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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专项维修金和装修保证金能否不交

龙珊律师2021.12.31369人阅读
导读:

新规规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决定。物业企业未将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交,记入诚信档案;逾期仍不缴交的,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第二十七条 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以及按照规定须由相应资质的维护保养机构负责的维护保养,其费用支出以有关合同及其支付凭证为准。那么小区的专项维修金和装修保证金能否不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新规规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决定。物业企业未将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交,记入诚信档案;逾期仍不缴交的,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第二十七条 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以及按照规定须由相应资质的维护保养机构负责的维护保养,其费用支出以有关合同及其支付凭证为准。关于小区的专项维修金和装修保证金能否不交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专项维修金 物业私占将上“黑名单”

小区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等,业主平时缴交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就要派上用场。但现实中却有小区的维修金去向不明,也因此影响了业主按时足额缴交专项维修金的积极性。

为此,此次新规对“业主缴交”与“物业及时将收取的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均给予明确规定,并释出利害关系。

新规规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决定。因物业使用年限等需调整的,需公示并经多数业主书面同意。

对于业主缴交,新规明确,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交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未按时足额缴交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催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书面的方式督促其限期缴交。再不缴交的,业委会、物业可按相关规定,将业主欠缴情况报送市建设主管登记,供利害关系人查询。

物业企业未将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交,记入诚信档案;逾期仍不缴交的,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

装修保证金不再设定收费标准

业主装修是每个小区都会碰上的事情。按照现行的管理办法,房屋装修保证金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收取(最高限额为5000元)。

此次新规对此进行了调整,不再设定装修保证金收费标准,保证金不属于指导价范围,而是引导业主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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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物业服务企业仍然可以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装修保证金,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约定。

如果业主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损坏公共设施或污染共有部位,由业主负责修复、保洁;业主不修复、清洁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所需费用从装修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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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适度收取、合理使用的原则,结合物业类型和房屋使用年限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政府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计算面积、交纳责任人等规定一并代为收取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并分别于每年的1月31日、7月31日前将已收取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七条 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以及按照规定须由相应资质的维护保养机构负责的维护保养,其费用支出以有关合同及其支付凭证为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因物业使用年限等因素需要调整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梯)公示10日以上,并经多数业主书面同意。

第二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未按时足额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书面的方式督促限期交纳;逾期仍未足额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的约定,采取公布欠缴业主名单等方式催交,并及时将业主欠缴情况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登记,供利害关系人查询。

第三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收取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记入诚信档案;逾期仍不缴纳的,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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