓直接效果说,是指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的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依此学说,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法制下,所给付的有体物的返还请求权应是物的返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和效力。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存在信赖利益说和履行利益说的分歧。 [1] 2.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认为,合同本身并不因解除而归于消灭,只不过使合同的作用受到阻止,其结果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发生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发生新的返还债务。根据该说,合同解除场合发生的恢复原状义务,并非基于合同溯及既往的消灭,而是基于解除的本质,特别是有偿双务合同上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等价交换的均衡,合同上的债权关系并非因解除而消灭,而是形成为恢复原状的债权关系。恢复原状请求权被视为一种居于物权的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中间的、混合的特殊权利。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通常解释为履行利益为准。 [2] 3.折衷说。按照折衷说,就未履行的债务从解除时起债务消灭(不认溯及效力这一点,与直接效果说不同),就已经履行的债务发生新的返还债务(这点与间接效果说相同)。 [3]因解除发生的恢复原状义务的履行,从宏观上看是再现契约无效时应有的状态,可叫“契约的失效”。由契约发生的债务中,未履行者因失效而消灭。 [4] 4.债务关系转换说。该说认为,由于解除使原合同关系变形,转换为原状恢复债权关系,原合同上的未履行债务转化为原状恢复债权关系的既履行债务而归于消灭,原合同上的既履行债务转化为原状恢复债权关系的未履行债务,经过履行后始消灭。 [5] 5.清算了结说。该说认为,合同解除的效果,并非由法律规定发生,而是基于单方法律行为。解除权的行使,于双方的给付义务已经履行时,则建立了返还义务,解除权只是变更了合同的债的关系的内容,其债之关系仍然存在,因解除而在内容上变更为“清算关系”。 [6] 以上学说,作为德国民法典的解释,直接效果说为通说;作为日本民法的解释,虽然多少存在分歧,但是几乎所有的学者和判例都认可直接效果说。 [7]我国民事立法中,有学者认为,基于《合同法》的立法计划和立法目的,按照体系解释,《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效力采取的是直接效果说。 [8] 归纳起来,合同解除的效力主要涉及合同被解除后,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终止;合同终止时,已经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债务如何处理;合同解除是否影响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等。 二、合同解除与溯及力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后是否溯及既往的终止。如溯及既往则有溯及力;如不溯及既往则无溯及力,合同解除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终止,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 [9]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该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是否请求。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也可以不要求恢复原状。质言之,是否恢复原状,由当事人意思自治。二是合同性质。根据合同性质能够恢复原状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如果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能恢复原状的,则当事人不能要求恢复原状。 [10]此处所谓合同的性质,其实就是合同是一次性合同还是继续性合同。 (一)一次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 所谓一次性合同,也称为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一次性合同被解除时通常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故原则上应当具有溯及力,且只有赋予解除以溯及力才能实现当事人解除合同的目的。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此类合同通常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的标的物效益,客观上无法返还,无法恢复原状,所以这些合同解除无溯及力,只能产生向后解除的效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在继续性合同中,纯粹交付标的物的分期付款或分期交货买卖合同,其解除时有无溯及力应当分别而论,若标的物不可分,出卖人只交付部分标的物的情况下,合同解除应该有溯及力;反之,若标的物为可分物,相互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关联,则也只应当发生向后解除的效力,而不具有溯及力。 [11] 需要指出,我国《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据此,无论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都不受影响。 三、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合同解除有溯及力的直接效力,是各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全部免除的必然结果。在合同尚未履行时,解除具有溯及力,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溯及地消灭,当事人之间当然恢复原状,不存在产生恢复原状义务的余地。恢复原状义务只发生于合同部分或者全部履行的情况。由于合同自始失去效力,所以当事人受领的给付失去法律依据,应该返还给付人。 恢复原状在效力及范围上有自己的特性。在效力方面,由于我国法律未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因此给付人请求受领人返还标的物的权利可以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它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满足。在范围方面,它以给付时的价值额为标准进行返还,受领人获得利益多少,在所不问。 [12] 四、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与不当得利返还 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因此解除前进行的给付仍然有法律依据,只是自合同解除之时起尚未履行的债务被免除。这样,就发生了如下问题: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债务,对方却未履行对待给付,或者虽然也履行了债务,但双方各自的履行在数量上不对等。对这一问题采取所有物返还显然不妥,因为给付人在合同解除后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唯一的办法是运用不当得利制度加以解决,即受领人将其多得的利益按不当得利规则加以返还。 [13] 即使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但标的物已不复存在,或虽存在但返还标的物不符合效益原则等,或者债务的履行为提供劳务,亦按不当得利返还处理。 不当得利返还,在范围方面以受领人知道其取得利益无根据时尚存的利益为限,至于在返还时受领人有无利益存在,则在所不问。 五、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 (一)解除权的行使不妨碍损害赔偿请求权 解除权的行使使合同当事人特别是解除人,免除己方所负债务,如果已经进行了给付则可请求返还,毫无疑问这是解除制度带来的一个重大好处。但是,在许多场合,仅此并不能完全弥补解除人因对方的债务不履行而蒙受的损失。 [14]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核心是合同解除与合同债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否并存的问题,即合同解除是否影响当事人业已取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5]对此,德国、瑞士、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立法均予承认。 [16]就我国民事立法而言,《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可见,在合同解除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合同被解除而受影响。具体说来,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存的情形可以作如下归纳: [17] 1.在协议解除情形。各方订立协议解除合同关系,协议中就当事人一方业已取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依照其规定。没有约定的,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协议解除的影响。 2.在约定解除情形。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一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合同解除的影响。 3.在法定解除情形。法定解除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应区别而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因存在有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者因当事人没有过错,从而不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或者虽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但当事人的违约并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法定解除当不会与损害赔偿并存。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且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法定解除可以和损害赔偿并存,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害。 (二)损害赔偿的范围 合同解除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债权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一是债务人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二是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一般包括: [18]①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②债权人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③债权人因失去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④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因拒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⑤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人的给付物时,因返还该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2008年秋冬——2009年春夏作于上海(本部分约6000字,含注释)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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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解除终止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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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解除终止的效力

