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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许瑞林律师2021.12.30180人阅读
导读:

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下列事项需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能够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成立业主委员会。除上述所列事项外,对建筑区划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也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这一规定表明,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的作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为有效的决定。对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那么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下列事项需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能够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成立业主委员会。除上述所列事项外,对建筑区划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也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这一规定表明,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的作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为有效的决定。对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关于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下列事项需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大会组织、运作的规程,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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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没施的管理规约。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规则约定,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和修改。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能够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不遵守管理规约,责任心不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委员予以更换。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如何,与业主利益有直接关系,需要通过业主大会集体决策选聘和解聘。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建、重建,涉及费用的负担,事情重大,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除上述所列事项外,对建筑区划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也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是建筑区划内较为重大的事情,不能由业主以简单多数的表决形式作出决定,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这一规定表明,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的作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为有效的决定。第一个条件是,必须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世主的同意;第二个条件是,必须获得占业主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同意。假如,一栋大楼的建筑面积总计为9999平方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I:的业主,是指若于个业主的建筑面积之和要达到6666平方米以上的业主。如果,某一建筑区划内共有99户业主,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是指业主数要达到66户以上。

除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外的其他事项,属于建筑区划内的一般性、常规性事务,可以采取普通多数同意的方式。对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一规定表明,建筑区划内的一般性、常规性事务,虽然可以采取普通多数同意的方式作出,但也必须同时符合如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的同意;二是必须获得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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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予完善业主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

    内容:换句话说,就算全体业主都同意草案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全体业主所持专有部分的面积一定小于“建筑物总面积”,两者缺乏可比性。草案规定要高于“二分之一”决议方能通过,表明立法者想表达的意思是业主的房屋面积越大,在投票时的决定权也就越大,体现财产多少与权利大小一致的原则,但现在这样规定是很不严密的。这时候可能就会人为出现“业主总人数”并不固定的情况,这会影响到业主会议表决机制的稳定性。因此,笔者认为采用套内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相结合的表决机制是不合理的。比较好操作的方式应当以“套”计票并适当考虑到每套房屋的面积大小和单个业主所占房屋套数。那么应予完善业主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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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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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停车位属于谁呢?物业收取停车费有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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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小区停车位属于谁呢?物业收取停车费有无法律依据?

    内容:而共有道路上的停车位,因共有道路系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面积而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在共有道路上停车收取的停车费应当归业主共有。物业收取小区停车费是有前提条件的。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小区内部共有和共同管理的事项,应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据法定和共同议定的议事规则共同决定,该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那么小区停车位属于谁呢?物业收取停车费有无法律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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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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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

    内容: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计算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那么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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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业主能在公共绿地种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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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业主能在公共绿地种菜吗?

    内容:对此,《民法典》中对小区绿地种菜有明确说法,建筑区域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小区业主不能擅自开荒种地,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但部分业主对王某种菜的行为表示不满,认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建造小区时留有公共绿地是为了给业主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而王某种菜时喷洒的农药和化肥十分呛鼻,影响了小区整体的居住环境,侵犯了其他业主对公共绿地共有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该由业主共同决定,小区绿地属于公共区域,但有些业主竟然将小区绿地占为私有,开垦种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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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业主自治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哪些

    内容:主权在业主,一切权利属于业主,业主采用民主的方式作出决定,重大问题由全体业主决定2、程序原则,制定议事规则,一切决定要依法和依规则来作出。业主委员和业主代表均由业主直接选举产生。业主按程序有序、有效参与,投票和竞选业主委员,业主代表是参与的积极形式。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小区的主要通道,停放车场地及设施的管理。配合违章建筑主管部门,对违章建筑进行举报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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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内容: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下列事项需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能够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成立业主委员会。除上述所列事项外,对建筑区划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也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这一规定表明,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的作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为有效的决定。对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那么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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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业主委员会职责是怎样的

    内容: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业主大会日常运作的组织、实施主体,主要负责拟定相关方案、组织召开会议并具体实施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在细化议事事项操作办法时,要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该办法,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成员均有同等的表决权。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听取居(村)民委员会的建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应告知(村)民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及其任何成员不得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擅自决定物业管理事务。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那么业主委员会职责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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