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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项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

姚平律师2021.12.30294人阅读
导读: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那么哪些事项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关于哪些事项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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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

    内容: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计算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那么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1.12.30536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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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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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事项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哪些事项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

    内容: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那么哪些事项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1.12.3029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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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大会可辞退物业服务企业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业主大会可辞退物业服务企业

    内容:业主大会可辞退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决定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受到市物业管理协会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投标,业主大会可以提前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那么业主大会可辞退物业服务企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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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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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内容:《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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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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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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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决定小区内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时,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内容: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下列事项需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能够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成立业主委员会。除上述所列事项外,对建筑区划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也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这一规定表明,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的作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为有效的决定。对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那么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30163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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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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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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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内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推荐阅读: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如何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那么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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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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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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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

    内容: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那么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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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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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担保必须夫妻共同到场签字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夫妻共同担保必须夫妻共同到场签字吗

    内容:共同担保的概念共同保证是指数人共同担保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履行而为的保证。不同结构形态的共同保证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及保证责任的承担与分担规则也是不同的。连带保证的各保证人虽向债权人负连带保证责任,但在保证人内部之间仍依一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各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份额,依共同保证人之间的约定而定;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视为各保证人平均分担保证责任。夫妻共同担保注意事项1、必须双方签字。小编提醒您,夫妻不可以彼此互相担保,夫妻彼此互相担保可想而知,那就类似变相的包庇是一个意思。那么夫妻共同担保必须夫妻共同到场签字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7466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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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起诉分割遗产,再出租。你妹收养法实施前过继的没有继承权。
  • 哪些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哪些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内容: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以下两种产生的方式: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那么哪些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1.12.30468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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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予完善业主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应予完善业主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

    内容:换句话说,就算全体业主都同意草案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全体业主所持专有部分的面积一定小于“建筑物总面积”,两者缺乏可比性。草案规定要高于“二分之一”决议方能通过,表明立法者想表达的意思是业主的房屋面积越大,在投票时的决定权也就越大,体现财产多少与权利大小一致的原则,但现在这样规定是很不严密的。这时候可能就会人为出现“业主总人数”并不固定的情况,这会影响到业主会议表决机制的稳定性。因此,笔者认为采用套内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相结合的表决机制是不合理的。比较好操作的方式应当以“套”计票并适当考虑到每套房屋的面积大小和单个业主所占房屋套数。那么应予完善业主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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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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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

    内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为自我管理的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其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应当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主要对建筑区划内,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何行使,业主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等事项作出决定。现实中,有可能有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不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某些决定,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赋予了业主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当决定的权利。那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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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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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大会越权业主该怎么办?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业主大会越权业主该怎么办?

    内容:总的来说,业主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所有权人,不仅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用部分享有共用权,同时作为小区成员还享有成员权,业主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在物业小区的框架的范围内进行民主管理、自我管理,通过民主协商,个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服从多数的利益,采取多数决或绝对多数决的方式决定小区物业管理、处分、使用等事项。解决方法 业内人士建议,业主可以采用在业主大会内部设置监督部门等方式,来避免业主大会的越权行为等。那么业主大会越权业主该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1.12.30693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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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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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内容: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那么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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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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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托管协议要注意哪些问题,房屋托管协议注意事项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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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房屋托管协议要注意哪些问题,房屋托管协议注意事项

    内容:房屋托管协议要注意哪些问题房屋托管合同需要注意事项主要有:1、审查托管机构是否合法成立,一般需要经过正常的工商登记手续,有相应的证件,并在证件中约定有经营范围等信息,房屋托管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呢1、检查托管机构是不是合法成立的,通常他们必须要通过正常的登记手续,拥有对应的证件,而且证件中要标明约定好经营的范围才行,4、托管的期限应约定明确,对托管房屋的使用及转租,托管期间的物管费用,水电费,维修义务等由谁承担均应约定清楚,3、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权利义务,并发现违反义务时应及时主张权利,2、就业主而言,减少了管理的成本,不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看房子,选择客户,减少了追讨租金,招租的次数降低了,维修的频率减少了,邻里的纠纷降低了费用的消耗等等,2、对款项的支付应该有明确的约定,一般建议当事人的收付款账户户名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并在汇款时写明款项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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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3650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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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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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内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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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0684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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