    内容: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合同因意外受挫而解除,在意外发生前应支付的款项,假如未付不必付,假如已付则可收回。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可以并存。那么合同解除终止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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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一般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需要按其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如何解除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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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解除效力待定的合同

    内容:对效力未定的合同,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取得认可人的认可,二是解除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那么如何解除效力待定的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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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解除的效力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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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解除的效力秘密

    内容:所谓直接效果说,是指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的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如溯及既往则有溯及力;如不溯及既往则无溯及力,合同解除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终止,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据此,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是否请求。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也可以不要求恢复原状。那么合同解除的效力秘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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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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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解除终止的效力及情形

    内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同时使合同的担保及其他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给债务人。当事人违反上述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那么合同解除终止的效力及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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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合同被解除是否还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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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力问题研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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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力问题研究

    内容: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将产生如下法律效力1、合同变更和解除后,原订合同即失去效力。其中,属于合同变更的,变更程序完成之时,亦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之时。当然,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否有溯及力,我国尚有不同意见。合同未成立则不存在解除的问题。若承认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实际上也就承认被解除的合同自始未成立。这是自相矛盾的。因此,合同变更解除后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或依约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那么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力问题研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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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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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函的效力

    内容:合法的解除合同通知函在到达接收方的地址时,便已经生效,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只要到达其住所地址即可,由于必须到达才能拒收,所以解除合同通知书拒收也等同于确认了到达,并不代表解除失败,拒收的情况下也是有效力的。而该通知函的送达方式有很多种,邮寄送达是最简单的传统的方式,而如今采用传真,邮箱等方式成为了常用的商务文件往来方式,因此在满足解除合同条件的一方,只要将解除合同通知函送达对方后就产生法律效力。那么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函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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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解除终止的效力和情形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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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合同解除终止的效力和情形

    内容:另一种方式称为法定解除,即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产生法定事由,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中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对合同解除的允许与限制。合同法使解除的条件更科学,如已承认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一般的法定解除条件,已全面承认约定解除等。那么合同解除终止的效力和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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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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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同居关系时签订的房产划分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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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解除同居关系时签订的房产划分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内容:协议签订后,A离开共同住所,但不久后双方恢复共同生活状态。2009年5月A、B共同购买了上海市临平路房屋,产权户名登记为A、B共同共有。审理中,A、B一致协商临平路房屋价值为455万元。要求取得临平路房屋50%折价款;要求确认房屋中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要求B给予经济补助48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市临平路房屋产权归B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B负责偿还;二、B应于本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支付A房屋折价款201.6万元。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那么解除同居关系时签订的房产划分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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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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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内容:在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领取了1.8万多元补偿金后,杨某将单位告上法院。南宁市仲裁委认为,杨某与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单位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在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杨某再次要求某公司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及一个月额外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那么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1.12575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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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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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或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有无效力?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或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有无效力?

    内容:在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致使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或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有无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1.10236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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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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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本案谈主合同解除条件下担保合同的效力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从本案谈主合同解除条件下担保合同的效力

    内容:合同由双方签字,刘某在合同中担保人处也签了字,合同签定当日杨某按约定预付给李某承包费42000元。[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主合同解除下担保合同的效力及此时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责任、担保人还款后是否具有追偿权发生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也同时解除,因从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的。故本案应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未规定主合同解除下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解除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解除,本案必须经李某、杨某、刘某三方同意下才能解除刘某的担保责任,故本案杨某有权要求刘某履行担保之责,刘某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李某追偿。那么从本案谈主合同解除条件下担保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729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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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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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同居关系合同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解除同居关系合同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内容: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那么解除同居关系合同书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1.30673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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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合同后合同效力如何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解除合同后合同效力如何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那么解除合同后合同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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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2646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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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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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吗?

    内容:案例:张女士于2005年进入一家高科技公司工作,并任部门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从张女士离职之日起开始计算竞业限制补偿金。张女士认为公司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张女士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先,自己不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所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那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1.10127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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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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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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