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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混同特定承受和债务抵销是如何的

张芸律师2022.02.07727人阅读
导读:

债务混同特定承受和债务抵销是如何的特定承受主要包括: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随后甲将取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债务抵销的含义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双方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互负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债务混同的含义混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那么债务混同特定承受和债务抵销是如何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混同特定承受和债务抵销是如何的特定承受主要包括: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随后甲将取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债务抵销的含义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双方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互负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债务混同的含义混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关于债务混同特定承受和债务抵销是如何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混同特定承受和债务抵销是如何的

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甲交纳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取得了对预售的房屋的权利。随后甲将取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如果此时合同终止,甲不必取得对于预售房屋的所有权,就会损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此种情况,甲乙二人的合同不能终止。

债务抵销的含义

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双方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互负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定抵销和合意(约定)抵销。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

债务混同的含义

混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广义的混同,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狭义的混同,也即合同法上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情况。

混同是一种事件,即因某些客观事实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不必由当事人人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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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债务人混同的法律规定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债权人债务人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一般债权产生的原因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 混同是如何成立的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混同是如何成立的

    内容:混同是如何成立的混同,即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是合同绝对终止的法律事实。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关系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是指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也因混同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利益,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混同,债权也不发生消灭。另外,在法律另有规定时,混同也不发生消灭债的效力。那么混同是如何成立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07572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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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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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婚姻不会混淆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根据有关法律,夫妻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承担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 债权债务中法定抵销是什么意思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债权债务中法定抵销是什么意思

    内容:债权债务中法定抵销是什么意思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抵销条件,具备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抵销的。抵销发生的依据在于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否则抵销就缺乏依据。如果双方债务均没有到期或者只有一方的债务到期,则不会发生法定抵销。种类相同、是指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和特点一致,如都是支付金钱,都是交付同样的标的物。品质相同,是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时,不能进行法定抵销。如支付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等是不能抵消的。那么债权债务中法定抵销是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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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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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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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承受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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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特定承受

    内容:特定承受主要包括: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甲交纳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取得了对预售的房屋的权利。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如果此时合同终止,甲不必取得对于预售房屋的所有权,就会损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此种情况,甲乙二人的合同不能终止。那么特定承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1.12.30427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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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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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债务抵销:1、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的债权、债务为同一性质,即同种类的给付;3、债务的性质可抵销;4、抵销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凡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或者依其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均不得抵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广义的混同包括哪些情形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广义的混同包括哪些情形

    内容:广义的混同包括哪些情形1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2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而言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因此,合同债权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则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此外,法律有例外规定的,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那么广义的混同包括哪些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7526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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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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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销债务的法定条件是: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2、互负债务的给付种类相同;3、债权必须已届清偿期;4、不是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的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 债务的终止有哪些主要原因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债务的终止有哪些主要原因

    内容: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因此为使债务人不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受迟延履行之累法律设提存制度。混同以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属于事件。例如因债务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或者债权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那么债务的终止有哪些主要原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1123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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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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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债权债务抵销的成立条件具体包括:1、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2、抵销的债务属于同种类的给付;3、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如果债务还没有到清偿期,债权人就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结婚会不会使债务混同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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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结婚会不会使债务混同

    内容:结婚会不会使债务混同1、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对其财产所作的约定是一种协议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上发生的财产约定制度同时受到其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调整也是一种财产合同有适用合同法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只是主体和内容要受到一些限制。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了即所谓的混同。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独立的个人财产夫妻各自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相应债务。那么结婚会不会使债务混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1.25911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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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抵销需要具备的条件有:1、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2、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即该债务基于同一合同而产生;3、存在债权债务双方互负债务的事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 债务抵销的法律要点是怎么样的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债务抵销的法律要点是怎么样的

    内容: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种类相同还表明,用以抵销的债务应当是物而非行为,因为行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不具有可比性,很难使双方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都是将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约定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期;约定抵销,双方互负的债务即使没有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愿意在履行期到来前将互负的债务抵销,也可以抵销。法定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未到达对方,抵销行为不生效;约定抵销,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不必履行通知义务。那么债务抵销的法律要点是怎么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7222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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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抵销需要具备如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该债务属于可抵销的债务;3、对方的债务到期;4、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5、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进行抵销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 债权人债务人混同的法律规定是如何的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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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债权人债务人混同的法律规定是如何的

    内容: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混同的效力为绝对地消灭债权债务及由合同关系所生的从债权的从债务。民法典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那么债权人债务人混同的法律规定是如何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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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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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混同的效力是如何的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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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同的效力是如何的

    内容:混同的效力是如何的混同,即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是合同绝对终止的法律事实。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是指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也因混同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例如,因债务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或者债权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那么混同的效力是如何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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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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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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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关系中约定抵销法律如何规定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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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债务关系中约定抵销法律如何规定

    内容:债务关系中约定抵销法律如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抵销。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不得将债务人的生活必需费用用以抵销债务。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那么债务关系中约定抵销法律如何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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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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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混同特定承受和债务抵销是如何的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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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混同特定承受和债务抵销是如何的

    内容:债务混同特定承受和债务抵销是如何的特定承受主要包括: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随后甲将取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债务抵销的含义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双方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互负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债务混同的含义混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那么债务混同特定承受和债务抵销是如何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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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抵销前提有什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债权债务抵销前提有什么

    内容:债权债务抵销前提有什么债权债务抵销条件一、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和债权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消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消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那么债权债务抵销前提有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1.30205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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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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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抵销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权债务抵销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内容: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销。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销,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销,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那么债权债务抵销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71007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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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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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混同是什么意思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混同是什么意思

    内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混同是什么意思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混同的意思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一)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1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2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而言。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民法典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那么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混同是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7720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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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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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债务谁来承担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债务谁来承担

    内容:当出现公司关联机构混同的情况由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原因多是由于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关联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将各个关联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债务谁来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1.30907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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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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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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