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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纠纷案件的审理

郭铭芝律师2021.12.31976人阅读
导读:

(一)拍卖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173条规定,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拍卖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加以规定,将其纳人有名合同的范畴,也就是说,因拍卖而产生的纠纷,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那么拍卖纠纷案件的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拍卖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173条规定,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拍卖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加以规定,将其纳人有名合同的范畴,也就是说,因拍卖而产生的纠纷,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关于拍卖纠纷案件的审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拍卖纠纷案件的审理
拍卖,是指由专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一定的时间与地点,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通过公开叫价竟购的方法,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现货买卖方式。简言之,拍卖就是购买者之间为购买拍卖物品而竞争叫价的过程。在买卖法上,有人称其为一种公卖形式。
(一)拍卖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173条规定,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拍卖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加以规定,将其纳人有名合同的范畴,也就是说,因拍卖而产生的纠纷,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但是,在《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于1996年7月5日就已经制定颁布了《拍卖法》(于2004年8月28日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这是我国调整拍卖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相对于《合同法》而言,《拍卖法》中关于拍卖的规定属于特别法规定,依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规范的法律适用原则,在审理拍卖纠纷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拍卖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拍卖效力的认定规范
1.拍卖成立的认定规范
拍卖与一般买卖有所不同,其成立需要经过一些特殊的程序,为保证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且保证拍卖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拍卖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拍卖的表示。即是指拍卖人发出的对标的物进行拍卖的意思表示,包括拍卖公告和拍卖师开始拍卖时所作出的拍卖表示。一般而言,拍卖的表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引诱,所以拍卖人发出拍卖的表示只是引起竞买人的竞买,而不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拍卖人对于竞买人的最高出价认为未达到保留价时也可以不拍定而停止拍卖,撤回拍卖的标的物;但是拍卖标的物无保留价的,推卖人对于竞买人的最高出价必须拍定,即在此时拍卖人须接受其拍卖的意思表示的约束。
第二阶段是应买的表示。应买的表示是指参加竞买人发出的购买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在一般情况下,拍卖人应受应价的约束,但是在其他人有更高应价时,前一应价即丧失其效力,在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无保留价时,拍卖的表示属于要约,竞买人的应价也即属于承诺,竞买人一经应价,买卖合同即应成立,但以无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为其生效要件。也就是说,无其他竞买人的更高应价时条件成就,合同生效;有其他竞买人的更高应价时,条件不成就,合同失去效力。
第三阶段是买定的意思表示。《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褪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的方式确定后,拍卖即成交。拍卖成交亦即买卖成立。一般情况下,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应价为要约,拍卖人关于买定的表示应属于承诺。这种承诺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开表示,经拍卖人确认的最高应价人即为买受人。
2.拍卖效力的认定规范
对拍卖效力进行判断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法律对拍卖标的物的限制性规定。拍卖标的,是出卖人(委托人)与拍卖人、应买人之间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拍卖作为一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具有较强的流通性与透明性,大多数可用于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均可以作为拍卖的标的。但是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一般而言,用于拍卖的物品,多为一些品质不易标准化的,或者难以长期保存的商品以及价值难以确定的特定物。在我国,除了法律禁止拍卖的物品不得拍卖,限制拍卖的物品要依法履行有关手续后方能拍卖以外,其他物品或者有关财产权利均可以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交易。对于法律禁止拍卖的物品用于拍卖的,则应当认定拍卖无效。
其二是关于拍卖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拍卖人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公开拍卖他人委托物品,并收取报酬的当事人。虽然《拍卖法》第10条规定,拍卖人是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第60条规定,违反《拍卖法》第11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对于一些零星、小额的拍卖活动,我们认为,从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特别是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不宜仅因此而认定拍卖无效。另外,虽然《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是《拍卖法》第63条仅规定,违反《拍卖法》第 23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法律后果,仅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所以《拍卖法》第23条的规定并不是关于拍卖效力的强行性规范,违反此条规定并不导致拍卖无效。
其三是关于竞买人的资格限制问题〕竞买人是根据拍卖规则和拍卖程序进行竞争出价的要约人。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拍卖人对竞买人条件的限制,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应当认定该限制行为有效。虽然《拍卖法》第22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竟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但是《拍卖法》第62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拍卖法》第22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也是仪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而不是认定拍卖无效,所以此条规定也不是关于拍卖效力的强行性规范,不应据此认定拍卖无效。
3.拍卖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拍卖合同成立后,发生与一般买卖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首先,拍卖的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时交付价金(拍卖公告中另有声明的除外),或者以其他清偿方法支付价金。其次,在任意拍卖(即指标的物所有人委托拍卖人进行的拍卖)中的出卖人,应与一般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一样,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是根据《拍卖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拍卖法》第18条第2款、第27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拍卖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该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其三,关于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与一般买卖合同基本是一致的,即动产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不动产及法律规定的部分动产所有权是白登记时起转移,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亦按此原则认定。
4.拍卖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行使的确定规范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特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优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我国民商法上有关优先购买权的种类主要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承典人的优先购买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权人的优先购买权等等。优先购买权制度是一种解决资源利用与安全利益维护之间的矛盾,平衡出卖人和优先购买权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矛盾的法律制度;而在拍卖过程中,由于为一般的买卖关系加人了特殊的方式,使得在附加有优先购买权的标的物在拍卖过程中涉及到了更多当事人的利益,即标的物所有权人、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拍卖人的利益,四方利益须在同一个法律关系中加以平衡和保护。对拍卖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的实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与认定:
其一是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即出卖人应当在其将标的物交付拍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如果有购买的意愿,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或者出卖人所给期限内)主张优先购买权;逾期不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出卖人可以不通知其参加竞拍。
其二是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应当参加竞拍。对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应当参加竞拍,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应当参加竞拍,否则拍卖师在宣布成交后还得征询优先购买权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样一来,拍卖师的落褪就形同虚设,拍卖就徒有其名。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不应参加竞拍,如果参加,则会影响拍卖程序的公正,使得应价最高者成交的拍卖活动的最基本准则失去其意义。我们认为,为了保护享有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应当通知其参加竞拍,如果优先购买权人出价不低于其他竞拍者的最高应价时,则出卖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物出卖给优先购买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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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纠纷案件的审理是首先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庭前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法院应当根据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或其他相关协议依法审理,并出具判决书。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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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值得关注的几个实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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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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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之一)

