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的终止有哪些主要原因

导读:
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因此为使债务人不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受迟延履行之累法律设提存制度。混同以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属于事件。例如因债务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或者债权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那么债务的终止有哪些主要原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因此为使债务人不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受迟延履行之累法律设提存制度。混同以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属于事件。例如因债务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或者债权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关于债务的终止有哪些主要原因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债的履行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
二债的解除
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三抵消
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反对债权。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法定抵销是指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双方的债权按同等数额消灭的权利称为抵销权。通常所说的抵销即是指法定抵销。合意抵销又称为契约上抵销是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效力也决定于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里规定的就是合意抵销。
四提存
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于此情形下债务人将因债权人不受领而继续承担着清偿责任这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使债务人不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受迟延履行之累法律设提存制度。通过提存债务人得将其无法给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因而提存亦为债的消灭原因。
五债务免除
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所以就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而免除债务的其免除为无效不发生债消灭的效果。
六混同
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法律上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义务与义务的混同权利与义务的混同。这里所说的混同仅为狭义上的混同即权利与义务的混同。混同以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属于事件。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例如因债务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或者债权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例如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也发生混同。
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例如在债权出质时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票据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时债也不当然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