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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之后履行方式会改变吗

于海明律师2021.12.31467人阅读
导读:

”4、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发生情事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面,如果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订立时,就应认为当事人已认识到发生的事实,而当事人仍以对自己不利的已变更的情事作为合同的内容,就表明当事人自愿承担风险,所以事后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另一方面,如果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才发生情事变更,由于此时合同关系已经消灭,所以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那么合同变更之后履行方式会改变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4、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发生情事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面,如果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订立时,就应认为当事人已认识到发生的事实,而当事人仍以对自己不利的已变更的情事作为合同的内容,就表明当事人自愿承担风险,所以事后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另一方面,如果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才发生情事变更,由于此时合同关系已经消灭,所以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关于合同变更之后履行方式会改变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全面履行原则

即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又叫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这项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一般应亲自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标的适当,即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劳动应符合合同约定或交易惯例;三是履行方式和地点适当,即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品种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而部分不履行,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卖方向买方交付100吨钢材,如果卖方只向买方交付了500吨钢材,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之外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项合同义务,虽然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没有约定此义务,但任何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时都必须遵守。

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包括:

(1)通知义务,如一方因客观情况必须变更合同或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都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2)协助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互相合作,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对待对方的事务,不仅要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要配合对方履行义务,这项义务主要是针对债权人而言的,但又是有利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

(3)保密义务,如在劳动合同中,工程技术人员不能泄露公司开发的新产品的秘密,这项义务在技术合同中显得尤为突出;

(4)提供必要的条件,这项义务与协助义务密切联系,如在出卖名画过程中,卖方应采取妥善的保护、包装措施,使买方安全携带,再如卖方送货上门时,买方应本着方便卸货及仓储的原则,提供场地设施;

(5)防止损失扩大,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双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都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而不管这种损失的造成是否与自己有关。

3、经济合理原则

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应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而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这项原则在合同法中有很多体现,如《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情事变更原则

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发生情事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项原则的产生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运用。例如,在甲乙签订一份分期交货的设备买卖合同后,由于制作设备的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暴涨,超过签约时的价格近4倍,如果仍按原合同履行,卖方就将承受近90万元的损失,因此根据情事变更原则,本案应修改合同,将设备价格适当提高,或者解除合同。

二、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条件

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情事泛指作为法律行为成立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变更是指情事在客观上发生了异常变动。而情事变更不仅包括交易和经济情况的变化,也包括非经济事实的变化。

2、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以前。一方面,如果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订立时,就应认为当事人已认识到发生的事实,而当事人仍以对自己不利的已变更的情事作为合同的内容,就表明当事人自愿承担风险,所以事后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另一方面,如果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才发生情事变更,由于此时合同关系已经消灭,所以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3、情事变更非当事人所能预见。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就表明他承担了事件发生的风险,因此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情事变更事实上没有预见,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可以预见,那么仍然不能主张情事变更。

4、情事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即双方当事人对于情事变更没有过错。而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可分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其他事件三种。

5、因情事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情事变更发生后通常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就会对当事人明显有失公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这里必须把握好“度”,即情事变更必须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极不均衡,如果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影响轻微,就不能适用这项原则。

三、合同变更之后履行方式会改变吗

如果认为守约方诉请解除合同后在诉状送达违约方的条件下就丧失了请求继续履行的基础确有不妥,毕竟在诉求解除合同过程中是否符合解除的条件以及能否实现解除的效果需要法院予以判断,在判决尚未生效时一切均属未知。另外从诉讼法的角度来判断,当事人通常来讲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是有权变更诉求的,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如果不支持,其实质上就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求变更的权利,使得这种法定权利徒有其表。因此,个人以为当诉讼中守约方由诉求解除合同又变更请求继续履行时,如果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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