    内容:涉及法律法规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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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拍卖纠纷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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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拍卖纠纷案件的审理

    内容:(一)拍卖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173条规定,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拍卖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加以规定,将其纳人有名合同的范畴,也就是说,因拍卖而产生的纠纷,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那么拍卖纠纷案件的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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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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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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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内容: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首先,适用法律的问题目前,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有;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以及针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和民间借贷市场乱象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再者,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出借人应当对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借款支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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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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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理抚养费补偿纠纷案件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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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抚养费补偿纠纷案件应注意什么

    内容:由丈夫或妻子一方单独送养的情况确认抚养费补偿主体较为复杂。婚姻关系解除后,由一方作主送养后被确认无效的,由该送养一方承担抚养费的补偿责任,而另一方则对此没有义务。这是因为收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收养行为上的过错虽然违反民法典律规定,但这种违法对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而且具有情理因素,被收养人被判定“返回”送养人抚养,非法收养期间的抚养费应让送养人负担为安,如果收养人仅得到部分补偿,虽然有失公允。那么审理抚养费补偿纠纷案件应注意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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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合同起诉状范本)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合同起诉状范本)

    内容: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在吸收《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共五节:买卖合同的成、、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风险负担、标的物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其他问题二、亮点修订第三十条明确在买卖合同中可以适用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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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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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分别是什么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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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分别是什么

    内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分别是什么1、借款手续不完备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碍于情面有时可能不写欠条或还款时不及时收回欠条,或者没有利息及借款期限方面的约定,从而存在一定的风险。出现这类纠纷,当事人往往无法举证证明事实本来的真相。上述特点与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常识淡薄、缺乏有很大的关系。那么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分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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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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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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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内容: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在裁判文书中应如何规范表述的问题目前对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往往存在多种表述,如支付“逾期利息”、“逾期罚息”、“违约利息”、“迟延利息”、“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等,不够规范。那么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07373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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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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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内容:第九条出借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所负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借款人的配偶以借款人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进行抗辩且有证据证明,同时借款人又未能举证证明借款的实际用途,应结合借款数额、频率、款项去向以及出借人与借款人夫妻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对出借人的主张进行综合判断。那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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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6466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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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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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内容:第二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借款人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第四条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诉讼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一般不依职权追加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诉讼时借款人已经离婚,出借人申请追加借款人的原配偶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认真甄别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予以处理。那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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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6918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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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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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内容:第二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借款人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第四条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诉讼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一般不依职权追加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诉讼时借款人已经离婚,出借人申请追加借款人的原配偶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认真甄别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予以处理。那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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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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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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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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