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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修基金

姚平律师2021.12.30844人阅读
导读:

物业管理区域内纳入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公共建筑设施,应当由设施接收单位交纳首期维修基金。专户银行收款后,应当出具专户银行盖章的《上海市购房业主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区、县房地局在核准业主委员会登记的同时,应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将尚未出售商品住宅中应由购房人交纳的维修基金划至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帐户。那么关于维修基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物业管理区域内纳入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公共建筑设施,应当由设施接收单位交纳首期维修基金。专户银行收款后,应当出具专户银行盖章的《上海市购房业主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区、县房地局在核准业主委员会登记的同时,应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将尚未出售商品住宅中应由购房人交纳的维修基金划至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帐户。关于关于维修基金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交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范围是哪些?

答: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应当设立维修基金,首期维修基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交纳。所称的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是指1999年12月1日之前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以及1999年12月1日起纳入内销商品住宅范围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侨汇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动迁房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纳入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公共建筑设施,应当由设施接收单位(指产权或使用权接受单位)交纳首期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区域内非居住房屋,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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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纳的标准和时限有何规定?

答: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和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存入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商业银行。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2)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照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3)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代购房人按照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3、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如何确定?

答: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地资源局和物价部门公布。其中,2000年12月31日之前出售的商品住宅,其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以1198元计价;2001年1月1日起出售的商品住宅,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成片出让土地的地块,按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签订合同的时间在1996年以前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按1198元计价。

4、办理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纳手续有何规定?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维修基金交纳等有关手续: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房地产实测报告及应交维修基金的分户清册,向区、县房地局办理维修基金交款确认手续。区、县房地局确认后,开具《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通知要求向专户银行交款。专户银行收款后,应当出具专户银行盖章的《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订立预售合同中的房屋交接书或出售合同时,应按交接书或出售合同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购房人应交纳的维修基金金额,并按规定代房地产管理部门向购房人开具《交款通知》,购房人依据《交款通知》的金额向专户银行交款。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订立预售合同中的房屋交接书或出售合同时,应按交接书或出售合同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购房人应交纳的维修基金金额,并按规定代房地产管理部门向购房人开具《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通知(购房人专用)》,购房人应当依据通知要求向专户银行交款。专户银行收款后,应当出具专户银行盖章的《上海市购房业主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房人提交经专户银行盖章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后,房地产登记机构方可受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或房地产变更登记。

(5)区、县房地局在核准业主委员会登记的同时,应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将尚未出售商品住宅中应由购房人交纳的维修基金划至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帐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持银行盖章的交款凭证向区、县房地局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5、维修基金专户(帐户)如何开立?

答: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与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银行)签定委托协议,开立一个本辖区维修基金的专户。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本息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帐户。

维修基金帐户的开立,应当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有两个以上门号的,应当按门号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

6、维修基金的使用有何规定?

答:维修基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可以在维修基金中列支,并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实际发生的活动经费按月结算;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的备用金,实际发生的日常维修、更新费用按实结算;业主委员会许可施工承包单位预支住宅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费用的,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7、维修基金如何支取?

答: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支取费用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支付凭证(仅为银行贷记凭证);

(2)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字盖章的费用分摊汇总表;

(3)按幢立帐、按户分摊的电脑数据。

其中,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支取活动经费备用金的,另需提交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和正、副主任印鉴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应当包括活动经费的用途、开支项目和限额);业主委员会支付住宅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预付款的,另需提交施工承包合同;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支取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另需提交加盖物业管理企业公章的物业维修、更新费用汇总表。 [page]

8、物业维修费用的承担有何规定?

答:物业维修、更新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1)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

(2)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规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3)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规定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同设备和公共设施属人为损坏,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9、物业维修基金收支帐目应如何公布?

答: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帐目,并将下列情况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1)维修基金交纳、使用和结存的金额;

(2)发生物业维修、更新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应按每幢住宅公布;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应当按门号公布;

(3)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在维修基金中列支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

(4)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维修基金帐目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有关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进行核对。

10、维修基金对帐和查询有何规定?

答:开户银行应当每月向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基金帐户对帐单,每年向全体业主发送维修基金分户对帐单。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可以向开户银行查询其帐户或者分户帐的情况。

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查询其帐户情况的,需提供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和帐号。

业主向开户银行柜面查询其分户帐情况的,需提供业主代码和地址。

开户银行应当免费提供电话或柜面等形式的帐户查询服务业务。

11、住宅转让时,维修基金如何处理?

答:因买卖、赠与等发生住宅转让的,住宅受让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和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向开户银行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

住宅转让时,原业主交纳的维修基金剩余款额,由住宅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住宅转让合同或者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住宅时,其按规定代购房人交纳的维修基金剩余款额,与房屋受让人结算。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12、住宅灭失后,维修基金如何处理?

答:已建立维修基金的房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灭失的,由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持业主身份证件复印件、"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复印件、"商品住宅灭失退款申请书"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持区、县房地局的支付凭证及上述资料向专户银行提取其维修基金分户帐的剩余款额,并办理分户帐注销手续。

已建立维修基金的房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灭失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人持业主委员会证明及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向开户银行提取其维修基金分户帐的剩余款额、办理分户帐注销手续,并报区、县房地局备案。

13、利用物业设置的广告等经营性收益如何处理?

