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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承受

张芸律师2021.12.30427人阅读
导读:

特定承受主要包括: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甲交纳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取得了对预售的房屋的权利。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如果此时合同终止,甲不必取得对于预售房屋的所有权,就会损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此种情况,甲乙二人的合同不能终止。那么特定承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特定承受主要包括: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甲交纳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取得了对预售的房屋的权利。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如果此时合同终止,甲不必取得对于预售房屋的所有权,就会损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此种情况,甲乙二人的合同不能终止。关于特定承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特定承受主要包括:(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甲交纳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取得了对预售的房屋的权利。随后甲将取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如果此时合同终止,甲不必取得对于预售房屋的所有权,就会损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此种情况,甲乙二人的合同不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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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方在婚后放弃遗产继承其行为是否有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一方在婚后放弃遗产继承其行为是否有效

    内容: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相对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来说,有人身性质的继承权比较特殊,作为特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夫妻一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的财产权利,无需征得他人许可。另外,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一方婚后放弃遗产继承权,且没有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有效。那么一方在婚后放弃遗产继承其行为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11995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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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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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规定遗嘱能指定监护人吗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法律规定遗嘱能指定监护人吗

    内容:法律规定遗嘱能指定监护人吗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监护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但根据现行法律,我国目前尚无遗嘱监护的规定。所以,遗嘱是不能制定监护人的。那么法律规定遗嘱能指定监护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11206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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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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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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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

    内容: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双方要明确规定债权发生的原因。而且在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是否仅限于借款的债务还是商品交易发生的债务,特别是担保商品交易发生的债权的,应当明确规定就何种商品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额进行担保。那么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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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有几种情形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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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有几种情形

    内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有几种情形主要有:1.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持票人因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其票据权利时,不能使票据债务人负履行义务,任何持票人持这种票据主张权利的,被请求的付款人可以此为抗辩事由进行抗辩。具体而言,付款请求权时效届满的,被请求的付款人可对任何持票人行使对物抗辩权,追索权因时效期间届满的,背书人不受追索。据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此为抗辩事由,对抗任何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而欠缺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那么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有几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08275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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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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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义的混同包括哪些情形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广义的混同包括哪些情形

    内容:广义的混同包括哪些情形1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2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而言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因此,合同债权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则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此外,法律有例外规定的,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那么广义的混同包括哪些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7526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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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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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混同特定承受和债务抵销是如何的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债务混同特定承受和债务抵销是如何的

    内容:债务混同特定承受和债务抵销是如何的特定承受主要包括: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随后甲将取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债务抵销的含义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双方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互负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债务混同的含义混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那么债务混同特定承受和债务抵销是如何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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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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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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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是假离婚会承受什么法律责任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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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如果是假离婚会承受什么法律责任

    内容:只能在案件审理中多走访,认真审查,察言观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多做一些调解工作,并明确告知其离婚的风险以及复婚的难度。对于当事人来说,假离婚是一种很危险的选择;3、当事人往往在离婚后并未达到此举的目的。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假离婚大都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我国是没有假离婚这一慨念的,只要双方合法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登记手续,就已经离婚了。那么如果是假离婚会承受什么法律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4.274946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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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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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案中,凌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嫖娼被人敲诈,主动要求房产商蓝某“借款”给掌握其不雅视频的黄某100万,其本人没有直接获得财物,而是由蓝某将钱款给予黄某,随后授意蓝某免除了黄某的偿还义务。尽管请托人蓝某并不知晓凌某要其付款给黄某的原因,但其行贿指向是明确的,免除黄某的还债义务,完全是基于凌某的意思。黄某之所以获益,是因为某与蓝某之间的权钱交易和凌某对该财产处分的意思。该笔名义上是民间“借款”,实则应当认定为贿赂款,凌某的行为当定受贿罪。当代检察官
  • 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内容: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物的特定,有时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即已确定,有时是在债成立时虽不确定,但在履行时,经当事人具体确定标的物,此时债也变更为特定之债。反之,则债务人的债务即转变为损害赔偿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转移所有权为内容的特定之债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标的物风险的负担。那么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08329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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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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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承受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特定承受

    内容:特定承受主要包括: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甲交纳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取得了对预售的房屋的权利。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如果此时合同终止,甲不必取得对于预售房屋的所有权,就会损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此种情况,甲乙二人的合同不能终止。那么特定承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1.12.3042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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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之债的特点是什么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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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特定之债的特点是什么

    内容:特定之债的特点是什么特定之债发生在以交付财物为给付形态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特定之债有以下几个特点:在特定之债,标的物被商定或指定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权利,债务人也负有交付此特定物的义务。在特定之债,当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履行不能。如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则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消灭;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灭失,则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义务转化为损害赔偿义务。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这时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也自债成立时起转移于债权人。那么特定之债的特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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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8153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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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区别是什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区别是什么

    内容:3、特定之债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具有约定性在转移所有权时,特定之债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从而约定风险的负担;而种类之债的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转移,就是说,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特定前,只能由债务人负担;而特定之债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可以通过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自成立之日起转移,且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那么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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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8930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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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概括承受有哪几种情形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债权债务概括承受有哪几种情形

    内容:在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情况下,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取代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依附于原当事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均转移于承受人,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债的概括承受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发生,称为意定的概括承受,例如企业兼并行为。债的概括承受,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合同承受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合同地位,全部或部分地承受。通知到达相对人或公告期满时,原债权债务即移转于合并的新企业,该企业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享有债权并承担债务。那么债权债务概括承受有哪几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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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99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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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之债的效力是怎样的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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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特定之债的效力是怎样的

    内容:特定之债的效力是怎样的从特定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特定之债的特定。特定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这也是特定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即特定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特定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特定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特定权应属于债务人。特定之债的意思表示一经达知当事人即发生债的效力,非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同意,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那么特定之债的效力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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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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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受移转债务的第三人对债权人是否负有给付义务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承受移转债务的第三人对债权人是否负有给付义务

    内容:而第158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属于传统民法上的并存债务承担,而并存债务承担的成立生效无须债权人同意。换言之,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只会更加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对其并无损害,自无须符合156条规定中须债权人同意这一要件。故笔者认为,为与156条相和谐,158条规定正应相反即债务部分移转时,第三人单独对移转的部分债务负责,债权人与债务人、第三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那么承受移转债务的第三人对债权人是否负有给付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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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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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第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债成立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意外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负担也自债成立时移转于债权人。那么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08961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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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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