答:业主委员会许可他人利用住宅共用部位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而收取的费用,应当存入维修基金帐户,归该幢住宅的业主共同所有,并设立单独帐目,专项用于该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

业主委员会许可他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而收取的费用中,物业管理企业对此发生的管理成本可以在该费用中列支,但具体费用需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其余部分应当存入维修基金帐户,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设立单独帐目,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

14、物业维修、更新如何组织实施?

答:(1)日常维修项目:物业日常维修更新的范围、标准和实施程序等事项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小组书面同意;(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

(2)急修项目: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物业维修、更新,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

(3)大修项目: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中列明,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应当书面委托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费用预算和决算,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审核。住宅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物业维修、更新情况的书面报告。

(4)保修项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保修责任范围的,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实施。

(5)危险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和业主委员会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其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或者按规定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15、再次筹集维修基金有何规定?

答:一幢或者一个门号住宅的维修基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基金的30%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该幢或者该门号住宅的业主再次筹集维修基金。具体筹集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业主小组实施。

再次筹集维修基金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但再次筹集后的维修基金余额不得少于购房人首期交纳的维修基金金额。

16、新建外销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如何筹集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可以设立维修基金。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住宅转让合同中约定;住宅出售时未设立维修基金的,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可以决定设立,并在业主公约中约定。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按新建内销商品住宅交纳维修基金的规定程序办理交款和房地产登记手续。

17、《办法》施行前维修基金如何筹集?

答: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于2001年1月1日[page]起施行,《办法》施行前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筹集,按下列规定执行:

(1)1996年6月10日前出售的内销商品住宅,按商品住宅出售合同的约定或房屋买卖双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的意见执行。

(2)1996年6月10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出售的内销商品住宅,按市物价局、市房地局沪价房(1996)116号《上海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筹集维修基金。

(3)1999年12月1日前出售的侨汇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动迁房、有限产权房、使用权房转为产权房的维修基金筹集,按当时有关规定、协议执行。

(4)《办法》施行前已成立业主委员会而未建立维修基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按规定将已销售商品住宅中购房人交纳的维修基金和其应交纳的维修基金以及未销售房屋的维修基金划至业主委员会帐户,并报区、县房地局备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按规定将已销售商品住宅中购房人交纳的维修基金和其应交纳的维修基金划至区、县房地局指定的专户银行帐户。

本《办法》施行前,业主委员会已在非市房地资源局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帐户的,应当在《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将帐户转移开至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商业银行。在此期间,若定期存款未到期的,可以在到期后再转移至室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商业银行。

18、违反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承担何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规定的,由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侵占应当存入维修基金帐户的经营性服务收益或者挪用维修基金的,由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物业管理企业的过错致使维修基金被挪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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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维修基金缴费标准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房屋维修基金缴费标准

    内容: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房屋维修基金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可以计入住宅销售总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定。那么房屋维修基金缴费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1.12.31123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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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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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常二手房已经缴纳过维修基金,再过户时不用再次缴纳。如果以前没有缴纳过维修基金,再过户时就必须缴纳维修基金,买卖双方由谁缴纳因该依据签订的合同执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可以协商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 物业维修基金的用途有哪些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物业维修基金的用途有哪些

    内容: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那么物业维修基金的用途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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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1313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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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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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在房屋交付前交纳住房维修基金。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开发商交纳维修基金,或者参考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的总房价,按照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交纳,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 房屋维修基金比例是怎样的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房屋维修基金比例是怎样的

    内容: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那么房屋维修基金比例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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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1977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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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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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内容:《通知》还要求,审核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组织维修单位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通知》还要求各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建立维修资金公告制度,将本地区年度维修资金交存、支出、增值和结余等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公告。相关知识: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那么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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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1196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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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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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丢失房屋维修基金收据应当及时补办。当事人可以到维修基金窗口使用存根复印盖章,盖章说明与原件一致;或者携带身份证、购房合同、银行凭证、汇款记录到维修基金窗口查档核实,登报声明原收据作废重新开具。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 物业维修基金去哪里交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物业维修基金去哪里交

    内容:物业或售房单位代收后连同开发商应承担部分的维修资金一同存放到当地制定银行由政府房地部门监管,账户归属业主。正常情况下,业主大会未成立之前,这笔维修资金不得使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用于公共部位的大修等事项,但需经过有关业主一半以上同意。维修资金的分摊可按层、按幢或按区域。那么物业维修基金去哪里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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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1135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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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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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定二手房不需要再次缴纳维修基金。过户完毕二手房房产证,买卖双方一起到住房所属物业部门办理维修基金过户。如果卖家要钱,看们买卖合同约定,有双方签字的合同约定,买家需要支付钱款。无合同约定,买家不需要支付钱款,卖家拒绝配合过户,买家可以起诉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什么是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什么是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

    内容: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那么什么是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1.12.31683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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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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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维修基金是否可以退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房屋维修基金是否可以退

    内容:然后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向相关管理部门(住建局物管科)提出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住建局物管科核查完相关情况,如情况属实,还需要在小区进行维修公示并确定预算金额,房屋维修基金应该怎么使用1、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在没有成立委员会的小区,如果业主想要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的话,应该在发生公共设施或者公共面积严重损坏时,需要由业主提出申请,并经过小区业主总户数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或者经过占地总面积超过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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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04771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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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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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的维修基金怎么算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房屋的维修基金怎么算

    内容:按照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那么房屋的维修基金怎么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1.12.31662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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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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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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